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起草『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 - 專利
By Sierra Rose
at 2016-04-16T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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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起草『知識產權反壟斷指南』 抑制專利流氓行為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1217
經濟參考報 - 林遠 發表於 2015年6月10日
中國將出重拳整治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專利流氓”行為。《經濟參考報》於2015年6月3日
報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組織召開籌備會議,正式啟動《濫用知識
產權反壟斷規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據悉,《指南》將針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等行
為,細化《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特別是對於何種情形可以主張豁免給出具體指引。
專家表示,《指南》的起草和頒布,對信息與通訊、醫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行使行為以及
產品和服務銷售行為將產生實質影響。技術密集型產業,如:信息與通訊、醫藥、醫療器
械、汽車、農機、種業等是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高發區。發改委主辦的“IDC案”和“
高通案”以及工商總局對微軟反壟斷調查,均屬於關注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對這些行業實
施更強勢的反壟斷執法已成趨勢。
圖一、中國大陸抑制專利流氓
發改委價監局官員指出,針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執法,讓知識產權和反壟斷保持平衡
是重點。雖然,專利權對技術的繁榮與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如果放任其成為權
利人攫取壟斷利益的工具,那麼就會使所謂的'專利蟑螂'或'專利流氓'橫行於世,成為技
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絆腳石。與此同時,不當或過度的反壟斷執法也可能打擊創新、導致
研發不足。
今年(2015)4月,中國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的規定》,對行使知識產權構成的非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規定。中
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指出,此次由發改委牽頭起草的《指南》,預期將對與知識產權有
關的價格和非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等三大壟斷行為作出細
化,特別:
1. 對於何種情形可以根據《反壟斷法》第15條主張豁免,
2. 何種情形可能被認定具有第17條所要求的“正當化理由”給出具體指引等,從而達到
減少執法機關自由裁量空間,降低企業合規成本等目的。
接下來,發改委將委託有關方面開展有針對性的課題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初步草案。
之後,發改委將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在充分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成熟的草案
,並按法定程序徵求公眾意見,經討論通過後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
而對於《指南》該如何起草,中國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盧延純表示
,要處理好四方面關係:
(1)立足本土與借鑒世界先進經驗的關係、
(2)規則確定性與製度靈活性的關係、
(3)問題導向與適度前瞻的關係、
(4)全面完善規則與有所選擇的關係等。
美歐反壟斷法實施多年,在規制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行為時,美國適用的合理原則和歐
盟適用的禁止加豁免模式在實踐中不斷修正發展,值得中國參考。例如,在中國大陸,高
通反壟斷調查以國家發改委60.88億元罰單和高通實施一攬子整改措施而結束。但高通目
前還面對來自歐盟、美國、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調查。歐盟近年來逐步加大對高通
、蘋果和谷歌等高科技公司的反壟斷審查力度。高通在4月提交監管部門的文件中稱,歐
盟委員會去年10月份通知其正在調查高通銷售和推廣芯片產品的方式,以及提供給客戶的
折扣和其他財務獎勵措施。5月,歐盟委員會向高通的競爭對手發出調查問卷,詢問高通
的經營方式及專利授權方式對這些公司帶來了哪些影響。
4月28日,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披露其正在調查美國甲骨文公司,以查明該公司在維護服務
合同中捆綁新軟件的做法是否是反競爭行為。韓國監管機構指出,甲骨文公司還要求客戶
對正在使用的所有甲骨文軟件支付維護服務費,而不是讓客戶挑選希望獲得哪一款軟件的
維護服務。
與此同時,反壟斷私人訴訟同樣值得關注。5月7日,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駁
回起訴的決定,就德國醫藥巨頭拜耳公司就其Cipro抗生素藥達成的反向支付協議重啟集
團訴訟程序。該協議約定拜耳向Barr Laboratories公司支付3.98億美元,Barr
Laboratories同意推遲其研製的Cipro仿製藥入市。根據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項
判決,原研藥和仿製藥企業間為和解專利訴訟而達成的反向支付協議可能觸犯反托拉斯法
。法院表示,原告美國消費者集團須證明該反向支付協議不僅僅是為了避免拜耳和Barr之
間的專利訴訟成本,而是旨在推遲仿製藥進入市場。
據了解,上述跨國企業的“專利流氓”行為在中國也有部分類似的情況,例如在濫用專利
權方面,近期陸續有針對專利藥定價以及電信行業專利主張實體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對
此,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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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1217
經濟參考報 - 林遠 發表於 2015年6月10日
中國將出重拳整治技術密集型企業的“專利流氓”行為。《經濟參考報》於2015年6月3日
報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組織召開籌備會議,正式啟動《濫用知識
產權反壟斷規制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據悉,《指南》將針對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經營者集中等行
為,細化《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特別是對於何種情形可以主張豁免給出具體指引。
專家表示,《指南》的起草和頒布,對信息與通訊、醫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行使行為以及
產品和服務銷售行為將產生實質影響。技術密集型產業,如:信息與通訊、醫藥、醫療器
械、汽車、農機、種業等是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高發區。發改委主辦的“IDC案”和“
高通案”以及工商總局對微軟反壟斷調查,均屬於關注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對這些行業實
施更強勢的反壟斷執法已成趨勢。
圖一、中國大陸抑制專利流氓
發改委價監局官員指出,針對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執法,讓知識產權和反壟斷保持平衡
是重點。雖然,專利權對技術的繁榮與發展有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如果放任其成為權
利人攫取壟斷利益的工具,那麼就會使所謂的'專利蟑螂'或'專利流氓'橫行於世,成為技
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絆腳石。與此同時,不當或過度的反壟斷執法也可能打擊創新、導致
研發不足。
今年(2015)4月,中國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了《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的規定》,對行使知識產權構成的非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作出規定。中
國政法大學教授時建中指出,此次由發改委牽頭起草的《指南》,預期將對與知識產權有
關的價格和非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集中等三大壟斷行為作出細
化,特別:
1. 對於何種情形可以根據《反壟斷法》第15條主張豁免,
2. 何種情形可能被認定具有第17條所要求的“正當化理由”給出具體指引等,從而達到
減少執法機關自由裁量空間,降低企業合規成本等目的。
接下來,發改委將委託有關方面開展有針對性的課題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初步草案。
之後,發改委將廣泛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在充分研究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成熟的草案
,並按法定程序徵求公眾意見,經討論通過後由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
而對於《指南》該如何起草,中國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副局長盧延純表示
,要處理好四方面關係:
(1)立足本土與借鑒世界先進經驗的關係、
(2)規則確定性與製度靈活性的關係、
(3)問題導向與適度前瞻的關係、
(4)全面完善規則與有所選擇的關係等。
美歐反壟斷法實施多年,在規制濫用知識產權限制競爭行為時,美國適用的合理原則和歐
盟適用的禁止加豁免模式在實踐中不斷修正發展,值得中國參考。例如,在中國大陸,高
通反壟斷調查以國家發改委60.88億元罰單和高通實施一攬子整改措施而結束。但高通目
前還面對來自歐盟、美國、韓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調查。歐盟近年來逐步加大對高通
、蘋果和谷歌等高科技公司的反壟斷審查力度。高通在4月提交監管部門的文件中稱,歐
盟委員會去年10月份通知其正在調查高通銷售和推廣芯片產品的方式,以及提供給客戶的
折扣和其他財務獎勵措施。5月,歐盟委員會向高通的競爭對手發出調查問卷,詢問高通
的經營方式及專利授權方式對這些公司帶來了哪些影響。
4月28日,韓國公平貿易委員披露其正在調查美國甲骨文公司,以查明該公司在維護服務
合同中捆綁新軟件的做法是否是反競爭行為。韓國監管機構指出,甲骨文公司還要求客戶
對正在使用的所有甲骨文軟件支付維護服務費,而不是讓客戶挑選希望獲得哪一款軟件的
維護服務。
與此同時,反壟斷私人訴訟同樣值得關注。5月7日,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推翻了下級法院駁
回起訴的決定,就德國醫藥巨頭拜耳公司就其Cipro抗生素藥達成的反向支付協議重啟集
團訴訟程序。該協議約定拜耳向Barr Laboratories公司支付3.98億美元,Barr
Laboratories同意推遲其研製的Cipro仿製藥入市。根據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一項
判決,原研藥和仿製藥企業間為和解專利訴訟而達成的反向支付協議可能觸犯反托拉斯法
。法院表示,原告美國消費者集團須證明該反向支付協議不僅僅是為了避免拜耳和Barr之
間的專利訴訟成本,而是旨在推遲仿製藥進入市場。
據了解,上述跨國企業的“專利流氓”行為在中國也有部分類似的情況,例如在濫用專利
權方面,近期陸續有針對專利藥定價以及電信行業專利主張實體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對
此,有關部門正在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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