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AQ 5/4更新 -> 申報時的戶籍的疑問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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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戶籍地有變動以什麼時候為準?
: Ans:以申報時的戶籍為準,而不是去年底的戶籍喔。
^^^^^^^^^^^^^^^^^^^^^^^^^^^^^^^^^^^^^^^^(Q1)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在國稅局網站卻又提到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ZK,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記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2.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96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Q2)

請問各位大大
我要申請 "扣除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上面提到的 (1)(2) 似乎不一致, 搞不太懂以和為準

我的情況是:
我96年4月時有設籍在貸款的房子.
96年11月時將戶籍轉到另一間 (這時貸款房子戶口名簿被收走了!!!)
今年四月又將戶籍遷回貸款的房子 (這時戶籍又回到貸款房子,但戶口名簿寫今年設籍)

請問
我可以申請 96 年"扣除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嗎?
...若照 FAQ(以申報時的戶籍為準) 似乎可以?
然而, 依國稅局網站, 我似乎又要提出96年度戶口名簿影本,
因為已被收走, 我便提不出 96 年的.只能提今年 97 的..

總之. 想請教是否可以報呢?
不行的話. 是否有補救辦法??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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