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如何檢舉逃漏稅? - 稅務

By Wallis
at 2007-10-25T16:50
at 2007-10-25T16: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tt0002 (f)》之銘言:
: 請問如果有商店都不開發票
: 要如何舉報逃稅呢?
: 因為他不是免開發票或是免稅商店 就是街上一般的商店
: 頗有規模,有收銀機.但是都不打發票 每次跟他要發票 都說收銀機壞掉了
: 幾個月都是這樣 從來不開發票
: 依法如何舉報? 直接檢舉即可嗎? 還是必須現場錄影錄音才算?
: 又或者檢舉後, 稅務單位會派人來買東西 觀察有無開發票?
: 檢舉的程序為何? 需不需要舉證? (老闆又不准我照相或錄影)
檢舉商店漏開統一發票~~
你只要到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寫下你的大名~~
還有你幾年幾月幾日到那家商店去消費~~
消費的品名金額~~
這樣~~
國稅局的人ㄧ定會去查~~~
另外~~
如果你真的非常痛恨那家商店~~~
請檢舉當期漏開發票事宜~~
簡單的講~~
營業稅兩個月為一期~~
本期快過了~~
所以下一期11-12月~~
11月去買一次東西~~
檢舉他漏開發票~~~
12月再去買一次~~
再檢舉他漏開發票~~~
1月再去買一次~~
再檢舉他漏開發票~~~
這樣~~
就會出現三個調查基準日~~
而且若檢舉漏稅事實存在~~且為當期漏稅行為~~
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之規定~~
一年內三次查獲~~
停業處分~~~
不停也不行~~
因為檢舉案在國稅局都為列管案件~~
叫民代立委來講都沒用~~
就是讓他停業~~~
至於金額大小不在是重點~~
每次10元跟他玩~~
三次成本只要30元就可以讓他停業處分~~^^
另外若你要檢舉獎金~~
若是餐飲業基本上還蠻難的~~
因為檢舉獎金是根據移罰的罰鍰金額去給的
若非當期漏稅事實~~
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移罰~~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每期漏稅額2,000元以下免罰~~
所以每次你要檢舉的銷售額至少要40,000(未稅)以上才會有獎金~~
若是當期漏稅事實~~
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移罰~~
另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3條之規定~~
漏稅額在300元以下免罰~~
所以檢舉漏開銷售額至少要6,000元(未稅)以上才會有檢舉獎金喔~~
不要像一堆人~~
以為檢舉就有錢拿~~
一直打電話去要錢~~
PS如何分辨當期或非當期~~~
你檢舉的日期就是調查基準日~~
若你所檢舉的漏稅事實跟調查基準日是在同一期的話~~
就叫做當期~~~
舉的例子來說~~
在11月檢舉10月的事~~非當期
在12月檢舉11月的事~~當期~~
--
: 請問如果有商店都不開發票
: 要如何舉報逃稅呢?
: 因為他不是免開發票或是免稅商店 就是街上一般的商店
: 頗有規模,有收銀機.但是都不打發票 每次跟他要發票 都說收銀機壞掉了
: 幾個月都是這樣 從來不開發票
: 依法如何舉報? 直接檢舉即可嗎? 還是必須現場錄影錄音才算?
: 又或者檢舉後, 稅務單位會派人來買東西 觀察有無開發票?
: 檢舉的程序為何? 需不需要舉證? (老闆又不准我照相或錄影)
檢舉商店漏開統一發票~~
你只要到國稅局檢舉逃漏稅信箱~~
寫下你的大名~~
還有你幾年幾月幾日到那家商店去消費~~
消費的品名金額~~
這樣~~
國稅局的人ㄧ定會去查~~~
另外~~
如果你真的非常痛恨那家商店~~~
請檢舉當期漏開發票事宜~~
簡單的講~~
營業稅兩個月為一期~~
本期快過了~~
所以下一期11-12月~~
11月去買一次東西~~
檢舉他漏開發票~~~
12月再去買一次~~
再檢舉他漏開發票~~~
1月再去買一次~~
再檢舉他漏開發票~~~
這樣~~
就會出現三個調查基準日~~
而且若檢舉漏稅事實存在~~且為當期漏稅行為~~
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之規定~~
一年內三次查獲~~
停業處分~~~
不停也不行~~
因為檢舉案在國稅局都為列管案件~~
叫民代立委來講都沒用~~
就是讓他停業~~~
至於金額大小不在是重點~~
每次10元跟他玩~~
三次成本只要30元就可以讓他停業處分~~^^
另外若你要檢舉獎金~~
若是餐飲業基本上還蠻難的~~
因為檢舉獎金是根據移罰的罰鍰金額去給的
若非當期漏稅事實~~
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移罰~~
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規定每期漏稅額2,000元以下免罰~~
所以每次你要檢舉的銷售額至少要40,000(未稅)以上才會有獎金~~
若是當期漏稅事實~~
依據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移罰~~
另依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23條之規定~~
漏稅額在300元以下免罰~~
所以檢舉漏開銷售額至少要6,000元(未稅)以上才會有檢舉獎金喔~~
不要像一堆人~~
以為檢舉就有錢拿~~
一直打電話去要錢~~
PS如何分辨當期或非當期~~~
你檢舉的日期就是調查基準日~~
若你所檢舉的漏稅事實跟調查基準日是在同一期的話~~
就叫做當期~~~
舉的例子來說~~
在11月檢舉10月的事~~非當期
在12月檢舉11月的事~~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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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7-10-26T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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