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會生"所得發生於扣繳義務規定前,給付於後"? - 所得稅

By Xanthe
at 2008-12-27T19:26
at 2008-12-27T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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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上的高手,我想請問何謂"什麼情況會生所得發生於扣繳
義務規定前,給付於扣繳義務規定後"(黃茂榮稅總V3,p.162)。
老師的用語好文言,真的是看不懂...><''
以上,祝 順心
附上老師所引判例一則
行政法院 56.06.20. 五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二號判例
司法院
依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之舊所得稅法(下稱前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觀之,
納稅義務人所得或應得之公司股利,固應由納稅義務人就分配股利之年度
自行申報繳稅,公司負責人不負扣繳之義務;但依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修正公布之舊所得稅法(下稱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
六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條規定,則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應由公司負責
人於給付時按率扣繳,再憑抵繳每期之應繳稅額,此項扣繳辦法,性質上
係屬程序之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於後法施行後,就後法施行前之期
間內公司盈餘分配為給付時,公司負責人自亦應負扣繳之義務,違反此義
務者,依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自可責令賠繳。
--
義務規定前,給付於扣繳義務規定後"(黃茂榮稅總V3,p.162)。
老師的用語好文言,真的是看不懂...><''
以上,祝 順心
附上老師所引判例一則
行政法院 56.06.20. 五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二號判例
司法院
依三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布之舊所得稅法(下稱前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觀之,
納稅義務人所得或應得之公司股利,固應由納稅義務人就分配股利之年度
自行申報繳稅,公司負責人不負扣繳之義務;但依四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
日修正公布之舊所得稅法(下稱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
六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條規定,則公司分配與股東之盈餘,應由公司負責
人於給付時按率扣繳,再憑抵繳每期之應繳稅額,此項扣繳辦法,性質上
係屬程序之規定,依程序從新之原則,於後法施行後,就後法施行前之期
間內公司盈餘分配為給付時,公司負責人自亦應負扣繳之義務,違反此義
務者,依後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自可責令賠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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