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 應申報當期營業稅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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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

業稅,否則最低會被處以新台幣3,000元的怠報金處罰。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

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的申報書,檢附退抵

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若營業人沒有依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營業稅,依據營業稅法第49條規

定,需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000元,最高不得逾1萬元。無應

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000元。

國稅局強調,現行法規所定金額的貨幣單位為圓、銀元或元時,要另以新台幣元的三倍折

算。舉例來說,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1,000元,換算為新台幣罰鍰即是3,000元。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在年度中申請停業,未依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

細表,裁處怠報金新台幣3,0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自98年11月11日經台北市政府核准辦理停業後,已洽國稅局所轄稽徵所

辦理稅籍變更事宜,未再購買98 年11-12月份發票,也沒有接獲通知尚須補件,不應裁處

怠報金。

但國稅局調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98年11月15日至99年11月14日停業,並經國稅局准予備查

在案,98年11月停業前,甲公司雖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在99年1月15日前申報98

年11月1日至11月1日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但因無核定應納稅額

,仍要裁處新台幣3,000元怠報金。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在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營業

稅申報。

【2010/06/1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6621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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