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收入 是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約三萬多元
根據 http://www.tax.nat.gov.tw/irc/qa2.htm
的規定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
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
為執行業務所得。
所以我利用自然人憑證報稅時 可以不勾選這個收入 將他從我總收入惕除
這是的說法是對的嗎? 會不會被認為少報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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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三萬多元
根據 http://www.tax.nat.gov.tw/irc/qa2.htm
的規定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
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
為執行業務所得。
所以我利用自然人憑證報稅時 可以不勾選這個收入 將他從我總收入惕除
這是的說法是對的嗎? 會不會被認為少報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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