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盈餘放寬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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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經濟日報的標題是"保留盈餘課稅放寬"

表示立法院初審通過改採財務會計原則

免課10%稅款,溯自94年起適用

只是文章中有些地方

想請教一下

1.保留盈餘改採財會原則計算 包括超限費用與未實現損失

均免課10%稅款 -----這兩項不是原本就不課稅嗎?為什麼屬於保留盈餘課目?

2.為什麼被加徵10%所得稅的企業 會產生稅後純益增加的效果?

虛盈實虧又是什麼意思呢?

3.35號公報規定 企業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閒置資產等須進行資產減損測試

只要帳面價值高過可回收金額 就要提列資產減損 且在修法前 資產減損

部分 仍需被課徵10%的保留盈餘所得稅---為什麼資產減損要被課稅?


煩請了解的大大解惑

感激不盡

這保留盈餘的部份實在讓我頭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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