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補稅處分 先繳納再復查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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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台南市宋先生問:不服稅捐機關的處分,是否有救濟的途徑?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接到稅捐機關的處分,在限繳日內如有疑義,可以先提出查

對更正,經說明後仍有不服,請不要以拒絕繳納來處理,因為依規定逾期繳納者,每逾兩

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未繳,則必須移送強制執行,如果對處

分不服,還有救濟的途徑,可以書面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該分局已於3月底寄發1.5萬多件的95年度綜合所得稅補

稅通知,繳納期限到本月10日止,提醒納稅人,如果核對無誤,請趕快向各縣市任何公庫

及代收稅款處繳納,千萬別置之不理,請納稅人留意自身權益。

【2008/04/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2891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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