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員工認股取得股票 差價須繳稅--有追溯嗎?? - 所得稅
By Poppy
at 2008-10-05T21:24
at 2008-10-05T21:24
Table of Contents
感謝H大的回覆,
但是我還是有疑問
因為公司開放員工認股這部份
有規定 五年內 不可以買賣 除非是因為重大事件(裝修,結婚,其他忘了)
所以沒有賣出股票的員工
實質上 是沒有所得的(就算賣出也是賠,因為公司開放認購後 股票一路下滑50%),
且當時(2005)公司有說 不需要另外報稅
當年度的扣繳憑單 也沒有該項收入
但現在卻臨時發佈 需要立即補稅
也就是說 只要員工2005時有買,不管有沒有賣,
都要現在補稅,(歸類為10.其他所得)
此外此筆所得是必須跟2005年的所得合併計算(2006年申報)
以2005年的累進稅率 來補繳稅金,
還需補繳利息(從96年6月1日 至申報日)...
感覺一整個很不合理....
因為繳交期限是明天
所以一整個很頭痛....@@...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新聞稿有時候可能不夠完整, 這時候就要回過頭去看法律、命令或是解釋函的規定.
: 我不確定下面那個新聞稿最後一段的依據是什麼,
: 或許有瞭解扣繳實務的板友可以說明.
: 不過, 新聞稿的最後一段並不是指認股基準日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才要課稅.
: 而是指公司應辦理扣繳作業而言.
: 理論上, 有所得就要繳稅, 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特定時點前取得的所得
: 不用課稅, 否則要不要課稅不會因為新聞稿或解釋函而有所不同.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股票市價的一定比例供員工認股,
: 員工認股時付出現金, 取得股票,
: 員工所付出的認股價金和當天的收盤價應該是所得,
: (假設認股當天馬上就可以處分, 沒有其他出售或轉讓股票的限制)
: 因為認股而有所得的員工於申報綜所稅時, 就應該要申報這筆所得,
: 至於公司部分, 則是要依所得稅法 88 及 89 條等扣繳的規定,
: 將每個員工的所得金額向國稅局申報.
: 國稅局的回覆應該是要求公司依所得稅法 89 條 3 項申報免扣繳憑單.
: 這個函釋有具體的說明:
: 台財稅 字第 09404527550 號:
: 說明二: 我國境內公司之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我國
: 境內之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
: 將上一年度執行認股權之員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執
: 行員工認股權之我國來源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
: 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 (免扣繳的原則是因為財政部認為此類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0 類
: 的其他所得, 參台財稅 字第 09704515241 號說明一.)
: 至於員工部分, 2005 年認股, 2006 年申報綜所稅時應該要申報這筆所得,
: 沒有申報的話, 在國稅局還沒開始調查前補報補繳, 只要加計利息而不會被處罰.
: 題外話, 我認為員工認股價差應該是薪資所得, 而不是其他所得.
: ※ 引述《cynthia1201 (我要工作!!!)》之銘言:
: : 近日公司臨時通知 在2005年員工認購的股票價差,
: : 必須在一周內補繳稅給國稅局,
: : 但根據下文中的敘述 應該是2006年一月一日以後所認購的股份才需要補稅,
: : 可是公司說 他們問過國稅局 國稅局的回覆為要補稅,
: : 且公司會提供所有的資料給國稅局
: : 如果我們不在一周內補稅 就要罰款...
: : PS:公司為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
: : 想請問 是真的要補繳這筆錢嗎?
: : 謝謝大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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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還是有疑問
因為公司開放員工認股這部份
有規定 五年內 不可以買賣 除非是因為重大事件(裝修,結婚,其他忘了)
所以沒有賣出股票的員工
實質上 是沒有所得的(就算賣出也是賠,因為公司開放認購後 股票一路下滑50%),
且當時(2005)公司有說 不需要另外報稅
當年度的扣繳憑單 也沒有該項收入
但現在卻臨時發佈 需要立即補稅
也就是說 只要員工2005時有買,不管有沒有賣,
都要現在補稅,(歸類為10.其他所得)
此外此筆所得是必須跟2005年的所得合併計算(2006年申報)
以2005年的累進稅率 來補繳稅金,
還需補繳利息(從96年6月1日 至申報日)...
感覺一整個很不合理....
因為繳交期限是明天
所以一整個很頭痛....@@...
※ 引述《hippotsai (不忘初心)》之銘言:
: 新聞稿有時候可能不夠完整, 這時候就要回過頭去看法律、命令或是解釋函的規定.
: 我不確定下面那個新聞稿最後一段的依據是什麼,
: 或許有瞭解扣繳實務的板友可以說明.
: 不過, 新聞稿的最後一段並不是指認股基準日在 2007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才要課稅.
: 而是指公司應辦理扣繳作業而言.
: 理論上, 有所得就要繳稅, 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特定時點前取得的所得
: 不用課稅, 否則要不要課稅不會因為新聞稿或解釋函而有所不同.
: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以股票市價的一定比例供員工認股,
: 員工認股時付出現金, 取得股票,
: 員工所付出的認股價金和當天的收盤價應該是所得,
: (假設認股當天馬上就可以處分, 沒有其他出售或轉讓股票的限制)
: 因為認股而有所得的員工於申報綜所稅時, 就應該要申報這筆所得,
: 至於公司部分, 則是要依所得稅法 88 及 89 條等扣繳的規定,
: 將每個員工的所得金額向國稅局申報.
: 國稅局的回覆應該是要求公司依所得稅法 89 條 3 項申報免扣繳憑單.
: 這個函釋有具體的說明:
: 台財稅 字第 09404527550 號:
: 說明二: 我國境內公司之員工,取得並執行外國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我國
: 境內之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
: 將上一年度執行認股權之員工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執
: 行員工認股權之我國來源所得,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依限將免
: 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 (免扣繳的原則是因為財政部認為此類所得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0 類
: 的其他所得, 參台財稅 字第 09704515241 號說明一.)
: 至於員工部分, 2005 年認股, 2006 年申報綜所稅時應該要申報這筆所得,
: 沒有申報的話, 在國稅局還沒開始調查前補報補繳, 只要加計利息而不會被處罰.
: 題外話, 我認為員工認股價差應該是薪資所得, 而不是其他所得.
: ※ 引述《cynthia1201 (我要工作!!!)》之銘言:
: : 近日公司臨時通知 在2005年員工認購的股票價差,
: : 必須在一周內補繳稅給國稅局,
: : 但根據下文中的敘述 應該是2006年一月一日以後所認購的股份才需要補稅,
: : 可是公司說 他們問過國稅局 國稅局的回覆為要補稅,
: : 且公司會提供所有的資料給國稅局
: : 如果我們不在一周內補稅 就要罰款...
: : PS:公司為外國公司在台灣的分公司
: : 想請問 是真的要補繳這筆錢嗎?
: : 謝謝大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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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08-10-09T06:31
at 2008-10-09T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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