雖知道這問題之前版上有過熱烈討論,
最近身邊朋友家人親身遭遇全殘(國泰,主約是長看險,附約是意外險、醫療險等)
經過治療後,醫院業判定符合全殘請領標準,目前遇到狀況是若請領全殘後,
其他附約(醫療等)似乎會因之終止效力...
經過網路搜尋,金管會有個函(約102年),大意是若主約因某些狀況終止,
附約得以延續..
我的問題是,
1.我們家的保單大多是民國97年以前投保(國泰、南山、法巴定壽+健康險補充),
翻閱保單資料,附約並無延續條款,
為了保障能夠延續跟填補這個漏洞,
不知道各位高手會如何建議呢?
(EX. 舊保單申請契約變更,在附約中增加延續條款或批註?)
2.如果在不同家申請理賠,考量上面會有衝突問題,可否某些保單用全殘申請,
某些為了讓附約有效(例如需要繼續醫療),只申請二級殘,或乾脆不申請殘廢保險金
,這樣會否有衝突?
3.如果現在要投保,為了減少這些衝突,建議附約要掛在哪一種主約下比較妥適?
例如終身壽險? 終身防癌? 定期險?
以上是在下的困惑,也是因為身邊朋友活生生的例子,在檢討自己的保單,
感謝各位高手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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