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 - 專利

Steve avatar
By Steve
at 2007-05-02T00:47

Table of Contents

覺得這裡講的專利觀念怪怪的
專利本來就是鼓勵揭露創新來換取排他性的權力
NTP專利是可以排除"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但是不能排除"非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NTP如果有做產品﹐也需要經過 Goodfellow的授權才能做
但是他的專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況且專利保護的範圍還是要看claim 而定
千金難買早知道
Goodfello的揭露過了9年後才有NTP專利
這樣抗辯進步性是蠻容易服審查委員的。


※ 引述《nesbioeng (nesbioeng)》之銘言:
: 在應力所上每週一次的專題討論中, '07 Mar. 19 請到 台積電 羅吉進 經理 講授, 發明技巧與高價值專利. 內容相當豐富. 其中的一個例子, 打破一個大家可能有的迷思:
: 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
: 這是常聽到的錯誤想法, 而我們不鼓勵崇高的理想以這種形式來實現. 一個較好的實現方法, 是劫富濟貧, 做現代羅賓漢.
: 一個 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的例子:
: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 (e-mail) 觀念, 並以傳呼機為例說明其應用, 他想讓世人免費使用這項技術, 故未申請專利.
: 可是,
: 1991年 NTP 公司將無線收發電子郵件應用在電腦上, 並取得專利.
: 根據 專利法第五十六條:
: 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享有一種排除他人侵犯自己的權利 (right to exclude).
: 因此 NTP 公司 將可據此專利, 阻止 Goodfellow 想造福的 e-mail 使用者.
: 所以 好人 先生的初衷無法貫徹 (起碼從 '91 起).
: 那什麼是 劫富濟貧,做現代羅賓漢 呢? 就是如果 Goodfellow 當初就申請專利. 那麼, 即使 NTP 公司 取得 "電腦 e-mail" 專利權, 依專利排他權, 若未經 "e-mail" 專利權人授權同意, 仍無法逕行依照該專利而製造、販賣、使用相關的技術. 好人 先生大可從 NTP 公司 取得龐大的授權: 金, 用在他原先想造福的事上. 另外 好人 先生 也可能對特定對象放棄 排他權, 真的以專利來保障他的發明達到最好的使用. 所以應該要為好發明申請專利, 若想免費提供世人使用, 可再放棄專利的排他權.
: 附帶一提, 一般人以為既已提出 e-mail 公開技術, e-mail 用在電腦上將無法獲得專利; 可是 NTP 公司 卻在九年後取得專利而且獲得巨額授權金, 顯示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也是能申請新專利的.
: 總結上例的啟示
: 1.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你的發明, 要為發明申請專利.
: 2. 將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能產生可專利的發明.
: 可專利的發明可以由其餘廿餘種創新技巧輕易產生, 詳情可參考下列綱要中的 創新技巧 一節.
: 回到演講, 其內涵有兩大主旨:
: 1. 發明創新很容易.
: 2. 聲請專利範圍若沒寫好, 再好的發明, 也會因無法得到該有的保護, 而不會產生預期的利益.
: 其中揭示的原則能夠讓我們更有系統地從事發明創新並產生高價值專利. 綱要如下 (以上例子出自下列的 1.5.10 及 3.1):


--

--
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07-05-06T22:32
我認為新穎性就直接駁掉了,根本沒有進步性的問題

關於NDA保密契約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07-04-26T18:44
各位先進好, 最近在進行NDA的了解與研究, 但一般企業在制定NDA的流程與內容(參與者、流程設計等)時, 應是不會對外公開(?) 想請教各位先進, 是否有相關書籍或網站,提到一些參考案例呢? google了很久,找國內國外的網站,都沒有太多收穫 ~_~and#34; 謝謝各位! andgt;___andlt ...

請問台灣人可以考美國專利代理人嗎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7-04-24T20:42
據我所知是不可以的 Patent Bar在台灣不能考 在美國如果妳僥倖可以考也無法註冊為Agent 除非你是在美國工作 然後你工作的性質跟專利有關 那麼你可以去考 但是註冊的時候有一定的限制 有綠卡的話就沒差了 ※ 引述《ONLINE1 ()》之銘言: : 請問各位先進 : 我MPEP已經念了半年了 ...

CIP與優先權一問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07-04-24T16:35
各位版大好, 小弟最近又碰上一個問題了。 有一個美國申請案,因為被核駁而另提CIP申請, 而該母案原先主張了台灣案作為其優先權日。 請問該CIP得否主張該台灣案作為優先權日。 若可以主張優先權,是否需於提出CIP申請時,一並附上優先權文件, 或是該CIP案(不需提出優先權主張)即可直接繼受原母案的優先權。 ...

請問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以及政大科際法律研究所

Ida avatar
By Ida
at 2007-04-23T16:00
想請問各位先進: 小女子我清大是備取,政大其實還不知道,成大有正取, 但是對於智慧財產權、專利這一塊,未來希望自己是能比較偏重在法律的 角色,知道清大有理律的老師授課,比較偏重實務,政大是法律蠻強的學校, 但在科技方面的視野[可能]不足。   想請各位先進給我ㄧ些意見,或您知道政 ...

2007美國專利改革法案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07-04-23T14:39
出處可參考 http://www.thefireofgenius.com/wp-content/uploads/2007/04/coe07702_xml.pdf 比較重要的大概是由先發明改為先申請 還有提高專利權人興訟的門檻 由原先的based on belief提升為必須提出證明 這可能是美國專利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