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將變天】經濟部痛批林郭文艷濫權違 - 股票
By Valerie
at 2020-08-12T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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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將變天】經濟部痛批林郭文艷濫權違法 今同意市場派開股臨會
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今天下午4點舉行記者會,正式給予同意
,若加上籌備時間,估計掌握過半股權的市場派最快於9月底、10月初可讓大同公司經營
權變天,經濟部則表示,最晚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變更登記,經濟部也痛
批大同董座林郭文艷濫權違法。
經濟部司長李鎂解釋指出,大同為上市公司,應就股東權益保障及證券主管機關意見,綜
合考量作出決定。但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已足認為
她擔任董事會召集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股東會召
集權人不得於股東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林郭文艷剔除市場派選舉權,已無法期待大同公
司可公平舉行股東會。
大同回覆說明仍辯駁此為主席權限,對於違法行為仍相當堅持,表示是林郭文艷擅自指示
,商業司指出,客觀上很難期待大同可合法召集股東會,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已
經沒有董事會應該有的功能,
商業司:保護股東權益 陸資非由公司單方認定
商業司說,應該要讓股東有機會召集,保護股東權益,大同公司刻意忽視全體股東的期待
,因此經濟部認為大同股東申請符合保護股東的權益。至於大同公司認為陸資的認定都不
是公司單方面認定,沒有法院或行政處分之前,都不能擅自決定。
依據申請順序,經濟部核准先申請的林宏信新同及新大同申請案,至於王光祥所屬羅得、
三雅、競殿公司申請案駁回,可參加新同及新大同召集的股東臨時會。
外界擔心本次核准是否會開特例,李鎂強調,未來每個案例都要個案審理。過去沒看過一
個上市公司被主管機關依刑事、民事處理,並非開先例以後都這樣做,未來會根據具體個
案事證考量。
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自行剔除市場派的選票引起投資人氣憤抗議
,大同公司7月9日申請董事變更遭經濟部商業司駁回。
大同市場派有林宏信與王光祥兩個股東相繼遞件申請召開臨股會,因訴求相同,經濟部核
准較先遞案的林宏信申請案。未來兩邊市場派需整合才能開成股東會,因王光祥掌握的股
權遠超過林宏信,林宏信若沒有得到王光祥的支持,恐怕難達到股東會出席過半的條件。
經金兩部會達共識 准市場派開股臨會
商業司原本認為市場派引用的條文不太適合,但是大同此案過於特殊,公司派作法已超越
過去常規,因此商業司找主管上市公司的金管會背書,以6月30日公司阻擋市場派投票、
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解任訴訟、對大同公司提告特別背信、禁止自辦股務等罪證,當作大
同公司無法正常舉辦股東會,因而准予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
林郭文艷擔任6月30日股東會主席時,擅自認定並指示所屬人員逕行扣除28戶總計高達
53.32%股份表決權與選舉權,剝奪部分股東依公司法第179條第1條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善
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未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規定維護股
東權益。
刑事方面,已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嫌,經金管會向檢調單位告發
在案。
民事方面,投保中心也針對大同股東常會嚴重損害投資大眾權益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亂象,認為該公司董事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足使人任期難以繼續擔任職務
,已於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董事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欣同、新大同聲明落實公司治理
對於經濟部今天核准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市場派之一的欣同、新大同發表聲明如下:
很感謝經濟部准予新大同、欣同的申請,由我們來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這
是匡正大同630違法股東會亂象的救濟方法,也是公司法3%股東召開股臨會及公司治理、
股東行動主義的實踐,再次感謝主管機關經濟部及金管會的果決!
這是責任,也是壓力!我們會稟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主管機關、股東及社會大
眾堅督下,辦好這場股臨會,所有股東的權利都會被平等對待,一股一權、股東平等原則
會在這次股臨會中落實,請各位股東安心!
我們也會尋求另組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的支持及協助,擴大參與,讓這場大家企盼已
久的股臨會更加完善。其他事宜,請容我們收到經濟部正式公文,與股務代理機構、律師
討論後再向主管機關、股東及社會大眾報告進一步的作業時程。
另外,因為股票被處分「全額交割」、外資大賣,股價重挫所造成股東的重大損失。
我們沈痛的呼籲投保中心盡快代表所有股東包括外資股東,向林郭文艷女士及參與630違
法股東會的董事、法務長暨公司治理主管、財務長等人求償,不能容許經營者以損害股東
權益的方式來作為保衞、爭奪經營權的手段!
王光祥提3點聲明:成功不必在我!
王光祥也提出3點聲明:他指出,1、經濟部許可大同3%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是維護
所有股東的權益;雖然經濟部考量申請順序,核准先提出申請的欣同、新大同公司召開股
臨會,成功不必在我,都是為股東做事,本人感謝會做事的政府做出正確決定。
2、至於所有支持大同改革、能夠重新擦亮大同招牌的股東,本人都全力支持,讓大同興
利除弊,就從現在開始。
3、大同股東期待的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股東會,本人支持3%股東儘速依主管機關法令
籌備股東臨時會,讓大同營運回歸正軌。
金管會:大同剔除股東表決權 涉違反證券交易法
金管會認為,大同公司自行認定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
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特別背信罪。
大同公司違法成為商業司裁示的重要依據,過去引用《公司法》173條第4項所謂不能或不
為召開股東會,指的是董事會不存在。商業司這次擴大法條解釋,則是基於金管會主管上
市公司的意見找出新見解。
據了解,金管會的態度是尊重經濟部職權,對於經濟部的決定「共同承擔」,希望大同能
夠「盡速召開股東會」。
經濟部同意市場派召開臨股會,可望打破大同經營權的僵局,但市場派尚未整合意見,後
續王光祥與欣同代表林宏信兩大陣營如何協調新任董事提名、並由那一方主導臨股會籌備
事宜,備受外界關注。
今年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前,市場派共提出10人角逐董事,包括6名董事及3任獨董,包括
王光祥、林文淵、巫鑫、葉曉甄、黃劍輝及柳逸義,獨立董事有黃國昌、呂惠民、李勝琛
;另有欣同提出1席以林宏信為代表的董事候選人。
當天黃國昌及代表欣同參選董事的林宏信,在電子投票皆取得超過18億權數支持,獲同意
權數佔總發行股數逾8%,為第1及第2高票。但因當天有超過半數的股票,被大同公司剝奪
投票權,因此兩人都「高票落選」。(林巧雁、吳國仲/台北報導)
評論:
王光祥聲明,表示此是維護所有股東的權益;雖然經濟部考量申請順序,核准先提出
申請的欣同、新大同公司召開股臨會,但「成功不必在我,都是為股東做事」。
此外,所有支持大同改革、能夠重新擦亮大同招牌的股東,他都全力支持。
第3,股東期待的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股東會,他支持3%股東儘速依主管機關法令
籌備股東臨時會,讓大同營運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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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將變天】經濟部痛批林郭文艷濫權違法 今同意市場派開股臨會
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今天下午4點舉行記者會,正式給予同意
,若加上籌備時間,估計掌握過半股權的市場派最快於9月底、10月初可讓大同公司經營
權變天,經濟部則表示,最晚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變更登記,經濟部也痛
批大同董座林郭文艷濫權違法。
經濟部司長李鎂解釋指出,大同為上市公司,應就股東權益保障及證券主管機關意見,綜
合考量作出決定。但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已足認為
她擔任董事會召集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股東會召
集權人不得於股東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林郭文艷剔除市場派選舉權,已無法期待大同公
司可公平舉行股東會。
大同回覆說明仍辯駁此為主席權限,對於違法行為仍相當堅持,表示是林郭文艷擅自指示
,商業司指出,客觀上很難期待大同可合法召集股東會,善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已
經沒有董事會應該有的功能,
商業司:保護股東權益 陸資非由公司單方認定
商業司說,應該要讓股東有機會召集,保護股東權益,大同公司刻意忽視全體股東的期待
,因此經濟部認為大同股東申請符合保護股東的權益。至於大同公司認為陸資的認定都不
是公司單方面認定,沒有法院或行政處分之前,都不能擅自決定。
依據申請順序,經濟部核准先申請的林宏信新同及新大同申請案,至於王光祥所屬羅得、
三雅、競殿公司申請案駁回,可參加新同及新大同召集的股東臨時會。
外界擔心本次核准是否會開特例,李鎂強調,未來每個案例都要個案審理。過去沒看過一
個上市公司被主管機關依刑事、民事處理,並非開先例以後都這樣做,未來會根據具體個
案事證考量。
大同公司今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自行剔除市場派的選票引起投資人氣憤抗議
,大同公司7月9日申請董事變更遭經濟部商業司駁回。
大同市場派有林宏信與王光祥兩個股東相繼遞件申請召開臨股會,因訴求相同,經濟部核
准較先遞案的林宏信申請案。未來兩邊市場派需整合才能開成股東會,因王光祥掌握的股
權遠超過林宏信,林宏信若沒有得到王光祥的支持,恐怕難達到股東會出席過半的條件。
經金兩部會達共識 准市場派開股臨會
商業司原本認為市場派引用的條文不太適合,但是大同此案過於特殊,公司派作法已超越
過去常規,因此商業司找主管上市公司的金管會背書,以6月30日公司阻擋市場派投票、
對董事長林郭文艷提解任訴訟、對大同公司提告特別背信、禁止自辦股務等罪證,當作大
同公司無法正常舉辦股東會,因而准予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
林郭文艷擔任6月30日股東會主席時,擅自認定並指示所屬人員逕行扣除28戶總計高達
53.32%股份表決權與選舉權,剝奪部分股東依公司法第179條第1條及第198條第1項規定善
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也未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3項規定維護股
東權益。
刑事方面,已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嫌,經金管會向檢調單位告發
在案。
民事方面,投保中心也針對大同股東常會嚴重損害投資大眾權益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亂象,認為該公司董事長執行業務有重大違反法令,客觀上足使人任期難以繼續擔任職務
,已於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董事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欣同、新大同聲明落實公司治理
對於經濟部今天核准市場派召開股東臨時會,市場派之一的欣同、新大同發表聲明如下:
很感謝經濟部准予新大同、欣同的申請,由我們來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這
是匡正大同630違法股東會亂象的救濟方法,也是公司法3%股東召開股臨會及公司治理、
股東行動主義的實踐,再次感謝主管機關經濟部及金管會的果決!
這是責任,也是壓力!我們會稟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在主管機關、股東及社會大
眾堅督下,辦好這場股臨會,所有股東的權利都會被平等對待,一股一權、股東平等原則
會在這次股臨會中落實,請各位股東安心!
我們也會尋求另組申請人羅得、三雅、競殿的支持及協助,擴大參與,讓這場大家企盼已
久的股臨會更加完善。其他事宜,請容我們收到經濟部正式公文,與股務代理機構、律師
討論後再向主管機關、股東及社會大眾報告進一步的作業時程。
另外,因為股票被處分「全額交割」、外資大賣,股價重挫所造成股東的重大損失。
我們沈痛的呼籲投保中心盡快代表所有股東包括外資股東,向林郭文艷女士及參與630違
法股東會的董事、法務長暨公司治理主管、財務長等人求償,不能容許經營者以損害股東
權益的方式來作為保衞、爭奪經營權的手段!
王光祥提3點聲明:成功不必在我!
王光祥也提出3點聲明:他指出,1、經濟部許可大同3%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是維護
所有股東的權益;雖然經濟部考量申請順序,核准先提出申請的欣同、新大同公司召開股
臨會,成功不必在我,都是為股東做事,本人感謝會做事的政府做出正確決定。
2、至於所有支持大同改革、能夠重新擦亮大同招牌的股東,本人都全力支持,讓大同興
利除弊,就從現在開始。
3、大同股東期待的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股東會,本人支持3%股東儘速依主管機關法令
籌備股東臨時會,讓大同營運回歸正軌。
金管會:大同剔除股東表決權 涉違反證券交易法
金管會認為,大同公司自行認定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
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特別背信罪。
大同公司違法成為商業司裁示的重要依據,過去引用《公司法》173條第4項所謂不能或不
為召開股東會,指的是董事會不存在。商業司這次擴大法條解釋,則是基於金管會主管上
市公司的意見找出新見解。
據了解,金管會的態度是尊重經濟部職權,對於經濟部的決定「共同承擔」,希望大同能
夠「盡速召開股東會」。
經濟部同意市場派召開臨股會,可望打破大同經營權的僵局,但市場派尚未整合意見,後
續王光祥與欣同代表林宏信兩大陣營如何協調新任董事提名、並由那一方主導臨股會籌備
事宜,備受外界關注。
今年6月30日大同股東會前,市場派共提出10人角逐董事,包括6名董事及3任獨董,包括
王光祥、林文淵、巫鑫、葉曉甄、黃劍輝及柳逸義,獨立董事有黃國昌、呂惠民、李勝琛
;另有欣同提出1席以林宏信為代表的董事候選人。
當天黃國昌及代表欣同參選董事的林宏信,在電子投票皆取得超過18億權數支持,獲同意
權數佔總發行股數逾8%,為第1及第2高票。但因當天有超過半數的股票,被大同公司剝奪
投票權,因此兩人都「高票落選」。(林巧雁、吳國仲/台北報導)
評論:
王光祥聲明,表示此是維護所有股東的權益;雖然經濟部考量申請順序,核准先提出
申請的欣同、新大同公司召開股臨會,但「成功不必在我,都是為股東做事」。
此外,所有支持大同改革、能夠重新擦亮大同招牌的股東,他都全力支持。
第3,股東期待的是公平、公正、公開的股東會,他支持3%股東儘速依主管機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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