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行政院賦改會通過「營業稅相關問題」及「納稅ꐠ… - 稅務

By Oscar
at 2009-04-01T01:37
at 2009-04-01T01:3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二、「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議題:
: (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契稅條例第24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使用牌照稅法第
: 31條等,研訂行為罰金額上限。
: 財政部說明,上述2項議題特別感謝林世銘教授貢獻智慧,提出周延深入之研究報告
: 也感謝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鼎力支持及協助,該部針對各研究議題之結論將積極推動
: ,並儘速進行相關稅法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公平合理之稅制。
: ===================================
: 緊接著馬上就要進行實質修法的動作,請問版上各位大大可有建議修法意見?
對於行為罰金額上限乙節,是否也能把遺產及贈與稅法併同納入考量?
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44條、第45條
「一、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報,其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
證券者,處應納稅額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限辦理申報
而有漏報或短報,其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所漏稅額0.4倍之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
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因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對於違反行為之處罰仍有高達一倍之處罰,且無合理
之上限,是否宜併同考量,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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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議題:
: (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契稅條例第24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使用牌照稅法第
: 31條等,研訂行為罰金額上限。
: 財政部說明,上述2項議題特別感謝林世銘教授貢獻智慧,提出周延深入之研究報告
: 也感謝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鼎力支持及協助,該部針對各研究議題之結論將積極推動
: ,並儘速進行相關稅法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公平合理之稅制。
: ===================================
: 緊接著馬上就要進行實質修法的動作,請問版上各位大大可有建議修法意見?
對於行為罰金額上限乙節,是否也能把遺產及贈與稅法併同納入考量?
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44條、第45條
「一、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報,其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
證券者,處應納稅額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限辦理申報
而有漏報或短報,其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所漏稅額0.4倍之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
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因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對於違反行為之處罰仍有高達一倍之處罰,且無合理
之上限,是否宜併同考量,以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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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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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ictoria
at 2009-04-03T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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