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回一下今天整理出來的心得
1.先看保單是否有以下這兩條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以及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沒有
那就照保險法走
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以及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由上可以發現到
如果條款有寫的話,就是10天內通知,沒有的話就是5天內
而請求權一樣是2年
這代表著什麼呢?
以條款10天為案例
當你知道已經可以理賠的時候要在10天以內通知保險公司
不管有沒有要申請理賠皆一樣
然後申請理賠的時間,是兩年內
如果10天內沒通知
保險公司就可以拿出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
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這條來終止契約
但是,就算終止了,一樣也是有兩年的請求權來申請理賠
最後,其實小錢保險公司真的是不會在那邊有的沒的
但是幾百萬的話,以上這些就會出現在拒賠單上了
剛剛少寫了一條
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這條能補充解釋剛剛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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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看保單是否有以下這兩條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以及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沒有
那就照保險法走
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以及
第 65 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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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以發現到
如果條款有寫的話,就是10天內通知,沒有的話就是5天內
而請求權一樣是2年
這代表著什麼呢?
以條款10天為案例
當你知道已經可以理賠的時候要在10天以內通知保險公司
不管有沒有要申請理賠皆一樣
然後申請理賠的時間,是兩年內
如果10天內沒通知
保險公司就可以拿出
第 59 條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
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
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這條來終止契約
但是,就算終止了,一樣也是有兩年的請求權來申請理賠
最後,其實小錢保險公司真的是不會在那邊有的沒的
但是幾百萬的話,以上這些就會出現在拒賠單上了
剛剛少寫了一條
第 57 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這條能補充解釋剛剛以上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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