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物捐贈者,應如何取得合法憑證 - 所得稅

By Anthony
at 2006-06-15T21:58
at 2006-06-15T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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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的出處是高雄市國稅局的新聞稿,整理的很詳細。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9556&ctNode=657&mp=1
新聞稿中有提到,目前財政部對於實物捐贈已經列為年度重點查核工作之一,
所以如果還有人介紹你用這些方法去避稅的話,可能要三思。
一、 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
(一)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可
依規定核實減除,並應檢附: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2. 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如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公共設施
保留地以外之土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外
,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
自94年7月8日起之捐贈案件,需俟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
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
之捐贈列舉扣除。
三、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
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可依規定核實減除;
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則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之。
至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則不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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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9556&ctNode=657&mp=1
新聞稿中有提到,目前財政部對於實物捐贈已經列為年度重點查核工作之一,
所以如果還有人介紹你用這些方法去避稅的話,可能要三思。
一、 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
(一)已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可
依規定核實減除,並應檢附:
1. 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2. 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二)如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公共設施
保留地以外之土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財政部核定外
,其94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二、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者:
自94年7月8日起之捐贈案件,需俟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
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
之捐贈列舉扣除。
三、以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
已提出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可依規定核實減除;
未能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者,則由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認定之。
至以未符合殯葬管理條例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捐贈者,則不得申報捐贈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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