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舊稅即良稅?別再胡說八道 - 稅務
By Heather
at 2022-04-04T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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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之眼】舊稅即良稅?別再胡說八道
2022-04-04 08:57 聯合報 / 陳國樑/政大教授
https://reurl.cc/e6eG0R
立委黃國書日前表示將提出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娛樂稅如何修正、是存或廢,後續將會有
所討論。記者潘俊宏/攝影
以特定財貨或勞務作為稅基的「特種」消費稅,在與「一般」消費稅共存的情形下,形成
重複課稅,容易引起爭議,向來備受關注。在我國各種稅目中,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菸酒稅與娛樂稅,屬於特種消費稅。
猶記得不久前,機車貨物稅存廢,引起不小的關注,但最後以延長汰舊換新優惠,草草了
之。日前有網紅喜劇演員,將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的「脫口秀」表演,改稱為不需繳納娛
樂稅的「演講」,挑戰體制,使娛樂稅的改革,浮上檯面。
「娛樂」的定義,有其根本模糊性。《娛樂稅法》第二條概括定義應稅娛樂範圍為「提供
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但除包括電影等六大類娛樂行為外,究竟何謂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
樂,並無清楚的定義;是否構成應稅的娛樂行為,全由財政部認定。
例如,五花八門的路跑活動,屬於競技比賽,為娛樂稅法明列六大類娛樂行為之第三類,
與賽者必須繳納報名費、有明顯出價之事實,卻不在課稅範圍。又例如,釣魚場、釣蝦場
、水療場所(SPA)以及服裝走秀等,屬一般大眾皆認知的娛樂活動,亦對外發售門票或
收取入場費,竟不屬於應稅娛樂。
除課稅範圍欠缺明確操作的定義外,滄海桑田,過往開徵娛樂稅的時空背景,早已不再。
民國31年,國民政府召開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後,將筵席稅及娛樂稅合併立法為《筵席及
娛樂稅法》;在抗戰時期,對於筵席與娛樂課稅,以充裕政府收入、提倡儉約生活,並不
難理解。
後隨社會經濟自然發展,國人在營業場所筵席飲食或出價娛樂,皆已成為正常消費的一部
分,筵席稅及娛樂稅本當汰除,但兩稅命運大不相同。其中筵席部分須由稅局一一核定,
稽徵成本過高,乃於民國69年廢止筵席稅;但在娛樂部分,則可以便宜行事,至少有門票
為憑證控管,且透過舉辦娛樂之營業人代徵,稽徵相對便利,乃重新制定頒布《娛樂稅法
》。
然半個世紀前訂定的課稅範圍延用至今,除於民國96年修正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外,其
餘六大類課稅娛樂項目,與民國69年稅法重新制定公布時,一字不差。不合時宜的課稅範
圍,乃至於政大與中興大學學生畢業舞會、東海大學萬聖節鬼屋活動,都曾涉及娛樂稅匿
報及漏繳的情形。
據悉已有立委表示將提出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娛樂稅如何修正、是存或廢,後續將會有所
討論。其實早在民國96年修正時,即有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附帶決議,但不知何故
,並未執行,也不見任何人追究。
根據過去稅法修正討論經驗,「舊稅即良稅」很快地會被拿來作為墨守成規、不願改革的
說詞。的確,租稅理論確實有「舊稅即良稅」的說法,但其用意在於提醒決策者,在稅制
革新的過程中,應審慎評估影響,莫因改革反而形成新的不公平;不明就裡者以詞害意,
囂囂然、自以為是的解釋,可休矣!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21382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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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4 08:57 聯合報 / 陳國樑/政大教授
https://reurl.cc/e6eG0R
立委黃國書日前表示將提出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娛樂稅如何修正、是存或廢,後續將會有
所討論。記者潘俊宏/攝影
以特定財貨或勞務作為稅基的「特種」消費稅,在與「一般」消費稅共存的情形下,形成
重複課稅,容易引起爭議,向來備受關注。在我國各種稅目中,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菸酒稅與娛樂稅,屬於特種消費稅。
猶記得不久前,機車貨物稅存廢,引起不小的關注,但最後以延長汰舊換新優惠,草草了
之。日前有網紅喜劇演員,將屬於娛樂稅課稅範圍的「脫口秀」表演,改稱為不需繳納娛
樂稅的「演講」,挑戰體制,使娛樂稅的改革,浮上檯面。
「娛樂」的定義,有其根本模糊性。《娛樂稅法》第二條概括定義應稅娛樂範圍為「提供
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但除包括電影等六大類娛樂行為外,究竟何謂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
樂,並無清楚的定義;是否構成應稅的娛樂行為,全由財政部認定。
例如,五花八門的路跑活動,屬於競技比賽,為娛樂稅法明列六大類娛樂行為之第三類,
與賽者必須繳納報名費、有明顯出價之事實,卻不在課稅範圍。又例如,釣魚場、釣蝦場
、水療場所(SPA)以及服裝走秀等,屬一般大眾皆認知的娛樂活動,亦對外發售門票或
收取入場費,竟不屬於應稅娛樂。
除課稅範圍欠缺明確操作的定義外,滄海桑田,過往開徵娛樂稅的時空背景,早已不再。
民國31年,國民政府召開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後,將筵席稅及娛樂稅合併立法為《筵席及
娛樂稅法》;在抗戰時期,對於筵席與娛樂課稅,以充裕政府收入、提倡儉約生活,並不
難理解。
後隨社會經濟自然發展,國人在營業場所筵席飲食或出價娛樂,皆已成為正常消費的一部
分,筵席稅及娛樂稅本當汰除,但兩稅命運大不相同。其中筵席部分須由稅局一一核定,
稽徵成本過高,乃於民國69年廢止筵席稅;但在娛樂部分,則可以便宜行事,至少有門票
為憑證控管,且透過舉辦娛樂之營業人代徵,稽徵相對便利,乃重新制定頒布《娛樂稅法
》。
然半個世紀前訂定的課稅範圍延用至今,除於民國96年修正刪除撞球場及保齡球館外,其
餘六大類課稅娛樂項目,與民國69年稅法重新制定公布時,一字不差。不合時宜的課稅範
圍,乃至於政大與中興大學學生畢業舞會、東海大學萬聖節鬼屋活動,都曾涉及娛樂稅匿
報及漏繳的情形。
據悉已有立委表示將提出娛樂稅法修正草案,娛樂稅如何修正、是存或廢,後續將會有所
討論。其實早在民國96年修正時,即有一年後「全面」廢除娛樂稅附帶決議,但不知何故
,並未執行,也不見任何人追究。
根據過去稅法修正討論經驗,「舊稅即良稅」很快地會被拿來作為墨守成規、不願改革的
說詞。的確,租稅理論確實有「舊稅即良稅」的說法,但其用意在於提醒決策者,在稅制
革新的過程中,應審慎評估影響,莫因改革反而形成新的不公平;不明就裡者以詞害意,
囂囂然、自以為是的解釋,可休矣!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21382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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