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
本文重點:
(一)超過二年,仍有機會得到理賠,因為,保險公司是可以放棄抗辯權,而予以給付的。
(二)請不要問保險業務員,此案件會不會賠,建議你找懂保險法之人,當然懂民事法更好
,免的權益受損。
(三)有任何保險上之法律問題,歡迎您來信交流;有其他法律問題,會的,本人亦願意說
明,希望淺薄的保險、法律知識,可以幫忙上。
新聞事實
小董,在民國97年1月份,發生車禍,因而住院20日,可請領保險金10萬元,事後因為民
事求償問題及公務煩忙,竟然忘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直到民國100年9月份因為和保險業務員(3個業務員)談保險時,順便問到,該事件是不是
可以申請理賠,得到以下的答案:
(一)甲公司業務員說:根據保險法65條,已經超過二年了,無法申請理賠。
(二)乙公司業務員說:根據保險法65條,已經超過二年了,可以請業務員詢問,保險公司
是否願意融通理賠。
(三)丙公司業務員說:根據保險法65條,已經超過二年了,如果保險公司願意理賠,事後
保險公司仍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參民法179條)。
小董很納悶,怎麼問3個人,3個人答案都不一樣,我應該聽誰的?感覺業務員似乎不僅站
在保險公司那邊,好像也不怎麼專業,請問那一個說法是對的?
看報紙學保險相關法律
一、請求權時效的依據:
(一)壽險示範條款27條: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二)保險法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民法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消滅時效在世界的立法主義有三:
(一)權利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權利人之權利即歸消滅(我國行政程序法131~134條採之
)。
(二)訴權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權利人之權利仍存在,只是無法用訴訟這個方法來行使
權利。
(三)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權利仍存在,只是給付之人可以拒絕給付,
若為給付,亦不會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我國民事法採之)。
三、 結論:本案中,小董仍可以依保險契約請求10萬元之給付,但因已過二年消滅時效
,故保險公司取得抗辯權,而得以拒絕給付,但,保險若願放棄抗辯權,而逕行給付10萬
元,並不會成立民法不當得利(參民法179條)。
(一)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參民法第1條)。
(二) 由本案觀之,不管保險契約或保險法(參保險法65條),均明定,保險金請求權
為二年。
(三) 但我國對於時效規定,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換言之,小董仍可以請求保
險金之理賠,只不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抗辯權),但,這個拒絕給付之權利(抗辯權)
保險公司若放棄了,小董受有給付,並不會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
四、心情小記:
(一)古云:「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但無奈的是,這3個業務員的答案,沒有
一個是對的。
(二)而這個案子,讓人最害怕的是,有的人有可能因為業務員的一句話(超過二年就不能
申請了),就放棄申請理賠,進而未能得到應有的理賠。
(三)70分選擇題通過就可以當業務員,如何有能力保護消費者。
(四)遇有保險事故發生,除非明顯不在承保範圍,建議我的好朋友,先申請理賠吧!
(五)每個業務員都能輕易說明法條,但卻無法了解法律的解讀方法,「真害」!不要被騙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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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重點:
(一)超過二年,仍有機會得到理賠,因為,保險公司是可以放棄抗辯權,而予以給付的。
(二)請不要問保險業務員,此案件會不會賠,建議你找懂保險法之人,當然懂民事法更好
,免的權益受損。
(三)有任何保險上之法律問題,歡迎您來信交流;有其他法律問題,會的,本人亦願意說
明,希望淺薄的保險、法律知識,可以幫忙上。
新聞事實
小董,在民國97年1月份,發生車禍,因而住院20日,可請領保險金10萬元,事後因為民
事求償問題及公務煩忙,竟然忘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直到民國100年9月份因為和保險業務員(3個業務員)談保險時,順便問到,該事件是不是
可以申請理賠,得到以下的答案:
(一)甲公司業務員說:根據保險法65條,已經超過二年了,無法申請理賠。
(二)乙公司業務員說:根據保險法65條,已經超過二年了,可以請業務員詢問,保險公司
是否願意融通理賠。
(三)丙公司業務員說:根據保險法65條,已經超過二年了,如果保險公司願意理賠,事後
保險公司仍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參民法179條)。
小董很納悶,怎麼問3個人,3個人答案都不一樣,我應該聽誰的?感覺業務員似乎不僅站
在保險公司那邊,好像也不怎麼專業,請問那一個說法是對的?
看報紙學保險相關法律
一、請求權時效的依據:
(一)壽險示範條款27條:由本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二)保險法65條: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民法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消滅時效在世界的立法主義有三:
(一)權利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權利人之權利即歸消滅(我國行政程序法131~134條採之
)。
(二)訴權消滅主義:時效完成後,權利人之權利仍存在,只是無法用訴訟這個方法來行使
權利。
(三)抗辯權發生主義:時效完成後,權利人的權利仍存在,只是給付之人可以拒絕給付,
若為給付,亦不會構成民法上不當得利(我國民事法採之)。
三、 結論:本案中,小董仍可以依保險契約請求10萬元之給付,但因已過二年消滅時效
,故保險公司取得抗辯權,而得以拒絕給付,但,保險若願放棄抗辯權,而逕行給付10萬
元,並不會成立民法不當得利(參民法179條)。
(一)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參民法第1條)。
(二) 由本案觀之,不管保險契約或保險法(參保險法65條),均明定,保險金請求權
為二年。
(三) 但我國對於時效規定,係採「抗辯權發生主義」,換言之,小董仍可以請求保
險金之理賠,只不過保險公司可以拒絕給付(抗辯權),但,這個拒絕給付之權利(抗辯權)
保險公司若放棄了,小董受有給付,並不會構成民法上之不當得利。
四、心情小記:
(一)古云:「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但無奈的是,這3個業務員的答案,沒有
一個是對的。
(二)而這個案子,讓人最害怕的是,有的人有可能因為業務員的一句話(超過二年就不能
申請了),就放棄申請理賠,進而未能得到應有的理賠。
(三)70分選擇題通過就可以當業務員,如何有能力保護消費者。
(四)遇有保險事故發生,除非明顯不在承保範圍,建議我的好朋友,先申請理賠吧!
(五)每個業務員都能輕易說明法條,但卻無法了解法律的解讀方法,「真害」!不要被騙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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