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好意幫保戶代付保費,不料保戶 - 保險
By Ingrid
at 2021-05-21T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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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易讀版:https://bit.ly/3oCD3Ut
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向法院提告表示,自己在民國84年5月期間向要保人甲
(即保戶)招攬保單,分別投保「A終身還本保險」首年保費為新台幣(下
同)106,247元、「B終身壽險」首年保費323,000元,二筆保費都是由我簽
以支票代保戶墊付;而「B終身壽險」第2年改為月繳,第一次繳納28,400元
,都是我先幫忙甲先用支票代墊(代付)。不料保戶事後竟反稱保費是其所
繳!不願返還代墊款給我,逼不得已只好提出告訴。
甲向法院反駁指稱,業務員乙說的不是事實,所有的保費都是本人按期繳納
的,更沒有委任乙代付保費。況且,業務員與本人非親非故,有可能幫我代
付約45萬元的保費嗎?這說法根本違反常理!
另外,業務員乙持有本人保單及繳費送金單,都是本人不慎遺失的,不能以
此作為乙有幫本人代付保費的證明!即使業務員真的曾幫本人代付保費,本
人也早就返還了;再說就算本人沒有返還,乙請求的時間點也過了請求權時
效!簡單說,業務員的請求並無理由。
【法院見解-保戶甲雖稱送金單已遺失且持有保單正本,可證明保費為其本
人所繳,但保險業務員乙提出送金單原本,反證送金單並非遺失,又查甲所
持保單是另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而得,足證保戶說法不足採信!因此,保戶
應依業務員之請求,加計利息返還代付保費款項。】
一、保險業務員乙主張與保戶甲之間有「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付
保費款項,此部份因甲否認有委託乙處理事務,可得甲乙雙方不存在「委任
」關係。
二、實務上除另有約定,一般投保時會同時繳交保費,業務員乙提供其保留
之送金單上註記為「保戶留存聯」,反觀保戶辯稱送金單已遺失,顯與事實
不符。又保戶雖稱其持有保單,但經查是另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的,足以證
明業務員有代付保費的事實。
三、至於證人(保戶甲之配偶)證稱,保費款項均已以現金給付給業務員乙
,但並未提出給付現金予乙之證據;且若真的已經給付保費,為何不將送金
單原本取回卻反稱已遺失,也未能提出任何說明,此部分說詞難以採信。
四、綜上論述,本案業務員乙雖未受保戶甲委任,但其代付保費的行為有利
於保戶,且不違背保戶明示之意思(保戶當庭表明有投保及繳納保費之意願
),從而,業務員請求保戶償還為其支出之所繳保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結論:
1、業務員幫保戶代付保險費的問題似乎積習已久,近期金管會針對保險業
務員為賺刷卡回饋金代保戶繳交保費的裁罰案例,就是一例。為避免類似
事情一再發生,預期金管會將嚴格審查並要求業者落實檢核機制,強化代
要保人交付保費的人只能是保單的「利害關係人」。
2、依保險法之規定,能代要保人繳付保費的人僅限於「利害關係人」,
條文雖未明訂「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但保險業務員顯然不能算是保單的
「利害關係人」,當然不該幫保戶代付保險費。
3、本案一審中,保險業務員乙向法院提告,請求保戶甲應返還其幫忙代
付的所有保險費約45萬元,甲雖辯稱保費都是自己所繳,卻始終無法提
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法院最終判定甲乙雙方成立民法上「無因管理」,
判保戶應返回前述所繳保費予業務員;保戶上訴二審後遭駁回定讞,並追
加返還83,590元及遲延利息。(判決案例引自保險解析度《當男人戀愛時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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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之業務員乙向法院提告表示,自己在民國84年5月期間向要保人甲
(即保戶)招攬保單,分別投保「A終身還本保險」首年保費為新台幣(下
同)106,247元、「B終身壽險」首年保費323,000元,二筆保費都是由我簽
以支票代保戶墊付;而「B終身壽險」第2年改為月繳,第一次繳納28,400元
,都是我先幫忙甲先用支票代墊(代付)。不料保戶事後竟反稱保費是其所
繳!不願返還代墊款給我,逼不得已只好提出告訴。
甲向法院反駁指稱,業務員乙說的不是事實,所有的保費都是本人按期繳納
的,更沒有委任乙代付保費。況且,業務員與本人非親非故,有可能幫我代
付約45萬元的保費嗎?這說法根本違反常理!
另外,業務員乙持有本人保單及繳費送金單,都是本人不慎遺失的,不能以
此作為乙有幫本人代付保費的證明!即使業務員真的曾幫本人代付保費,本
人也早就返還了;再說就算本人沒有返還,乙請求的時間點也過了請求權時
效!簡單說,業務員的請求並無理由。
【法院見解-保戶甲雖稱送金單已遺失且持有保單正本,可證明保費為其本
人所繳,但保險業務員乙提出送金單原本,反證送金單並非遺失,又查甲所
持保單是另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而得,足證保戶說法不足採信!因此,保戶
應依業務員之請求,加計利息返還代付保費款項。】
一、保險業務員乙主張與保戶甲之間有「委任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付
保費款項,此部份因甲否認有委託乙處理事務,可得甲乙雙方不存在「委任
」關係。
二、實務上除另有約定,一般投保時會同時繳交保費,業務員乙提供其保留
之送金單上註記為「保戶留存聯」,反觀保戶辯稱送金單已遺失,顯與事實
不符。又保戶雖稱其持有保單,但經查是另向保險公司申請補發的,足以證
明業務員有代付保費的事實。
三、至於證人(保戶甲之配偶)證稱,保費款項均已以現金給付給業務員乙
,但並未提出給付現金予乙之證據;且若真的已經給付保費,為何不將送金
單原本取回卻反稱已遺失,也未能提出任何說明,此部分說詞難以採信。
四、綜上論述,本案業務員乙雖未受保戶甲委任,但其代付保費的行為有利
於保戶,且不違背保戶明示之意思(保戶當庭表明有投保及繳納保費之意願
),從而,業務員請求保戶償還為其支出之所繳保費,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
結論:
1、業務員幫保戶代付保險費的問題似乎積習已久,近期金管會針對保險業
務員為賺刷卡回饋金代保戶繳交保費的裁罰案例,就是一例。為避免類似
事情一再發生,預期金管會將嚴格審查並要求業者落實檢核機制,強化代
要保人交付保費的人只能是保單的「利害關係人」。
2、依保險法之規定,能代要保人繳付保費的人僅限於「利害關係人」,
條文雖未明訂「利害關係人」的範圍,但保險業務員顯然不能算是保單的
「利害關係人」,當然不該幫保戶代付保險費。
3、本案一審中,保險業務員乙向法院提告,請求保戶甲應返還其幫忙代
付的所有保險費約45萬元,甲雖辯稱保費都是自己所繳,卻始終無法提
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法院最終判定甲乙雙方成立民法上「無因管理」,
判保戶應返回前述所繳保費予業務員;保戶上訴二審後遭駁回定讞,並追
加返還83,590元及遲延利息。(判決案例引自保險解析度《當男人戀愛時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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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21-05-24T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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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na
at 2021-05-26T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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