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印尼優惠稅率 要換表格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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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提醒國人,如有印尼地區所得並希望適用租稅協定優惠稅率者,即日起需改換印尼

官方文件,回台取得居住者證明。

目前我國開立居住者證明,是由國稅局依照統一格式,並以英文形式提供民眾做為所得來

源國家報稅依據,財政部說,由於印尼政府已經發布正式公文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採

用該國制式文件,提醒國人也應配合。

財政部賦稅署昨(18)日表示,印尼財政部賦稅署來函指出,自西元2010年起,非居住者

納稅義務人如主張依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使用印尼政府規定的書表

,且納稅義務人為締約國的居住者身分,應由該締約國稅務機關在其書表上填報並簽章,

以茲認證。

舉例來說,印尼籍新娘嫁至台灣後,居留天數滿183天者即屬台灣的居住者,印尼籍新娘

如在印尼仍有存款,可以台灣居住者身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其在印尼金融機構的存款,

即可按較低的10%課稅。

因此,在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所需的居住者身分證明時,即需依印尼官方提供的統一格式,

向台灣的國稅局申請核蓋居住者證明章。

這項改變是因印尼政府為確保證明所載內容,符合其稅務稽徵的要求,避免發生偽造情形

,要求各租稅協定締約國配合在其制式書表申明納稅義務人的居住者身分。

臺印租稅協定於1996年生效,我國居住者如有印尼來源所得,可向印尼稅務機關主張適用

臺印租稅協定,以享受包括股利、利息及權利金等各項所得減免稅利益。

【2010/03/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4848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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