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98年2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聶良能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19條第1項第2款、
行為時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8款及第25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業務,
該公司及其受雇人聶良能(以下稱聶員)於97年4月至5月間盤後製播之電視節目,
印證聶員盤中之期貨操作建議及展示之手機簡訊內容,
有多處與其盤中提供會員之語音操作內容有所出入,
或出現語音未提及之內容,或所稱之操作績效高於依語音建議操作之績效,
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對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聶員1個月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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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罰時間:98年2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雇人聶良能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01條第1項及第119條第1項第2款、
行為時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第8款及第25條第3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
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許可兼營期貨顧問業務,
該公司及其受雇人聶良能(以下稱聶員)於97年4月至5月間盤後製播之電視節目,
印證聶員盤中之期貨操作建議及展示之手機簡訊內容,
有多處與其盤中提供會員之語音操作內容有所出入,
或出現語音未提及之內容,或所稱之操作績效高於依語音建議操作之績效,
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
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對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並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命令該公司停止聶員1個月期貨顧問事業業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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