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自然人憑證 新婚 誤用夫妻合併申報 被罰虛報免稅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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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1-02-14T20:02
at 2011-02-14T20:0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slab (想天想夜想風想妳)》之銘言:
: 上星期家裡來了一份公文, 大意是我96年度報稅時虛報了扣除額
: 所以現在要補繳稅跟罰金.
: 目前我是對罰金部分有點不滿, 所以想先請教各位, 是否有機會申訴成功.
: 下一步再去申訴
: 1. 重要日期:
: 民國97年5/3 我結婚, 5/5登記, 5/7進行報稅
: 2. 報稅方式:
: 自然人憑證
: 3. 被罰理由:
: 民國97年是報96年度的稅, 因此97年結婚的我, 不適用夫妻合併.
: 且因為妻子是國小教師, 不會有薪資所得, 所以我可以多拿到扣除額,
: 且不用加總妻子的薪資, 故成為虛報扣除額
: (我必須先說我不曉得我當年不能跟我妻子合併申報, 這個事實是等我收到公文
: 才曉得有這個規定, 經過請看下列4)
: 4. 事情經過:
: 如果是使用自然人憑證, 一定會填寫一欄個人資料, 會問說是否已婚.
: 當時我認為我5/5已登記, 且5/3已公開宴客, 所以我寫了我已婚.
: 我自己還認為這樣算是誠實填寫.
: 問題在於, 自然人憑證也的確抓到我太太的資料, 當時薪資也為"0"(國小教師).
: 所以我覺得一切都很正常.
: 接下來進行的是三種報稅的試算, 連軟體都寫說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 我當時選擇夫妻合併, 所以當太太薪資為0, 我就變成擁有兩倍的扣除額.
: (但稅法的確規定當時我不能用合併)
: 我不滿的點在於, 我誠實填寫我的資料"已婚", 並填寫我太太資訊也抓得到.
: 理應知道我們結婚的日期, 卻不在夫妻合併部分作"禁止選取"的動作.
: 這對一個"不曉得這個規定的人", 不是變相地變成"引導犯罪"?
: 且反過來講, 如果我知道這個規定,
: 是不是就要故意去選取一個對自己比較不利的方式?
: 或者是根本寫我"未婚", 也不用考慮夫妻合併的問題
: (但這明顯不誠實,反而讓人覺得日後站不住腳)
: 這不管怎麼想, 都應該是應該"先由軟體去做好正確規範".
: 因為今天詢問國稅局人員, 他說要加罰罰金.
: 我自己認為補繳稅金部分合理, 但是罰金部分卻是相當有爭議.
: 因為我是使用國稅局軟體, 一步一步做, 為什麼要承受這種莫名的罪名?
: 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人, 這樣的申訴狀況是否站得住腳?
: 且, 如果要"有效地"申訴, 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管道比較好?
: 謝謝.
===================================================================
今天我收到欠稅裁處書,背景和這原PO幾乎相同,結婚登記99/01/01,被通知補繳+加罰
欠稅款.在收到欠稅罰單時我還不曉得發生啥事(上面寫的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我哪知),來這邊拜文才知道是何原因,心中也產生相同問題:
(1)我用你稅賦署的軟體計算所得稅,繳納稅額.今天你軟體無法判斷是否能合併申報
對於使用者來說就是BUG(相信這問題好幾年了),最起碼該給個警語,而不是把問題
扔給納稅人承擔
(2)假如我是年中結婚,是不是該來個按月分開/合併計算,把稅法弄得複雜一點陷阱越多
,罰款收得越多
(3)納稅季節,都是介紹合併納稅好處與計算方式. 既然有這項規定應該說明清楚,不該
進行直接裁罰,哪天你稅法一改,不是罰個沒完
結論:我知道政府很窮,今天做善事,錢拿去吧
--
: 上星期家裡來了一份公文, 大意是我96年度報稅時虛報了扣除額
: 所以現在要補繳稅跟罰金.
: 目前我是對罰金部分有點不滿, 所以想先請教各位, 是否有機會申訴成功.
: 下一步再去申訴
: 1. 重要日期:
: 民國97年5/3 我結婚, 5/5登記, 5/7進行報稅
: 2. 報稅方式:
: 自然人憑證
: 3. 被罰理由:
: 民國97年是報96年度的稅, 因此97年結婚的我, 不適用夫妻合併.
: 且因為妻子是國小教師, 不會有薪資所得, 所以我可以多拿到扣除額,
: 且不用加總妻子的薪資, 故成為虛報扣除額
: (我必須先說我不曉得我當年不能跟我妻子合併申報, 這個事實是等我收到公文
: 才曉得有這個規定, 經過請看下列4)
: 4. 事情經過:
: 如果是使用自然人憑證, 一定會填寫一欄個人資料, 會問說是否已婚.
: 當時我認為我5/5已登記, 且5/3已公開宴客, 所以我寫了我已婚.
: 我自己還認為這樣算是誠實填寫.
: 問題在於, 自然人憑證也的確抓到我太太的資料, 當時薪資也為"0"(國小教師).
: 所以我覺得一切都很正常.
: 接下來進行的是三種報稅的試算, 連軟體都寫說請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 我當時選擇夫妻合併, 所以當太太薪資為0, 我就變成擁有兩倍的扣除額.
: (但稅法的確規定當時我不能用合併)
: 我不滿的點在於, 我誠實填寫我的資料"已婚", 並填寫我太太資訊也抓得到.
: 理應知道我們結婚的日期, 卻不在夫妻合併部分作"禁止選取"的動作.
: 這對一個"不曉得這個規定的人", 不是變相地變成"引導犯罪"?
: 且反過來講, 如果我知道這個規定,
: 是不是就要故意去選取一個對自己比較不利的方式?
: 或者是根本寫我"未婚", 也不用考慮夫妻合併的問題
: (但這明顯不誠實,反而讓人覺得日後站不住腳)
: 這不管怎麼想, 都應該是應該"先由軟體去做好正確規範".
: 因為今天詢問國稅局人員, 他說要加罰罰金.
: 我自己認為補繳稅金部分合理, 但是罰金部分卻是相當有爭議.
: 因為我是使用國稅局軟體, 一步一步做, 為什麼要承受這種莫名的罪名?
: 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人, 這樣的申訴狀況是否站得住腳?
: 且, 如果要"有效地"申訴, 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管道比較好?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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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收到欠稅裁處書,背景和這原PO幾乎相同,結婚登記99/01/01,被通知補繳+加罰
欠稅款.在收到欠稅罰單時我還不曉得發生啥事(上面寫的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
我哪知),來這邊拜文才知道是何原因,心中也產生相同問題:
(1)我用你稅賦署的軟體計算所得稅,繳納稅額.今天你軟體無法判斷是否能合併申報
對於使用者來說就是BUG(相信這問題好幾年了),最起碼該給個警語,而不是把問題
扔給納稅人承擔
(2)假如我是年中結婚,是不是該來個按月分開/合併計算,把稅法弄得複雜一點陷阱越多
,罰款收得越多
(3)納稅季節,都是介紹合併納稅好處與計算方式. 既然有這項規定應該說明清楚,不該
進行直接裁罰,哪天你稅法一改,不是罰個沒完
結論:我知道政府很窮,今天做善事,錢拿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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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19T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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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24T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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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2-28T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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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3-02T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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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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