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所得」的定義。 - 所得稅
By Damian
at 2009-06-06T23:13
at 2009-06-06T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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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peridea (tax-12305)》之銘言:
: 應該不是以視哪裡支薪,決定為來自何處的所得...
: 因為如果是長期駐在外國工作者,是在外國工作賺錢,不管是由國內支薪或是當地
: 支薪,都不必課徵我國的綜合所得稅(節錄自節稅手冊,會計師 吳佳勳 編著)
: 以上可以看出,重點應該在於「在哪工作及賺誰的錢」(綜所稅採屬地主義)
: 感覺上由簽訂的合約中,應為大陸所得~
------------------------------------------------------------------------------
感謝原 Po 回覆,其實我的問題確實蠻冷門的,承您所述內容,若是長期居住大陸工作,
則不管該服務所在大陸公司企業的薪資匯款方式,匯款地點是否皆在大陸當地進行,皆屬
「大陸所得」,這點應該沒有問題,同時您亦提到綜所稅的屬地主義。
不過我的狀況特殊之處在於,自己是該公司的簽約合作自由譯者,而自己皆在台灣家中
承接其透過電子郵件聯絡傳送的發包譯案,故自己的工作地點完全都在台灣,而從未到過
亦無須親赴大陸當地工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仍符合您所述及的「大陸所得」定義
,就又有點難以釐清了....XD。
還是其實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給薪的企業總公司設於大陸,就算大陸所得,縱使其在
港澳地區同樣設有據點,也不能視為港澳所得?
總之還是多謝原Po回覆囉,因為感覺政府對於「大陸所得」或「港澳所得」的詳細定義
不是很清楚....(主要還是因為本身自由譯者的工作型態比較特殊啦...XD)。
: : 2.若可歸為「港澳所得」,則是否需要申報?
: 若是可以歸為港澳所得,則不用申報,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
: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 : 3.由於是在台灣承接並處理大陸翻譯公司發包的翻譯案子,所以與在大陸工作的台商
: : 不同,也沒有大陸當地報稅的問題,這樣的所得若歸為大陸所得,則在台灣這邊報稅
: : 時有何需要注意的處理方式?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
: 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申報說明:
:
: 1.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
: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2.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
: 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 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
: 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 : 上述疑問,還望板上瞭解大陸、港澳和海外所得詳細定義的板友不吝解惑,謝謝。
--
Numb---Linkin Park
I'm tired of being what you want me to be feeling so faithless lost under the
surface.Don't know what you're expecting of me.Put under the pressure of
walking in your shoes.
(Caught in the undertone just caught in the undertone)
Every step I take is another mistake to you.
--
: 應該不是以視哪裡支薪,決定為來自何處的所得...
: 因為如果是長期駐在外國工作者,是在外國工作賺錢,不管是由國內支薪或是當地
: 支薪,都不必課徵我國的綜合所得稅(節錄自節稅手冊,會計師 吳佳勳 編著)
: 以上可以看出,重點應該在於「在哪工作及賺誰的錢」(綜所稅採屬地主義)
: 感覺上由簽訂的合約中,應為大陸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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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原 Po 回覆,其實我的問題確實蠻冷門的,承您所述內容,若是長期居住大陸工作,
則不管該服務所在大陸公司企業的薪資匯款方式,匯款地點是否皆在大陸當地進行,皆屬
「大陸所得」,這點應該沒有問題,同時您亦提到綜所稅的屬地主義。
不過我的狀況特殊之處在於,自己是該公司的簽約合作自由譯者,而自己皆在台灣家中
承接其透過電子郵件聯絡傳送的發包譯案,故自己的工作地點完全都在台灣,而從未到過
亦無須親赴大陸當地工作,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是否仍符合您所述及的「大陸所得」定義
,就又有點難以釐清了....XD。
還是其實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給薪的企業總公司設於大陸,就算大陸所得,縱使其在
港澳地區同樣設有據點,也不能視為港澳所得?
總之還是多謝原Po回覆囉,因為感覺政府對於「大陸所得」或「港澳所得」的詳細定義
不是很清楚....(主要還是因為本身自由譯者的工作型態比較特殊啦...XD)。
: : 2.若可歸為「港澳所得」,則是否需要申報?
: 若是可以歸為港澳所得,則不用申報,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28
: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
: : 3.由於是在台灣承接並處理大陸翻譯公司發包的翻譯案子,所以與在大陸工作的台商
: : 不同,也沒有大陸當地報稅的問題,這樣的所得若歸為大陸所得,則在台灣這邊報稅
: : 時有何需要注意的處理方式?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24
: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
: 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 申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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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併同
: 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 2.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及自繳)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
: 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
: 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
: 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
: : 上述疑問,還望板上瞭解大陸、港澳和海外所得詳細定義的板友不吝解惑,謝謝。
--
Numb---Linkin Park
I'm tired of being what you want me to be feeling so faithless lost under the
surface.Don't know what you're expecting of me.Put under the pressure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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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edda
at 2009-06-08T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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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09-06-12T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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