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扣除額的問題:
在99年的七月起租,續租致今年(101)的八月
但在前兩年的一開始的報稅方式是採標準扣除額(沒有申報房屋租金支出)
可是在今年搬走後,因房東惡劣行為,讓我想拿去更正把房租列舉出來,
在備齊資料到稅捐機關處要更正,稅捐機關卻跟我說
因為99年與100年的稅已核定(我是退稅的),退稅金額已入我戶頭
所以無法再更正了????
好奇怪喔? 不是說更正時效有五年時效嗎??
怎他說我不可以拿去更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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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9年的七月起租,續租致今年(101)的八月
但在前兩年的一開始的報稅方式是採標準扣除額(沒有申報房屋租金支出)
可是在今年搬走後,因房東惡劣行為,讓我想拿去更正把房租列舉出來,
在備齊資料到稅捐機關處要更正,稅捐機關卻跟我說
因為99年與100年的稅已核定(我是退稅的),退稅金額已入我戶頭
所以無法再更正了????
好奇怪喔? 不是說更正時效有五年時效嗎??
怎他說我不可以拿去更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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