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價金與責任準備金的異同? - 保險
By Brianna
at 2011-08-10T22:19
at 2011-08-10T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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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就所知的分享一下
有誤的話請指正
理論上
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沒有錯
從民國90年的保險法修正案 其中一項就是
把責任準備金的字眼改成保單價值準備金
在會計上 是列於保險公司的負債
至於你提到的保險公司拿去投資運用的是屬於哪些部分
保單責任準備金是屬於貸方科目
而投資屬於借方科目
這兩個本身就不能完全的相提並論
但是保險法對於保險公司把資金的投資有一些規定
來確保保險公司 對於未來的保險金給付有一定的能力
所以不是列為責任準備金就不能做投資
最大的問題點
就在於你把會計學上的貸方科目跟借方科目搞混在一起了
保險法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這邊也明確的把準備金 視為保險公司可運用的資金
只要符合保險法及主管機關的規定運用即可
順便貼一下運用的一些規定
第 146-1 條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
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
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
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
五。
第 146-2 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第 146-3 條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第 143-4 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
,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原po要的提存公式
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
預繳決算責任準備擬訂採用各種繳費別期中式責任準備金率
一 一般公式。
2t'-1 2t'-1 1
vt-1+───=Vt-1+─── (Vt–Vt-1) +─P (a)
2m 2m 2m
註:vt = 第 t 年度末之責任準備金。
P (a)=修正後之第一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之年繳純保費。
t =經過年度。
t' =該年度繳費次數 (實繳) 。
m =每年應繳保險次數。
二 各種繳費別公式。
(A) 年繳
Vt-1+½=Vt-1+½ (Vt-Vt-1) +½P (a)
(B) 半年繳
2t'-1 2t'-1
Vt-1+───=Vt-1+─── (Vt–Vt-1) +¼P (a)
4 4
(C) 季繳
2t'-1 2t'-1
Vt-1+───=Vt-1+─── (Vt–Vt-1) +⅛P (a)
8 8
(D) 月繳
2t'-1 2t'-1
Vt-1+───=Vt-1+─── (Vt–Vt-1) +⌒P (a)
24 24
註:半年繳 t'=1,2,3 季繳 t'=1,2,3,4
月繳 t'=1,2,3……12
第一年度 (t=1) 時 P (a) =P (1) V0=–a
第二年度及以後 P (a) =P (21)
三 修正責任準備金之第一年度和種繳費別期中式責任準備金率,如為負
數則以零計算。
2't-1 2't-1 1
VO+───= VO+───(Vi–VO) +─P (a) ≦0
2m 2m 2m
則 2t'-1
VO–───=0 (VO=–α)
2m
四 年齡分組標準:
(一) 儲蓄傷害保險採用統一年齡計算,以四十歲者為準。
(二) 一般壽險採用年齡別計算,五十歲以下 (包括五十歲) 者應分每五
個年齡為一組 (例 21-25, 26-30,‥‥ 46-50) 按五歲之平均年
齡計算,以組中央年齡為平均年齡,五十一歲以上 (包括五十一歲
) 者,應按單一年齡計算。
※ 引述《kyoiku (生死間有大恐怖)》之銘言:
: 據我粗淺的瞭解,這兩者大抵上計算方法是一致的。
: 只是責任準備金是用較保守之死亡率,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 (不超過法定的6%) 來算。
: ps. 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
: 而保價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之死亡率與預定利率來計算。
: ps. 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
: 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
: 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
: 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
: 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 一般而言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
: 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 我想問的問題是,以字面上 (準備金) 來理解,
: 責任準備金和保價金都是保險公司無法運用去作投資,
: 且必須存放在銀行以應付未來給付保險金額的一種款項囉?
: 如果是的話,
: 那保險公司運用去作投資的錢大都來源於保戶所繳保費的哪些地方呢,@@?
--
有誤的話請指正
理論上
責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沒有錯
從民國90年的保險法修正案 其中一項就是
把責任準備金的字眼改成保單價值準備金
在會計上 是列於保險公司的負債
至於你提到的保險公司拿去投資運用的是屬於哪些部分
保單責任準備金是屬於貸方科目
而投資屬於借方科目
這兩個本身就不能完全的相提並論
但是保險法對於保險公司把資金的投資有一些規定
來確保保險公司 對於未來的保險金給付有一定的能力
所以不是列為責任準備金就不能做投資
最大的問題點
就在於你把會計學上的貸方科目跟借方科目搞混在一起了
保險法
第 146 條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
三、放款。
四、辦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
五、國外投資。
六、投資保險相關事業。
七、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
前項所定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準備金。
這邊也明確的把準備金 視為保險公司可運用的資金
只要符合保險法及主管機關的規定運用即可
順便貼一下運用的一些規定
第 146-1 條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下列有價證券:
一、公債、國庫券。
二、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本票
;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
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
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超
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
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六、證券化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保險業購買之有價證券;其總額不
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
五。
第 146-2 條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
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但購買自用不動
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第 146-3 條
保險業辦理放款,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銀行或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放款。
二、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擔保之放款。
三、以合於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之有價證券為質之放款。
四、人壽保險業以各該保險業所簽發之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
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
第 143-4 條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
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
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
,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
原po要的提存公式
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
預繳決算責任準備擬訂採用各種繳費別期中式責任準備金率
一 一般公式。
2t'-1 2t'-1 1
vt-1+───=Vt-1+─── (Vt–Vt-1) +─P (a)
2m 2m 2m
註:vt = 第 t 年度末之責任準備金。
P (a)=修正後之第一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之年繳純保費。
t =經過年度。
t' =該年度繳費次數 (實繳) 。
m =每年應繳保險次數。
二 各種繳費別公式。
(A) 年繳
Vt-1+½=Vt-1+½ (Vt-Vt-1) +½P (a)
(B) 半年繳
2t'-1 2t'-1
Vt-1+───=Vt-1+─── (Vt–Vt-1) +¼P (a)
4 4
(C) 季繳
2t'-1 2t'-1
Vt-1+───=Vt-1+─── (Vt–Vt-1) +⅛P (a)
8 8
(D) 月繳
2t'-1 2t'-1
Vt-1+───=Vt-1+─── (Vt–Vt-1) +⌒P (a)
24 24
註:半年繳 t'=1,2,3 季繳 t'=1,2,3,4
月繳 t'=1,2,3……12
第一年度 (t=1) 時 P (a) =P (1) V0=–a
第二年度及以後 P (a) =P (21)
三 修正責任準備金之第一年度和種繳費別期中式責任準備金率,如為負
數則以零計算。
2't-1 2't-1 1
VO+───= VO+───(Vi–VO) +─P (a) ≦0
2m 2m 2m
則 2t'-1
VO–───=0 (VO=–α)
2m
四 年齡分組標準:
(一) 儲蓄傷害保險採用統一年齡計算,以四十歲者為準。
(二) 一般壽險採用年齡別計算,五十歲以下 (包括五十歲) 者應分每五
個年齡為一組 (例 21-25, 26-30,‥‥ 46-50) 按五歲之平均年
齡計算,以組中央年齡為平均年齡,五十一歲以上 (包括五十一歲
) 者,應按單一年齡計算。
※ 引述《kyoiku (生死間有大恐怖)》之銘言:
: 據我粗淺的瞭解,這兩者大抵上計算方法是一致的。
: 只是責任準備金是用較保守之死亡率,與較保守之預定利率 (不超過法定的6%) 來算。
: ps. 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百
: 而保價金則依該保單實際上計算保費所用之之死亡率與預定利率來計算。
: ps. 目前法定為第三回經驗生命表死亡率之百分之九十
: 責任準備金代表的是財政部保險司用來規定保險公司之保證
: 能清償未來保險金責任之金額。
: 保單價值準備金則可視為保戶過去所繳保費扣除必要支出後
: 存在於保險公司用來支應未來保險金給付之金額。
: 一般而言舉凡要保人辦理保單貸款、更約、加/減保、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
: 計算保單分紅等皆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計算基礎。
: 我想問的問題是,以字面上 (準備金) 來理解,
: 責任準備金和保價金都是保險公司無法運用去作投資,
: 且必須存放在銀行以應付未來給付保險金額的一種款項囉?
: 如果是的話,
: 那保險公司運用去作投資的錢大都來源於保戶所繳保費的哪些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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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1-08-11T08:34
at 2011-08-11T08:34
By Noah
at 2011-08-12T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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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lanche
at 2011-08-12T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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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er
at 2011-08-13T08:30
at 2011-08-13T08:30
By Anthony
at 2011-08-16T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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