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i517 (:))》之銘言:
: (二)103年有賣屋,願意主動提出當時購入的買屋合約書,
: 或者買屋的時間是在101年8月實價登錄後,請採用核實申報。
: 財產交易所得=(賣價-買價-費用)× 房屋現值 ÷(土地現值+房屋現值)
: 網誌圖文教學-核實申報 http://tinyurl.com/lsccccd
關於核實申報有一個問題想問一下,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公式如上,那假設之後要重購退稅,重購房屋之金額是否也要套用公式?
舉例來說:
賣1000萬 成本600萬 土地現值: 50萬 房屋現值:50萬 交易所得為 400*(1/2) = 200萬
買1500萬 土地現值:200萬 房屋現值:50萬 照公式算的結果為 1500*(4/5) = 120萬
依照總價來看,是買比賣高價,但如果照公式分算,就不是如此
我問國稅局,國稅局的答案是要照公式,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
另外想順便請教一下,如果無法移出原本房屋的買入合約書,是不是就要用評定現值的方式來算所得?
有人有實際經驗可以分享一下嗎?
另外想問一下,有人房屋買賣當初買時沒有實價登錄,用評定現值方式報稅有被追稅的嗎?
之前問代書代書說國稅局會去查貸款資料。
原本想說買的價錢比賣的價錢高就沒問題了,沒注意到還要這樣拆分,這樣就可能用評定現值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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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103年有賣屋,願意主動提出當時購入的買屋合約書,
: 或者買屋的時間是在101年8月實價登錄後,請採用核實申報。
: 財產交易所得=(賣價-買價-費用)× 房屋現值 ÷(土地現值+房屋現值)
: 網誌圖文教學-核實申報 http://tinyurl.com/lsccccd
關於核實申報有一個問題想問一下,
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公式如上,那假設之後要重購退稅,重購房屋之金額是否也要套用公式?
舉例來說:
賣1000萬 成本600萬 土地現值: 50萬 房屋現值:50萬 交易所得為 400*(1/2) = 200萬
買1500萬 土地現值:200萬 房屋現值:50萬 照公式算的結果為 1500*(4/5) = 120萬
依照總價來看,是買比賣高價,但如果照公式分算,就不是如此
我問國稅局,國稅局的答案是要照公式,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
另外想順便請教一下,如果無法移出原本房屋的買入合約書,是不是就要用評定現值的方式來算所得?
有人有實際經驗可以分享一下嗎?
另外想問一下,有人房屋買賣當初買時沒有實價登錄,用評定現值方式報稅有被追稅的嗎?
之前問代書代書說國稅局會去查貸款資料。
原本想說買的價錢比賣的價錢高就沒問題了,沒注意到還要這樣拆分,這樣就可能用評定現值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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