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筆遺囑不動產契據 免印花稅 - 稅務

By Oliver
at 2008-01-01T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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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1.01 04:23 am
財政部指出,執行代筆遺囑的不動產繼承產權登記行為,所書立的契據,符合每筆土地或
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的條件,即不屬於協議分割遺產,可免課徵印花稅。
所謂代筆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的意旨,由他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的遺
囑。依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須具備包括: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須代筆人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簽名;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
替代。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是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
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的契據,每件應按金額0.1%,由立約或立據
人貼印花稅票。
財政部指出,一般的遺產證明書,並非典賣、讓受或分割不動產的契據,因此免貼用印花
稅票。不過,如遺產經協議繼承,且持協議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協議書就具有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就不動產部分,按金額0.1%貼用印花稅票。且遺產
分割契約書內不動產,不論是由一人或數人繼承,都要課徵印花稅。
但財政部指出,執行代筆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時,經由代筆遺囑內容及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可以查知立遺囑人將其所有的不動產分別移轉給兩位以上繼承人時,只要每筆土地或建
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即無民法第1151條遺產未分割前為
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適用,不在印花稅課徵範圍,可以免納印花稅。
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公同共有。
財政部指出,當繼承人協議將公同共有物的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
為單獨所有,與一筆土地協議由數人繼承,同樣具有繼承人間就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性質
,其遺產分割契約書不論協議一筆土地由一人或數人繼承,均屬印花稅不動產契據的課稅
範圍。
【2008/01/0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1617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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