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 專利
By Belly
at 2015-05-13T01:40
at 2015-05-13T01:4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brenthsu (brent)》之銘言:
: : 我一直都在說cn一案兩請的情況下,
: :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和發明的權利範圍相同(不小心發明拿到最大範圍和新型最大相同),
: : 在發明獲得授權之際,(發明因有超範問題而無法修改)
: : 這種情況下的實用新型雖僅通過初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缺陷審查等初步審查)
: :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已達發明水準,
: : 由於無效實用新型中的創造性條件中明白記載了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低於發明
: : 這樣的區別在於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 : 現有技術領域(近似/相關/其他)與現有技術數量(簡單疊加,多件)
: : 使得實用新型被無效的可能性低於發明,
: : 意即如果可以無效掉該發明的引證資料,
: : 因擇一選新型,該引證資料就有可能無法無效掉實用新型的情況
: : 據此,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
: : 3. 中國專利與商標:
: : 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40505101924899.Pdf
: : (實證研究是本篇,先前推文誤植為北大,在此更正)
: 先不針對你說的一案多請的部分
: 你說的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支持是這篇實證研究
: 很不巧 我就做過法院判決的實證研究
: 我來解釋這個實證研究給你聽
: 要解釋的太多 一次一個來
: 這個案子作者在案件取樣是這樣設定邏輯如下
: 1. 對象
: 在究 對 象 的 選 擇 上考 慮 到 判 決 的 效 力以 及
: 需 要 處 理 的 數據 量僅 選 取 了 北 京 市 高 級 人 民
: 法 院 作 出 的 發 明 及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無 效 案件終審判決
: 也就是說這篇文章指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分析
: 也就是本文的結果僅能推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看法
: 頂多其判決結果對於其轄下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有拘束力
: 對於其他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與基層人民 中級人民法院而言
: 不一定有拘束力!
是的,
在中國的提起訴訟主要是以北上廣為主,特別是北京的訴訟量比例相當高
(cnipr有統計過具體數字,忘了)
雖是僅止於北京中院,
不能說沒有參考價值
: 2. 資料庫來源
: 北 大法 寶 數 據 庫
: 3. 判決取樣期間
: 審 結 日 期 爲20120101~20121231
: (只有一年的時間 其實這樣的結果參考價值不高
: 我做的實證研究時間是將近10年)
中國實證研究資料可取得的源頭手邊不多,
我知道cn有團隊正在統計,但是結果還沒出來,
不像美國那樣早那樣完整
公司資源有限,免費資源是唯一的資源,至少我盡力找了~
: 4. 關鍵字選擇與檢索設定
: 檢 索 方 式
: !
: 限 定 案例 標 題 關 鍵 詞 爲 (專利) & 案 由 分 類爲(行 政)
: 5. 檢索結果
: 涉 及發 明 專 利 的有116篇,
: 其 中46 篇 爲 複 審 案 件
: 70篇 爲 無 效 案 件
: 涉 及實用新型專利的97篇
: 其中1篇爲複審案件
: 96篇爲無效案件
: 接下來本文的部分 表一到表七是背景分析
: 表8的內容是
: 個別判決所涉及的事由
: 表9則是專利被宣告無效的事由分佈
: 到此 該實證研究部分已經結束
: 而本文的表8 表9是重點
: 即便從這樣的實證結果來看
"就本文涉及的案例而言!雖然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才可獲得授權!
但在無效階段並沒有表現出更高的穩定性"
"而就專利案件中最重要的創造性問題!在法律和實踐上!實用新型專
利由於其創造性標準較低! 與發明專利相比可能更難於被無效"
: 也完全無法得到你說的 “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結論!
該文結語明明就有提到實用新型可能更難於被無效
你是以什麼樣的角度否定該文結語?
或是你是如何下此判斷?你自己對cn有實證研究?
如果沒有,為何你可以下此判斷?
網路上我不知道你的背景,至少給個合理的解釋,
別一付我說了算的態度,
不然就別說了~可以嗎?
: 甚至我可以很粗淺地從這個實證研究的檢索結果作出下列結論
: 在2012年一整年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
: 關於專利無效的判決一共有166件 其中70件是發明專利無效96件是實用新型無效
: 實用新型的專利無效的案件數是高於發明專利無效的案件數
: 所以如果要用實證研究來支持你的“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結論
: 可能是沒有辦法的
不好意思~
我有意見,姑且不論光你只比無效數量結果,而不看其母群體的部分,即比率的部分
況且無效條件那麼多,全部混在一起不是所要討論的重點,
舉例來說,
發明無效判決共70件,與創造性有關的45件,與新穎性有關的7件,與實用性有關的5件
新型無效判決共96件,與創造性有關的65件,與新穎性有關的23件,與實用性有關的0件
判決結果:
發明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案件35,與創造性有關的24件,與新穎性有關的5件
實用新型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案件43,與創造性有關的29,與新穎性有關的8件
比較來看,獨立的發明與實用新型的統計結果中,與創造性有關的案件
發明被無效率24/70, 實用新型被無效率29/96,
就這個比率來看,實用新型在創造性的條件上面臨到的風險的確較發明專利低
況且這結果並未考慮到我所提到的情況,
如果以發明的技術方案轉成實用新型的案件的情況下,
即披著實用新型羊皮的發明狼,應該風險會更低
很可惜,並無實證數據
所謂"披著實用新型羊皮的發明狼"即是
一個原本打算申請發明的技術方案,設該技術方案符合發明創造性要件,
但改請為實用新型申請案?(大陸無改請,為方便理解故用"改請")
--------------------------
最後,你們還是拉回到 單純新型 vs. 發明的戰場上
一案兩請的情況(發明與實用新型的單一技術方案符合創造性要件的條件),
完完全全被忽略掉,
發明和新型各有其審查標準與無效標準,
這個討論特別的地方在於申請發明和新型的權利範圍的技術方案相同的情況下,
由於無效標準實用新型較低,透過這個連結關係,
會不會有利於權利人降低其在專利維權訴訟中被無效專利的風險?
我認為是有這個可能性的!
也就是這樣的情況下,高強度的技術方案佔了相對優勢。
--
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超過癮
--
: : 我一直都在說cn一案兩請的情況下,
: :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和發明的權利範圍相同(不小心發明拿到最大範圍和新型最大相同),
: : 在發明獲得授權之際,(發明因有超範問題而無法修改)
: : 這種情況下的實用新型雖僅通過初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缺陷審查等初步審查)
: :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已達發明水準,
: : 由於無效實用新型中的創造性條件中明白記載了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標準低於發明
: : 這樣的區別在於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
: : 現有技術領域(近似/相關/其他)與現有技術數量(簡單疊加,多件)
: : 使得實用新型被無效的可能性低於發明,
: : 意即如果可以無效掉該發明的引證資料,
: : 因擇一選新型,該引證資料就有可能無法無效掉實用新型的情況
: : 據此,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
: : 3. 中國專利與商標:
: : http://www.cpt.cn/uploadfiles/20140505101924899.Pdf
: : (實證研究是本篇,先前推文誤植為北大,在此更正)
: 先不針對你說的一案多請的部分
: 你說的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支持是這篇實證研究
: 很不巧 我就做過法院判決的實證研究
: 我來解釋這個實證研究給你聽
: 要解釋的太多 一次一個來
: 這個案子作者在案件取樣是這樣設定邏輯如下
: 1. 對象
: 在究 對 象 的 選 擇 上考 慮 到 判 決 的 效 力以 及
: 需 要 處 理 的 數據 量僅 選 取 了 北 京 市 高 級 人 民
: 法 院 作 出 的 發 明 及 實 用 新 型 專 利 無 效 案件終審判決
: 也就是說這篇文章指針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分析
: 也就是本文的結果僅能推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看法
: 頂多其判決結果對於其轄下基層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有拘束力
: 對於其他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與基層人民 中級人民法院而言
: 不一定有拘束力!
是的,
在中國的提起訴訟主要是以北上廣為主,特別是北京的訴訟量比例相當高
(cnipr有統計過具體數字,忘了)
雖是僅止於北京中院,
不能說沒有參考價值
: 2. 資料庫來源
: 北 大法 寶 數 據 庫
: 3. 判決取樣期間
: 審 結 日 期 爲20120101~20121231
: (只有一年的時間 其實這樣的結果參考價值不高
: 我做的實證研究時間是將近10年)
中國實證研究資料可取得的源頭手邊不多,
我知道cn有團隊正在統計,但是結果還沒出來,
不像美國那樣早那樣完整
公司資源有限,免費資源是唯一的資源,至少我盡力找了~
: 4. 關鍵字選擇與檢索設定
: 檢 索 方 式
: !
: 限 定 案例 標 題 關 鍵 詞 爲 (專利) & 案 由 分 類爲(行 政)
: 5. 檢索結果
: 涉 及發 明 專 利 的有116篇,
: 其 中46 篇 爲 複 審 案 件
: 70篇 爲 無 效 案 件
: 涉 及實用新型專利的97篇
: 其中1篇爲複審案件
: 96篇爲無效案件
: 接下來本文的部分 表一到表七是背景分析
: 表8的內容是
: 個別判決所涉及的事由
: 表9則是專利被宣告無效的事由分佈
: 到此 該實證研究部分已經結束
: 而本文的表8 表9是重點
: 即便從這樣的實證結果來看
"就本文涉及的案例而言!雖然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才可獲得授權!
但在無效階段並沒有表現出更高的穩定性"
"而就專利案件中最重要的創造性問題!在法律和實踐上!實用新型專
利由於其創造性標準較低! 與發明專利相比可能更難於被無效"
: 也完全無法得到你說的 “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結論!
該文結語明明就有提到實用新型可能更難於被無效
你是以什麼樣的角度否定該文結語?
或是你是如何下此判斷?你自己對cn有實證研究?
如果沒有,為何你可以下此判斷?
網路上我不知道你的背景,至少給個合理的解釋,
別一付我說了算的態度,
不然就別說了~可以嗎?
: 甚至我可以很粗淺地從這個實證研究的檢索結果作出下列結論
: 在2012年一整年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
: 關於專利無效的判決一共有166件 其中70件是發明專利無效96件是實用新型無效
: 實用新型的專利無效的案件數是高於發明專利無效的案件數
: 所以如果要用實證研究來支持你的“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結論
: 可能是沒有辦法的
不好意思~
我有意見,姑且不論光你只比無效數量結果,而不看其母群體的部分,即比率的部分
況且無效條件那麼多,全部混在一起不是所要討論的重點,
舉例來說,
發明無效判決共70件,與創造性有關的45件,與新穎性有關的7件,與實用性有關的5件
新型無效判決共96件,與創造性有關的65件,與新穎性有關的23件,與實用性有關的0件
判決結果:
發明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案件35,與創造性有關的24件,與新穎性有關的5件
實用新型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案件43,與創造性有關的29,與新穎性有關的8件
比較來看,獨立的發明與實用新型的統計結果中,與創造性有關的案件
發明被無效率24/70, 實用新型被無效率29/96,
就這個比率來看,實用新型在創造性的條件上面臨到的風險的確較發明專利低
況且這結果並未考慮到我所提到的情況,
如果以發明的技術方案轉成實用新型的案件的情況下,
即披著實用新型羊皮的發明狼,應該風險會更低
很可惜,並無實證數據
所謂"披著實用新型羊皮的發明狼"即是
一個原本打算申請發明的技術方案,設該技術方案符合發明創造性要件,
但改請為實用新型申請案?(大陸無改請,為方便理解故用"改請")
--------------------------
最後,你們還是拉回到 單純新型 vs. 發明的戰場上
一案兩請的情況(發明與實用新型的單一技術方案符合創造性要件的條件),
完完全全被忽略掉,
發明和新型各有其審查標準與無效標準,
這個討論特別的地方在於申請發明和新型的權利範圍的技術方案相同的情況下,
由於無效標準實用新型較低,透過這個連結關係,
會不會有利於權利人降低其在專利維權訴訟中被無效專利的風險?
我認為是有這個可能性的!
也就是這樣的情況下,高強度的技術方案佔了相對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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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創意
飆創新
玩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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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5-05-15T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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