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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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09-01-07T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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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立法院第7屆第2會期第16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修正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
第三十九條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
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
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
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
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
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簡評:
1. 從量能課稅原則出發, 一生工作 30 年賺一億的人和一生只工作一年
就賺一億的人, 這兩個人繳的稅應該要一樣才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因
此, 理論上綜所稅和營所稅要等到死亡和營利事業結束時才總結計算
盈虧, 決定課稅金額。但是實際上不可能等到結束的時點才課稅, 因
此綜所稅和營所稅的制度設計都是以年度為單位, 以各年度所得決定
該年度課稅金額。(終生所得原則 vs. 年度所得原則)
2. 為了符合量能課稅的要求, 在營所稅, 緩和年度所得原則的手段是盈
虧互抵。這次修法雖然延長了後抵的年限 (從 5 年延長為 10 年),
但是對於沒有前景或營運不見起色、未來沒有獲利可能的營利事業,
這樣子的修法是沒有用的, 無法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的要求。
3. 小弟認為除了延長後抵的年限之外, 更應該引起前抵的制度, 讓虧損
營利事業的虧損可以抵以前年度的盈餘, 而獲得退稅 (不用加計利息)。
4. 但是, 第 3 點的主張完全沒有考慮兩稅合一這個因素, 加進兩稅合一
後, 是不是會得到相同的結論, 待考 (所以才說是簡評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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