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C 35. 103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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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問題



引證案A 於2004/1/1日於美國申請

本申請案之優先權日為2004/1/3

引證案A 於2005/7/1公開

本申請案之美國申請日 為2005/8/1

審核委員據A案僅以103a 核駁本申請案,主張A案結合B案後 本申請案為顯而易見

問:

我方是否可主張該A案為不適格之引證案?

見解:
觀其103之說明 似有被102e款核駁之虞 然審核委員用未以102e配合103核駁本案

故A案於本核駁應為非適格標的 以上...請各先進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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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achel avatarRachel2010-04-30
本案優先權期限超過一年以上~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5-03
題目有誤~請編輯
Kama avatarKama2010-05-06
A 與 'A不同?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0-05-06
謝F大..但是嘛 要是臨時案+WO+..有的沒的 要過一年也可能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5-07
你可以看2716篇文章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0-05-10
2716只是在講新穎性,跟非顯而易見性無關吧?
Kama avatarKama2010-05-10
答案應為否。除非同發明人,不然A案拿來當引證案是ok的。
Poppy avatarPoppy2010-05-13
2713篇推文
Adele avatarAdele2010-05-17
其實這些問題版上都有討論過~
Kumar avatarKumar2010-05-19
不行喔,適格102(e)的前案可以拿來用在103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