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 保險
By Irma
at 2011-11-18T17:37
at 2011-11-18T17:3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cintyre (RI)》之銘言:
: 事由:遠雄人壽以皮膚過敏為由,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投保日99.12.21)
: 64條相關內容或相關案例還不少,應該沒什麼人有興趣了解或討論
: 基本上病例與未告知事項無任何因果關係,理賠拖了快5個月才下來
: (故意的~以為業務不會幫忙)
: 依據同條第二項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
: 實時,不在此限。(相關案例的判決也不算少)
還是先寫一下 若有錯誤版主請告知
保險法第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分為主觀面與客觀面
主觀面:應說明之內容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明知
客觀面:應說明之內容必須為"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估計"之書面重大事項
現行法因為增加保險法第64條但書
(1)若在保險事故發生後 發現當事人不實說明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
"無"相當因果關係 縱然用"誠實信用"與"對價平衡"觀之 這個保險事故事實
並沒有造成保險人額外的負擔 在保險人可預見及承擔的範圍內,保險人並無理由以
解除契約而規避理賠
(2)若在保險事故發生前 保險人得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故意不實說明事項
雖然無法得知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對於疾病發生機率之整體估計會有所誤判
故保險人可據此解除契約
: 我是想請問若以8/2收到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
: 1.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一個月的起算點是??
: 答案是:根據保險法第65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
: 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1.1這個知情之日如何起算?
如果要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利益來論 知悉被保險人之體況後
就要開始算除斥期間 (而非消滅時效)
依據民法第120條規定 知悉當日不算期間
不過我覺得這是證據法上的問題
: 2.解除契約的起始日為何??
: 收到存證信函或是理賠完畢??
依據民法第95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 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所以應該是收到存證信函時起 至於是幾點幾分
這個就是看當事人是親收 還是由履行輔助人收的 或是在上班地點收的而定
: 3.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
: 如果在保險上有一定的效力,那麼業務有立即回覆不同意與64條案例
: 保險公司並沒有任何回覆
: 再者,調閱病歷同意書也在另外用存證信函告知此保單仍屬有效中
存證信函只有催告效果 個別的法律效果要視採取行動的內容而定
: 4.未到期保費如何計算?(先不管保險法第25條規定)
我只是保戶 所以跳過
: 5.如果以上糾紛是因為業務過失
: 在保險人知情方面,實務上多具爭議。如要保人已告知業務員,是否視
: 同己告知保險人之效力。民法169條規定:授與他人代理者,對於第三人
: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所以,應視同發生告知效力,但又牽涉到舉証之問
: 題。
業務員如果有證件 可以明白得知其為保險公司所僱傭或委託者
為民法上的履行輔助人 不用管代理
如果是意定代理 那還要分有權代理還是無權代理
(1)有權代理 就很像委任 直接對保險人本人發生效力
(2)無權代理 還要看保險公司是否有承認此次保險契約
不過可以發出保單 保險公司除非有證據說他是被騙的
這個就是證據法上的問題了
: 假設舉證是業務的過失,除業務犯偽造文書?會被保險公司告嗎?罪名是?
業務過失 要看是什麼過失吧??
不過過失沒辦法成立犯罪
除非是故意 如果有應該是刑法第215條 不過應該會拿去行使
所以會論刑法第216條
再來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保險公司處理業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損及保險公司利益 違背業務員之任務行為 至保險公司財產上利益受損害
是為背信罪
: ps.X綠保經公司送的法律顧問一點用處都沒有,相同的存證信函也有收到
: 但卻沒有任何作為!完全是在被動狀態!
: ※ 編輯: mcintyre 來自: 114.37.32.160 (11/18 16:29)
: → kmkr122719:不管無告知之體況跟此次理賠有無關聯 只要違反誠實告知 11/18 16:26
: → kmkr122719:之規定 保險公司就可解約且不退還保費 11/18 16:26
: → kmkr122719:是2年內可以解約 超過2年就不行 11/18 16:27
: ※ 編輯: mcintyre 來自: 114.37.32.160 (11/1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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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由:遠雄人壽以皮膚過敏為由,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投保日99.12.21)
: 64條相關內容或相關案例還不少,應該沒什麼人有興趣了解或討論
: 基本上病例與未告知事項無任何因果關係,理賠拖了快5個月才下來
: (故意的~以為業務不會幫忙)
: 依據同條第二項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
: 實時,不在此限。(相關案例的判決也不算少)
還是先寫一下 若有錯誤版主請告知
保險法第64條的據實說明義務分為主觀面與客觀面
主觀面:應說明之內容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明知
客觀面:應說明之內容必須為"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估計"之書面重大事項
現行法因為增加保險法第64條但書
(1)若在保險事故發生後 發現當事人不實說明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
"無"相當因果關係 縱然用"誠實信用"與"對價平衡"觀之 這個保險事故事實
並沒有造成保險人額外的負擔 在保險人可預見及承擔的範圍內,保險人並無理由以
解除契約而規避理賠
(2)若在保險事故發生前 保險人得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故意不實說明事項
雖然無法得知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對於疾病發生機率之整體估計會有所誤判
故保險人可據此解除契約
: 我是想請問若以8/2收到存證信函通知解除契約
: 1.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一個月的起算點是??
: 答案是:根據保險法第65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
: 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 1.1這個知情之日如何起算?
如果要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利益來論 知悉被保險人之體況後
就要開始算除斥期間 (而非消滅時效)
依據民法第120條規定 知悉當日不算期間
不過我覺得這是證據法上的問題
: 2.解除契約的起始日為何??
: 收到存證信函或是理賠完畢??
依據民法第95條 非對話意思表示 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所以應該是收到存證信函時起 至於是幾點幾分
這個就是看當事人是親收 還是由履行輔助人收的 或是在上班地點收的而定
: 3.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
: 如果在保險上有一定的效力,那麼業務有立即回覆不同意與64條案例
: 保險公司並沒有任何回覆
: 再者,調閱病歷同意書也在另外用存證信函告知此保單仍屬有效中
存證信函只有催告效果 個別的法律效果要視採取行動的內容而定
: 4.未到期保費如何計算?(先不管保險法第25條規定)
我只是保戶 所以跳過
: 5.如果以上糾紛是因為業務過失
: 在保險人知情方面,實務上多具爭議。如要保人已告知業務員,是否視
: 同己告知保險人之效力。民法169條規定:授與他人代理者,對於第三人
: 應負授權人之責任。所以,應視同發生告知效力,但又牽涉到舉証之問
: 題。
業務員如果有證件 可以明白得知其為保險公司所僱傭或委託者
為民法上的履行輔助人 不用管代理
如果是意定代理 那還要分有權代理還是無權代理
(1)有權代理 就很像委任 直接對保險人本人發生效力
(2)無權代理 還要看保險公司是否有承認此次保險契約
不過可以發出保單 保險公司除非有證據說他是被騙的
這個就是證據法上的問題了
: 假設舉證是業務的過失,除業務犯偽造文書?會被保險公司告嗎?罪名是?
業務過失 要看是什麼過失吧??
不過過失沒辦法成立犯罪
除非是故意 如果有應該是刑法第215條 不過應該會拿去行使
所以會論刑法第216條
再來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保險公司處理業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
損及保險公司利益 違背業務員之任務行為 至保險公司財產上利益受損害
是為背信罪
: ps.X綠保經公司送的法律顧問一點用處都沒有,相同的存證信函也有收到
: 但卻沒有任何作為!完全是在被動狀態!
: ※ 編輯: mcintyre 來自: 114.37.32.160 (11/18 16:29)
: → kmkr122719:不管無告知之體況跟此次理賠有無關聯 只要違反誠實告知 11/18 16:26
: → kmkr122719:之規定 保險公司就可解約且不退還保費 11/18 16:26
: → kmkr122719:是2年內可以解約 超過2年就不行 11/18 16:27
: ※ 編輯: mcintyre 來自: 114.37.32.160 (11/1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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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1-11-19T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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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11-11-23T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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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11-11-27T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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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11-11-29T21:01
at 2011-11-29T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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