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ymo LLC v. Uber專利戰:自駕車輛LiDar - 專利
By Leila
at 2017-07-12T08:58
at 2017-07-12T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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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Waymo LLC v. Uber專利戰:自駕車輛LiDar技術之爭
http://bit.ly/2uPbyuP
近期,Waymo LLC與Uber Technologies兩家科技廠商之間於自駕車輛商用LiDar技術的專
利訴訟糾紛,揭露為何發展歷史久遠的LiDar在自駕車輛技術領域中又重新地扮演了技術
商用化的重要推手(註1)。
整起訴訟案件的導火線源自於一名關鍵性人物-Google前資深工程師Anthony
Levandowski。
Levandowski在UC Berkeley求學時期即已投入自駕車輛研發專案,2007年進入Google公司
,從事自駕車輛前期的開發專案,直到2016年1月,自行創辦了Otto公司,並且在未告知
Google公司的情況下辭職了。數月後Otto在網路公布影片並展示Otto自行研發的無人自動
駕駛卡車在Nevada freeway完成長途的巡航,2016年8月Uber Technologies以$6.8億美元
的天價買下Otto。於是,引爆成為Alphabet Inc.旗下子公司Waymo LLC與Uber
Technologies及Otto等公司之間的訴訟(註2)。
2017年2月,原告(Waymo LLC)在北加州地方法院主張被告(Uber Technologies及Otto
等公司)利用Levandowski於Google在職期間所竊取的商業機密,包括程式碼、LiDar硬體
原始設計圖及自駕車輛道路測試資料等諸多數據,藉以縮短Uber在自駕車輛技術領域的研
發及產品商業化的時程,其中,原告Waymo LLC更主張被告等公司的自駕車輛已侵害其US
8836922 B1、US 9086273 B1、US9,285,464及US 9368936 B1共四件專利權,雖然Uber試
圖向外界澄清說明「Uber使用的是Velodyne Acoustics Inc.在市場上販售的LiDar產品,
Uber並無侵害Waymo自行研發的922等LiDar專利技術」(註3)。
以下,以其中之一系爭專利US 8836922 B1(簡稱Waymo 922專利)所提出的LiDar技術與
Velodyne Acoustics Inc.市售產品及專利比較如下:
為了降低LiDar技術實現的成本、提高自駕車輛技術商業化的可行性,Waymo 922專利(申
請日: 2013/8/20)提出具有『單一鏡頭』的LiDar設備,經由LiDar內部元件的重新配置
,使LiDar向外發射光源、以及自外部接受進入LiDar內部的反射信號都是經由相同的單一
鏡頭來完成,相較於傳統將發射、接收分為至少兩個鏡頭來使用的LiDar而言,鏡頭上的
簡化及元件的重新配置,實已減少LiDar設備在結構上的複雜度、元件價格及設備體積等
生產製造的成本,當自駕車輛在必備的感測設備上所支出的成本能夠達到一定程度的降幅
時,未來自駕車輛的產品就又更接近市場上的終端消費者一步了。
http://imgur.com/a/A2tcv
如圖1所示,Waymo所提出的LiDar設備係包含:光源發射模塊(220)、反射光源接收模塊
(230)、LiDar內部共用空間(240)、單一鏡片(250)、及外殼體(210)。
發射光源時,由模塊220其中的多個發光元件222a-c分別產生202a-c等多道具特定波長的
低能量光源,再經由透鏡224折射聚焦至壁面244之上的光圈226以集中地往鏡片250發送,
光束穿越光圈226後進入LiDar共用空間240由內向外經過鏡片250的環形表面254,經預準
直(pre-collimate)的各光束204a-c彼此以精確平行的路徑向外部環境投射出去。
相對地,當光束204a-c與環境中已存在的物體碰觸並被反射至鏡片250時,反射光束206經
由同一鏡片250之非球面表面252進入LiDar 共用空間240,所形成的聚焦光束208被投射至
具有反射表面的壁面244,分散為208a-c的光線被分佈在曲面238之上的多個偵測器232a-c
所接收。
Uber對外聲稱,Uber用於自駕車輛上的LiDar係為如圖2、3所示由Velodyne Acoustics
Inc.於市場上販售的「雙鏡頭」LiDar設備,由圖2(a)明顯可知,此LiDar設備具有分別
用於向外投射光束的鏡頭50、及接收物體反射光束的鏡頭52,然而,此等「雙橢圓」左右
平行排列的鏡頭,如圖2(b)所示,在視線的近端區域180及遠端區域184皆存在視線盲區
。
為了解決此問題,Velodyne Acoustics Inc.在其提出的US 8767190 B2專利(High
Definition LiDar System,申請日: 2011/5/17)中將鏡頭形狀修正為「D-type雙鏡頭」
且以背靠背左右排列的方式配置,如圖3(a)(b)所示,藉此將上述視線盲區問題加以
解決。
http://imgur.com/a/PBf1I
http://imgur.com/a/Ir3Mw
http://imgur.com/a/ZbBCM
由自駕車輛所採用的LiDar設備所引發的Waymo LLC v. Uber Technologies Inc.之間的專
利訴訟仍在進行中,最近法官同意Waymo提案撤回三項專利:US8,836,922; US9,285,464
;US9,086,273,僅剩一項系爭專利US9,368,936 (Laser diode firing system)是與盜
竊商業機密有關的核心專利。訴訟勝負將可能左右未來自駕車市場競爭力,因此,該訴訟
案件的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http://bit.ly/2uPbyuP
--
http://bit.ly/2uPbyuP
近期,Waymo LLC與Uber Technologies兩家科技廠商之間於自駕車輛商用LiDar技術的專
利訴訟糾紛,揭露為何發展歷史久遠的LiDar在自駕車輛技術領域中又重新地扮演了技術
商用化的重要推手(註1)。
整起訴訟案件的導火線源自於一名關鍵性人物-Google前資深工程師Anthony
Levandowski。
Levandowski在UC Berkeley求學時期即已投入自駕車輛研發專案,2007年進入Google公司
,從事自駕車輛前期的開發專案,直到2016年1月,自行創辦了Otto公司,並且在未告知
Google公司的情況下辭職了。數月後Otto在網路公布影片並展示Otto自行研發的無人自動
駕駛卡車在Nevada freeway完成長途的巡航,2016年8月Uber Technologies以$6.8億美元
的天價買下Otto。於是,引爆成為Alphabet Inc.旗下子公司Waymo LLC與Uber
Technologies及Otto等公司之間的訴訟(註2)。
2017年2月,原告(Waymo LLC)在北加州地方法院主張被告(Uber Technologies及Otto
等公司)利用Levandowski於Google在職期間所竊取的商業機密,包括程式碼、LiDar硬體
原始設計圖及自駕車輛道路測試資料等諸多數據,藉以縮短Uber在自駕車輛技術領域的研
發及產品商業化的時程,其中,原告Waymo LLC更主張被告等公司的自駕車輛已侵害其US
8836922 B1、US 9086273 B1、US9,285,464及US 9368936 B1共四件專利權,雖然Uber試
圖向外界澄清說明「Uber使用的是Velodyne Acoustics Inc.在市場上販售的LiDar產品,
Uber並無侵害Waymo自行研發的922等LiDar專利技術」(註3)。
以下,以其中之一系爭專利US 8836922 B1(簡稱Waymo 922專利)所提出的LiDar技術與
Velodyne Acoustics Inc.市售產品及專利比較如下:
為了降低LiDar技術實現的成本、提高自駕車輛技術商業化的可行性,Waymo 922專利(申
請日: 2013/8/20)提出具有『單一鏡頭』的LiDar設備,經由LiDar內部元件的重新配置
,使LiDar向外發射光源、以及自外部接受進入LiDar內部的反射信號都是經由相同的單一
鏡頭來完成,相較於傳統將發射、接收分為至少兩個鏡頭來使用的LiDar而言,鏡頭上的
簡化及元件的重新配置,實已減少LiDar設備在結構上的複雜度、元件價格及設備體積等
生產製造的成本,當自駕車輛在必備的感測設備上所支出的成本能夠達到一定程度的降幅
時,未來自駕車輛的產品就又更接近市場上的終端消費者一步了。
http://imgur.com/a/A2tcv
如圖1所示,Waymo所提出的LiDar設備係包含:光源發射模塊(220)、反射光源接收模塊
(230)、LiDar內部共用空間(240)、單一鏡片(250)、及外殼體(210)。
發射光源時,由模塊220其中的多個發光元件222a-c分別產生202a-c等多道具特定波長的
低能量光源,再經由透鏡224折射聚焦至壁面244之上的光圈226以集中地往鏡片250發送,
光束穿越光圈226後進入LiDar共用空間240由內向外經過鏡片250的環形表面254,經預準
直(pre-collimate)的各光束204a-c彼此以精確平行的路徑向外部環境投射出去。
相對地,當光束204a-c與環境中已存在的物體碰觸並被反射至鏡片250時,反射光束206經
由同一鏡片250之非球面表面252進入LiDar 共用空間240,所形成的聚焦光束208被投射至
具有反射表面的壁面244,分散為208a-c的光線被分佈在曲面238之上的多個偵測器232a-c
所接收。
Uber對外聲稱,Uber用於自駕車輛上的LiDar係為如圖2、3所示由Velodyne Acoustics
Inc.於市場上販售的「雙鏡頭」LiDar設備,由圖2(a)明顯可知,此LiDar設備具有分別
用於向外投射光束的鏡頭50、及接收物體反射光束的鏡頭52,然而,此等「雙橢圓」左右
平行排列的鏡頭,如圖2(b)所示,在視線的近端區域180及遠端區域184皆存在視線盲區
。
為了解決此問題,Velodyne Acoustics Inc.在其提出的US 8767190 B2專利(High
Definition LiDar System,申請日: 2011/5/17)中將鏡頭形狀修正為「D-type雙鏡頭」
且以背靠背左右排列的方式配置,如圖3(a)(b)所示,藉此將上述視線盲區問題加以
解決。
http://imgur.com/a/PBf1I
http://imgur.com/a/Ir3Mw
http://imgur.com/a/ZbBCM
由自駕車輛所採用的LiDar設備所引發的Waymo LLC v. Uber Technologies Inc.之間的專
利訴訟仍在進行中,最近法官同意Waymo提案撤回三項專利:US8,836,922; US9,285,464
;US9,086,273,僅剩一項系爭專利US9,368,936 (Laser diode firing system)是與盜
竊商業機密有關的核心專利。訴訟勝負將可能左右未來自駕車市場競爭力,因此,該訴訟
案件的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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