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所得漏申報問題 - 稅務
By Andrew
at 2014-05-15T21:23
at 2014-05-15T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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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版上稅務達人,
前幾年長輩A跟友人E介紹他人買賣土地(賣方B,買方C,辦妥移轉登記),
獲得了一筆仲介費收入,
但實際開支票給付仲介費給長輩A的是公司D,
因長輩A也認識公司D老闆,當時也沒多想,
公司D跟他說介紹人仲介費為契約金額1%,
此外為了讓介紹人A,E不用報稅,所以他們預扣仲介費的5%,
支票開給長輩A,長輩A再領現金跟他朋友E平分。
因公司D當初這樣告知,隔年報稅時,長輩A就沒申報這筆收入,
且因當年度長輩A無工作,其他收入也很低,就讓A的子女申報撫養。
最近因為要報稅看資料,才發現這應該是算要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吧?
想請問版上稅務達人們以下疑問:
1.長輩A的情況可以補申報 執行業務所得,
用一般經紀人的標準扣除20%的成本費用嗎?
2.因長輩A當年度未滿60,且補申報此收入會超過個人免稅標準,
應該不能讓長輩A的子女申報撫養,而該與配偶合併申報,
所以子女跟配偶的申報資料都要申請更正?
3.(1)公司D預扣仲介費5%,及(2)長輩A將仲介費領現金跟朋友E平分,
完全沒有任何證明文件(A、E、公司D老闆三人間彼此認識,就沒注意這些細節~囧)
要怎麼證明才能讓國稅局認定(1)、(2)為事實呢?
跟朋友E平分仲介費的部份,E願意證明,那補切結書有用嗎?
(每人實收仲介費是比25萬少一些些,如果無法證明就只能全算到長輩A頭上嗎?)
4.長輩A及友人E介紹的買賣雙房應為B跟C,但是給付仲介費給A、E的卻是公司D,
這樣好像怪怪的,但是又不懂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5.若長輩A的子女跟配偶該年度所得申報都需要更正,
可委託他人申請更正嗎?(一人在國外,一人目前不在戶籍地縣市)
以上問題有點多,希望有遇過類似情況的稅務達人們能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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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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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4-05-19T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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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z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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