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B稿費如何定義? - 所得稅
By Hedy
at 2018-05-08T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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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我是這篇文提到的當事作者 :P
先感謝業主收到我的反應後,願意出面協助跟國稅局溝通。這部分真的很有趣,到頭來問題關鍵似乎在於:
「數位出版到底算不算出版?」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23項所提到的,以下項目不納入所得稅: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又,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5條所稱: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可以得知,免納所得稅的稿費、版稅,包括了三種情況:
一、讓售他人出版。
二、自行出版。
三、在「報章雜誌刊登」的收入。
姑且不提「報章雜誌刊登」是多麼過時的法條,《壹週刊》紙本都收了,數位時代來了。裡面的「讓售他人出版」也是很有趣的一項。
這邊就要提到,究竟「何謂出版」?由於《出版法》已經廢止,這邊應當可使用《民法515-516條》來解釋:
「出版之定義(民法第515條)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出版權之授與及消滅(民法第515-1條)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 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
出版權之移轉與權利瑕疵擔保(民法第516條)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可見,出版是指當事人將著作交付給出版方,讓出版方以印刷或其他方式發行的行為。而出版方則獲得了作者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使用資格,在必要範圍內。
那麼,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3條第10項: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26-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綜合以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民法》以及《著作權法》來看,可見「數位出版」其實是作者讓售自己的一部分著作權予出版方(特別是專有之公開傳輸權),國稅局若認定只有「紙本」出版才算出版,是沒有道理的。
然而,究竟業主大大能不能成功修改申報,我也不知道。若業主經過這番努力還是失敗,我會以上述理由來提起訴願,並且同步更新進度給大家。雖然算一算要繳的稅金才差幾千元,為了這個奔波訴願似乎不划算,但是正因為這樣,這個問題才會這麼久都還在模糊空間。
無論結果怎樣,我都希望能夠讓國稅局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解答,數位出版究竟算不算出版?我也等著看。
※ 引述《kv626 (安宥熙)》之銘言:
: 想請教有經驗或深諳報稅規定的大大們!
: 事情是這樣的,
: 一直以來公司偶爾會有案子會找接案的作者寫稿,
: 都是以9B稿費方式申報,
: 但去年剛好有一些作者的酬勞,跟其他外包的美術設計一起申報成9A執行業務所得,
: 現在要報稅了,有作者來問我們怎麼報錯類別,
: 公司會計就去了國稅局想做更正,
: 結果國稅局人員說,9B稿費是要真正有實體報章雜誌書籍出版的那種才能算,
: 可是查了稅法條文,也並沒有看到具體說「要有實體出版」的酬勞才能算是稿費的敘述,
: 想問問有沒有人知道9B稿費的定義?究竟確切的界定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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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業主收到我的反應後,願意出面協助跟國稅局溝通。這部分真的很有趣,到頭來問題關鍵似乎在於:
「數位出版到底算不算出版?」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23項所提到的,以下項目不納入所得稅:
「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又,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5條所稱: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可以得知,免納所得稅的稿費、版稅,包括了三種情況:
一、讓售他人出版。
二、自行出版。
三、在「報章雜誌刊登」的收入。
姑且不提「報章雜誌刊登」是多麼過時的法條,《壹週刊》紙本都收了,數位時代來了。裡面的「讓售他人出版」也是很有趣的一項。
這邊就要提到,究竟「何謂出版」?由於《出版法》已經廢止,這邊應當可使用《民法515-516條》來解釋:
「出版之定義(民法第515條)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出版權之授與及消滅(民法第515-1條)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 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
出版權之移轉與權利瑕疵擔保(民法第516條)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於合法授權實行之必要範圍內,由出版人行使之。出版權授與人,應擔保其於契約成立時,有出版授與之權利,如著作受法律上之保護者,並應擔保該著作有著作權。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可見,出版是指當事人將著作交付給出版方,讓出版方以印刷或其他方式發行的行為。而出版方則獲得了作者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使用資格,在必要範圍內。
那麼,我們來看看《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第3條第10項: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第26-1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綜合以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民法》以及《著作權法》來看,可見「數位出版」其實是作者讓售自己的一部分著作權予出版方(特別是專有之公開傳輸權),國稅局若認定只有「紙本」出版才算出版,是沒有道理的。
然而,究竟業主大大能不能成功修改申報,我也不知道。若業主經過這番努力還是失敗,我會以上述理由來提起訴願,並且同步更新進度給大家。雖然算一算要繳的稅金才差幾千元,為了這個奔波訴願似乎不划算,但是正因為這樣,這個問題才會這麼久都還在模糊空間。
無論結果怎樣,我都希望能夠讓國稅局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解答,數位出版究竟算不算出版?我也等著看。
※ 引述《kv626 (安宥熙)》之銘言:
: 想請教有經驗或深諳報稅規定的大大們!
: 事情是這樣的,
: 一直以來公司偶爾會有案子會找接案的作者寫稿,
: 都是以9B稿費方式申報,
: 但去年剛好有一些作者的酬勞,跟其他外包的美術設計一起申報成9A執行業務所得,
: 現在要報稅了,有作者來問我們怎麼報錯類別,
: 公司會計就去了國稅局想做更正,
: 結果國稅局人員說,9B稿費是要真正有實體報章雜誌書籍出版的那種才能算,
: 可是查了稅法條文,也並沒有看到具體說「要有實體出版」的酬勞才能算是稿費的敘述,
: 想問問有沒有人知道9B稿費的定義?究竟確切的界定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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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8-05-12T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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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18-05-17T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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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18-05-18T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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