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請求釋疑 - 稅務

By Iris
at 2010-05-16T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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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0035
第 2 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
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
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
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二、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三、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軍、公、教退休(伍)金優惠存款之利息免予扣繳,仍應準用本法
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
取百分之十。
(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
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四)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五)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
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請問一般銀行存款如:定存、活儲等利息,是指(六)其餘各種利息嗎?
四、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與受其扶養之親屬有金
融機構存款之利息及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者,得依儲蓄免扣證實
施要點之規定領用免扣證,持交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登記,累計不超
過新臺幣二十七萬元部分,免予扣繳。但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本
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
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
九、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六。
十、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
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同條第三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各款之臺灣地區來源
所得,適用前項規定扣繳。
第 13 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
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依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所
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
四、以前三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
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
五、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
六、告發或檢舉獎金。
七、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
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適用前項規定
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
,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請問一般銀行存款如:定存、活儲等利息,不超過一千元或兩千元免予扣繳?
很抱歉,我覺得一般人應該看得懂,不過這兩天不知為何思路不通,想不透?
請稅友幫我釋疑,萬分感謝~
第 14 條 本標準除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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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消費者權益~因為我一輩子都離不開消費行為
喜歡咖啡~最愛曼特寧 http://tw.myblog.yahoo.com/ivy-sky/
最愛的板 consumer-消費者保護板 tax-稅務板 PttLifeLaw-生活法律板 cookclub-煮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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