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2013/02/06
【稅務問答】
新北市瑞芳區陳小姐問:本人欲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自有房地,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
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是否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
務稅?
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答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除了符合所有權
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者,尚須「辦竣戶籍登記」,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
屬於銷售日前(包含銷售日當日)辦竣戶籍登記,才可排除課稅。民眾常誤以為只要所有
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即可免稅,惟疏忽於出售房屋前(含當日)須
辦竣戶籍登記而遭補稅處罰,提醒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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