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還我買賣嬰兒的自由 - 經濟

By Adele
at 2007-05-22T22:08
at 2007-05-22T22:08
Table of Contents
其實這最基本的問題還是在於人性尊嚴的問題上
※ 引述《Keynes (garbage)》之銘言:
: 今天蘋果日報頭條新聞,棄嬰之父王精明被判刑十二年。
: 轉貼知名部落客文章一篇,向王精明醫師致敬,這位超前世代的自由鬥士!
: http://valerienliu.spaces.live.com/blog/cns!6C9185B48E3544A4!434.entry
: 2006/11/20 請還我賣小孩的自由
: 搜尋一下新聞,發現「仲介嬰兒監護權有償轉讓」的棄嬰之父王精明被檢方
^^^^^^
精確的來說,民法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第1055條)
學術上的用語為"親權",親權與監護權是不同的制度.
: 求刑十年。
: 同樣落入「制度的陷阱」,像這樣敢於承擔風險的企業冒險家,實在比扁皇
: 或牛俊八可愛多了。不管是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不論政務官所得高低之前
: ,至少我們還能稍微指出國庫(納稅人)的權益受損。
XDD~~
: 而這一百五十多個嬰兒交付領養的案子,生母、嬰兒、養育家庭三方面,在
: 客觀標準上我們都能說他們獲益了。(自由時報 2006.11.03 ……對於販嬰
: 事件,兒童局長黃碧霞表示,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社工人員逐一訪視買嬰家庭
: ,發現都照顧得不錯,建議維持現狀,不另行安置進入照顧機構或寄養家庭
: 。)
: 唯一「受損」的也只有「社會觀感」這類非驢非馬的畸形玩意兒。講來也是
: 另一套行為審查,髮禁、宵禁、集會遊行法之類。左派這麼喜歡把爭人權當
: 他們的識別標誌,為什麼不去替王精明醫生,以及未來「可以在買賣制度下
: ,監護權被妥善轉讓的嬰兒」爭取人權呢?
這段論述有點問題(冒犯原著與原PO請見諒)
第一,如果開放「仲介嬰兒親權有償轉讓」真的受損的不會"只是"社會觀感,而
是憲法所欲保障全體國民"人性尊嚴"的客觀法秩序價值,而人性尊嚴是人民所有
基本權(或對抗國家公權力的自由權)的"核心",因此開放後反而是侵害基本權,
與髮禁、宵禁之類限制人民自由權才是一樣的,所以這一段論述剛好在這裡有邏
輯謬誤.
第二,那為什麼仲介嬰兒親權"有償"轉讓會侵害人性尊嚴,在於親權他並不是財產
權,而是具有行使上"專屬性"的身分上權利,因此,他不可以藉由有償買賣或任何
財產法上制度(如贈與, 租賃等)來移轉,因為純粹的身分權都是含有人性尊嚴
在裡面的,如果可以買賣,將使含有人性尊嚴的親權成為客體,當人民被視為客體,
也就等於國家或其他私人可以支配的.
不過我在這裡必須強調,我個人認為這是價值判斷的問題(也就是沒有對錯),
而社會觀感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一樣都是一種價值,就像殺人
為什麼一定要被處罰,在遠古時期森林法則弱肉強食為什麼就不可以,在於這是我
們的普世價值,但價值不是一成不變,可能會透過公開思辯或時代運轉而改變,而在
這個階段,我認為"親權歸屬"的買賣它是一種貶損人性尊嚴,把人當客體的一種行為
: 另外在 David Friedman, 'Law's Order' 第十三章有一些還蠻有趣。首先
^^^^^^^^^^^^^^^^順帶一提,他去逝的老爸(Milton)是我最敬仰的經濟學家
: 替「賣嬰兒」辯護,整理之後大概四點(用我的話講的,不一定是原文):
: 一、總歸是要「賣」,「買方」或者花錢,或者花時間排隊等候,或者花精
: 力走捷徑。依據美國目前的收養制度,照章循徑的領養家庭通常得等上好幾
: 年。或者得「合法地」付錢予律師安排收養事宜、付錢予嬰兒生母供其支付
: 醫療和營養費用,這些費用總額遠高於生養一個小孩的成本。可以想見,這
: 些錢有一部份是非法地支付給生母以取得她的同意。
: 二、要不要讓專業社工來揀選收養家庭,跟「監護權轉讓要不要收費」,兩
: 者無關。難免會有些生母可能不在乎自己小孩的未來,隨便揀隨便送;但我
: 們懷疑這種生母比例會有多少。專業機構介入輔助揀選,如果標準合宜,降
: 低生養雙方家庭搜尋成本,也無不可。但符合資格的雙方家庭,要協商什麼
: 轉讓條件,畢竟與專業機構無關。
: 三、請注意我們談的是嬰兒的「監護權」或「父母權」,並非嬰兒的「所有
: 權」。「買賣小孩」和「買賣人口」經常被不恰當聯想,不外乎衛道人士基
: 於惡意或愚蠢,混淆了「所有權」(ownership)和「監護權/父母權」
: (guardianship / parental rights)概念。不管付費與否,養父母都「不
: 擁有」小孩的人身自由權利,而是承擔了當父母的責任。如果「貌似擁有」
: 小孩可做為反對的理由,那麼親生父母為什麼不被反對?
這第三點論述其實似是而非,根據我上面所述,親權(或是這裡的父母權)本身就是
一種人性尊嚴,透過交易制度,父母權也好親權也好,它就是一個財產,想像一下,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透過市場買賣,這難道不是對人類人性的一種貶抑,不論你
是要買賣小孩的"親權"或小孩的"所有權",其實背後的涵意相差不遠,因為"親權"
或"所有權"只是人類法律所創設的制度,頂多在這裡是踐踏人性尊嚴程度上的差別.
: 四、對,嬰兒不能選擇父母。但是這跟他是被賣掉還是被領走,沒有任何關
: 係。想要付錢收養小孩的人,通常很想當父母。為什麼願意等上三五年,或
: 者付錢請律師安排的人(黑市),就更適合當收養人?從以前到現在的習俗
: 或法律,都無法讓嬰兒選擇父母,很難看出開放交易以後會比現在「嚴重」
: 。在王精明醫師的案例裡,一百五十幾個付錢買小孩的家庭(大樣本了),
: 每個家庭都很適任。
: 最後是一點笑話:
: " On this market as on others, the problem could be eliminated by
: eliminating price control, permitting adoptive parents to
: negotiate mutually acceptable terms with the natural mother. That
: solution has been proposed by, among others, Judge Posner. It is
: widely believed among his fellow legal acadamics that that fact
: alone makes it almost certain he will never be on the Supreme
: Court, despite being one of the most distinguished jurists and
: legal scholars of his generation. What senator would vote for the
: confirmation of a candidate who had openly advocated selling
: babies? "
: Reference: Richard Posner, "The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in
: Adoptions," 67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59 (1987).
: 「收養市場和其他市場一樣,取消價格管制,允許收養人和生母磋商雙方能
: 夠接受的條件,就可以消除問題。波斯納法官便建議使用這個方法。儘管波
: 斯納是同一世代中的傑出法官和法學者,法律界卻普遍認為,單單這個事實
: 就幾乎確定他永遠進不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公開主張賣嬰兒的被提名人,
: 哪一個參議員會在任命聽證會上投贊成票?」(Law's Order 正體中文譯本)
: 咳,不過呢,公開主張賣嬰兒的 Richard Posner 還是當了美國大法官……
Posner是美國很有名的法官(高點那個書店應該是以此命名吧),但即使他被任命
大法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那也不能代表它的觀點就是對的(如前所述這沒
有對錯),畢竟其他的大法官可能也釋持反對見解,具有絕對多數的價值觀(或是說
普遍的一般觀感).
其實我個人是比較傾向貨幣學派跟新古典的經濟思想,認為透過自由的市場機制
能夠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調整自己的均衡狀態,並減少政府的過度管制,但是這前提
是這必須在不侵害人民基本權或是輕微侵害下能增進很多社會福利.
而開放子女親權買賣,它並像原著這篇論述講的那麼單純,它背後還牽扯到父親的
親權(本篇幾乎講述的是母親的親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承等多項相關問題.
再加上以現在社會價值,我很難認同開放的政策.
--
※ 引述《Keynes (garbage)》之銘言:
: 今天蘋果日報頭條新聞,棄嬰之父王精明被判刑十二年。
: 轉貼知名部落客文章一篇,向王精明醫師致敬,這位超前世代的自由鬥士!
: http://valerienliu.spaces.live.com/blog/cns!6C9185B48E3544A4!434.entry
: 2006/11/20 請還我賣小孩的自由
: 搜尋一下新聞,發現「仲介嬰兒監護權有償轉讓」的棄嬰之父王精明被檢方
^^^^^^
精確的來說,民法的用語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第1055條)
學術上的用語為"親權",親權與監護權是不同的制度.
: 求刑十年。
: 同樣落入「制度的陷阱」,像這樣敢於承擔風險的企業冒險家,實在比扁皇
: 或牛俊八可愛多了。不管是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不論政務官所得高低之前
: ,至少我們還能稍微指出國庫(納稅人)的權益受損。
XDD~~
: 而這一百五十多個嬰兒交付領養的案子,生母、嬰兒、養育家庭三方面,在
: 客觀標準上我們都能說他們獲益了。(自由時報 2006.11.03 ……對於販嬰
: 事件,兒童局長黃碧霞表示,已要求各地方政府社工人員逐一訪視買嬰家庭
: ,發現都照顧得不錯,建議維持現狀,不另行安置進入照顧機構或寄養家庭
: 。)
: 唯一「受損」的也只有「社會觀感」這類非驢非馬的畸形玩意兒。講來也是
: 另一套行為審查,髮禁、宵禁、集會遊行法之類。左派這麼喜歡把爭人權當
: 他們的識別標誌,為什麼不去替王精明醫生,以及未來「可以在買賣制度下
: ,監護權被妥善轉讓的嬰兒」爭取人權呢?
這段論述有點問題(冒犯原著與原PO請見諒)
第一,如果開放「仲介嬰兒親權有償轉讓」真的受損的不會"只是"社會觀感,而
是憲法所欲保障全體國民"人性尊嚴"的客觀法秩序價值,而人性尊嚴是人民所有
基本權(或對抗國家公權力的自由權)的"核心",因此開放後反而是侵害基本權,
與髮禁、宵禁之類限制人民自由權才是一樣的,所以這一段論述剛好在這裡有邏
輯謬誤.
第二,那為什麼仲介嬰兒親權"有償"轉讓會侵害人性尊嚴,在於親權他並不是財產
權,而是具有行使上"專屬性"的身分上權利,因此,他不可以藉由有償買賣或任何
財產法上制度(如贈與, 租賃等)來移轉,因為純粹的身分權都是含有人性尊嚴
在裡面的,如果可以買賣,將使含有人性尊嚴的親權成為客體,當人民被視為客體,
也就等於國家或其他私人可以支配的.
不過我在這裡必須強調,我個人認為這是價值判斷的問題(也就是沒有對錯),
而社會觀感與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民法第72條)一樣都是一種價值,就像殺人
為什麼一定要被處罰,在遠古時期森林法則弱肉強食為什麼就不可以,在於這是我
們的普世價值,但價值不是一成不變,可能會透過公開思辯或時代運轉而改變,而在
這個階段,我認為"親權歸屬"的買賣它是一種貶損人性尊嚴,把人當客體的一種行為
: 另外在 David Friedman, 'Law's Order' 第十三章有一些還蠻有趣。首先
^^^^^^^^^^^^^^^^順帶一提,他去逝的老爸(Milton)是我最敬仰的經濟學家
: 替「賣嬰兒」辯護,整理之後大概四點(用我的話講的,不一定是原文):
: 一、總歸是要「賣」,「買方」或者花錢,或者花時間排隊等候,或者花精
: 力走捷徑。依據美國目前的收養制度,照章循徑的領養家庭通常得等上好幾
: 年。或者得「合法地」付錢予律師安排收養事宜、付錢予嬰兒生母供其支付
: 醫療和營養費用,這些費用總額遠高於生養一個小孩的成本。可以想見,這
: 些錢有一部份是非法地支付給生母以取得她的同意。
: 二、要不要讓專業社工來揀選收養家庭,跟「監護權轉讓要不要收費」,兩
: 者無關。難免會有些生母可能不在乎自己小孩的未來,隨便揀隨便送;但我
: 們懷疑這種生母比例會有多少。專業機構介入輔助揀選,如果標準合宜,降
: 低生養雙方家庭搜尋成本,也無不可。但符合資格的雙方家庭,要協商什麼
: 轉讓條件,畢竟與專業機構無關。
: 三、請注意我們談的是嬰兒的「監護權」或「父母權」,並非嬰兒的「所有
: 權」。「買賣小孩」和「買賣人口」經常被不恰當聯想,不外乎衛道人士基
: 於惡意或愚蠢,混淆了「所有權」(ownership)和「監護權/父母權」
: (guardianship / parental rights)概念。不管付費與否,養父母都「不
: 擁有」小孩的人身自由權利,而是承擔了當父母的責任。如果「貌似擁有」
: 小孩可做為反對的理由,那麼親生父母為什麼不被反對?
這第三點論述其實似是而非,根據我上面所述,親權(或是這裡的父母權)本身就是
一種人性尊嚴,透過交易制度,父母權也好親權也好,它就是一個財產,想像一下,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義務透過市場買賣,這難道不是對人類人性的一種貶抑,不論你
是要買賣小孩的"親權"或小孩的"所有權",其實背後的涵意相差不遠,因為"親權"
或"所有權"只是人類法律所創設的制度,頂多在這裡是踐踏人性尊嚴程度上的差別.
: 四、對,嬰兒不能選擇父母。但是這跟他是被賣掉還是被領走,沒有任何關
: 係。想要付錢收養小孩的人,通常很想當父母。為什麼願意等上三五年,或
: 者付錢請律師安排的人(黑市),就更適合當收養人?從以前到現在的習俗
: 或法律,都無法讓嬰兒選擇父母,很難看出開放交易以後會比現在「嚴重」
: 。在王精明醫師的案例裡,一百五十幾個付錢買小孩的家庭(大樣本了),
: 每個家庭都很適任。
: 最後是一點笑話:
: " On this market as on others, the problem could be eliminated by
: eliminating price control, permitting adoptive parents to
: negotiate mutually acceptable terms with the natural mother. That
: solution has been proposed by, among others, Judge Posner. It is
: widely believed among his fellow legal acadamics that that fact
: alone makes it almost certain he will never be on the Supreme
: Court, despite being one of the most distinguished jurists and
: legal scholars of his generation. What senator would vote for the
: confirmation of a candidate who had openly advocated selling
: babies? "
: Reference: Richard Posner, "The Regulation of the Market in
: Adoptions," 67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59 (1987).
: 「收養市場和其他市場一樣,取消價格管制,允許收養人和生母磋商雙方能
: 夠接受的條件,就可以消除問題。波斯納法官便建議使用這個方法。儘管波
: 斯納是同一世代中的傑出法官和法學者,法律界卻普遍認為,單單這個事實
: 就幾乎確定他永遠進不了聯邦最高法院。對於公開主張賣嬰兒的被提名人,
: 哪一個參議員會在任命聽證會上投贊成票?」(Law's Order 正體中文譯本)
: 咳,不過呢,公開主張賣嬰兒的 Richard Posner 還是當了美國大法官……
Posner是美國很有名的法官(高點那個書店應該是以此命名吧),但即使他被任命
大法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那也不能代表它的觀點就是對的(如前所述這沒
有對錯),畢竟其他的大法官可能也釋持反對見解,具有絕對多數的價值觀(或是說
普遍的一般觀感).
其實我個人是比較傾向貨幣學派跟新古典的經濟思想,認為透過自由的市場機制
能夠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調整自己的均衡狀態,並減少政府的過度管制,但是這前提
是這必須在不侵害人民基本權或是輕微侵害下能增進很多社會福利.
而開放子女親權買賣,它並像原著這篇論述講的那麼單純,它背後還牽扯到父親的
親權(本篇幾乎講述的是母親的親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承等多項相關問題.
再加上以現在社會價值,我很難認同開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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