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經理不建議我買投資型保單 - 投資
By Joe
at 2007-03-05T19:28
at 2007-03-05T19:28
Table of Contents
《suzh》wrote:
: 等了快兩星期 國稅局給我回文了
: 投資型會不會編入遺產稅 答案出來了
: 投資型 死亡給付+基金帳戶 一同賠付 但是基金帳戶 仍得視為遺產
: 主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意見服務信箱回覆內容
: x先生,您好:
: 台端所詢保險相關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 一、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
: 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屬人壽保險保額給付部分,
: 如符合前揭法令規定且非屬財政部94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所稱被繼承人
: 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者,免納遺產稅。
: 二、 至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如變額萬能壽險)給付之理賠金屬基金帳戶價值部分
: ,因非屬前揭條文所稱人壽保險之給付,仍應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三、 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每一
: 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以下部分,免納入所得基本稅額之稅基。
: 四、 以上僅就現行法令規定予以說明,至所舉案例是否課徵遺產稅,請提供實際發生之
: 保險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再憑以答復。
人家不是來開戰的 >\\\<
只是就本篇回覆內容想發問:
a)若要被險人為同一人,投資型商品採分離帳戶制與保險金給付,
是否與"須課遺產稅"無關 @@?
畢竟,只要是保險給付,原則上即可依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主張
免納遺產稅...
b)若列舉扣除額,保戶並沒有將投資型保單申報出來的話,
那麼坊間話術之"隱藏資產"的說法,也還滿中肯的哩 XD
--
: 等了快兩星期 國稅局給我回文了
: 投資型會不會編入遺產稅 答案出來了
: 投資型 死亡給付+基金帳戶 一同賠付 但是基金帳戶 仍得視為遺產
: 主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意見服務信箱回覆內容
: x先生,您好:
: 台端所詢保險相關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 一、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
: 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時屬人壽保險保額給付部分,
: 如符合前揭法令規定且非屬財政部94年7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50470號函所稱被繼承人
: 死亡前短期內或帶重病投保人壽保險者,免納遺產稅。
: 二、 至保險公司銷售投資型保單(如變額萬能壽險)給付之理賠金屬基金帳戶價值部分
: ,因非屬前揭條文所稱人壽保險之給付,仍應列入被保險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三、 另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人壽保險死亡給付每一
: 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以下部分,免納入所得基本稅額之稅基。
: 四、 以上僅就現行法令規定予以說明,至所舉案例是否課徵遺產稅,請提供實際發生之
: 保險契約書影本及相關資料,再憑以答復。
人家不是來開戰的 >\\\<
只是就本篇回覆內容想發問:
a)若要被險人為同一人,投資型商品採分離帳戶制與保險金給付,
是否與"須課遺產稅"無關 @@?
畢竟,只要是保險給付,原則上即可依遺產稅及贈與稅法規定主張
免納遺產稅...
b)若列舉扣除額,保戶並沒有將投資型保單申報出來的話,
那麼坊間話術之"隱藏資產"的說法,也還滿中肯的哩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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