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兩年內 未辦戶籍登記要稅 - 貸款

Table of Contents



經濟日報2013/02/06

【稅務問答】

新北市瑞芳區陳小姐問:本人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有房地,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

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


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了符合所有權

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

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才可排除課稅。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

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即可免稅,惟疏忽於出售房屋前(含當日)須

辦竣戶籍登記而遭補稅處罰,提醒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



--
銀行貸款專員 呂先生


台灣 :0952-115-811
亞太 :0982-115-433
Email:[email protected]
MSN :[email protected]

(搜尋LINE:peterda)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