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版上各位先進
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我司有一產品之發明專利在2014年9月在台灣申請
結果最近在中國專利公報中發現有一新型專利A 其申請日是2014年11月
與我司的產品是一樣的 請求的範圍也差不多
該中國案之申請人之前有與我司合作過
目前看起來 該中國案是合法的
但我方產品若銷售中國 將受該新型專利限制
請問該如何解決?
目前我想到的方式是
主張台灣優先權 到中國申請一個案子
日後不論對新型專利A無效宣告 或是 申請新型技術報告
我方的中國新案皆會以抵觸申請之情形讓新型專利A無效
請問這樣的推理對麻? 還是各位先進有不一樣的見解?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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