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日愉快
小弟有一事不明 想請教
我在99年3月在國泰門診手術開刀 摘除一個0.5cm 的右腰脂肪瘤
後來在4月16回診 確定是良性 無後續問題 不需再回診追蹤
在100年3月承保遠雄實支實付時 有告知 所以實支實付遠雄是把
皮膚腫瘤 疤痕組織 這兩項除外
現在我想加保其他的實支實付
有三個問題:
1.如果我撐到101年4月後再送件 是不是就超過健康告知事項上要求的: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接受健檢或有異常情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因為我不想實支實付再因為這個小脂肪瘤被除外
2.如果以上成立 是不是99/3月開的刀 4月就算超過兩年
還是以回診日為準 要等到101年的4/16之後才算兩年
3.告知事項第一點是 兩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一月17在大掃除時 因為搬上拿下 肩膀有點拉到 有去看中醫推拿兩次(1/19)
是不是如果這項要不告知 最少要等到3月17後再來送件 或是3/19呢?
還是說這個小事 沒差 就直接告知就好
以上請教各位 因為朋友說 不管是不是超過兩年 最好還是跟保險公司講
這樣以後才不會有爭議
但是我看文字上 健康告知事項就要求兩年
我撐過兩年都沒事 是不是照保險公司的文字走 就不用告知
保險公司以後也不能再有異議呢?
謝謝您耐心看完文章
如有語意不順 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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