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金管會:將要求提出證明文件 並書面說明 - 保險
By Thomas
at 2010-10-18T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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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保險公司在拒絕理賠時,僅是口頭表達,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十四日決議,將來保險公
司應以書面方式,詳細敘明拒絕理賠理由,以及保險契約所依據的條款與相關規定,並且
應檢附支持拒賠的各種證明文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承諾會準備好,並於十一
月開始實施。
提案的立法委員指出,在不少保險理賠糾紛當中,保險公司僅以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
定,表示要保人在投保時並未據實說明,以及同法第127條規定,認為要保人在投保時
已經罹患疾病,來拒絕給付保險金,並且以該法第25條規定拒絕返還已收保險費。對民
眾來說,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時,僅是引述上述條文規定,也未對拒絕理賠做出理由說明,
但民眾申請保險理賠,卻必須檢附醫療相關證明文件,相當不合理。因此提案並要求未來
保險業者無論是進行理賠或者拒絕理賠,都應詳細說明理由,並且附上相關文件,以證明
理賠或者拒絕理賠的合理性。
金管會官員表示,保險業者在拒絕理賠時本來就應該向保戶說明原因,而證明文件的部分
,的確有其必要,只是證明文件應該提供到什麼程度,則還有商議空間,畢竟若是完全依
照立委所提案「醫生意見、醫事證明及醫療說明」等文件要求,這些證明文件可能會涉及
到個人資料保護的問題,金管會將再深入規劃,並且儘快完成。
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參照現行保險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
給付之。這樣的規定等於是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交齊證明文件,若未交齊,保險人
並無給付賠償金額的必要,但相對來說,保險人則無拒絕理賠的提出文件義務,若能夠要
求保險人在理賠或者拒絕理賠時,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詳細說明理由,相信對於保戶
來說,也較有爭取權益的空間。
相 關 資 料
■保險法 第 25,34,64,127 條
■99年保險上字第 10 號
■98年保險字第 6 號
■96年保險小上字第 1 號
■衛署醫字第 0960070721 號
■台財保字第 0930002305 號
來源 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86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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