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 號: 81年修正之營所稅查核準則第36 … - 所得稅
By Skylar Davis
at 2008-11-01T15:39
at 2008-11-01T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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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歷來關於稅法的大法官解釋中, 有一個很清楚的趨勢是: 儘管大
法官對於量能課稅原則這個稅法的實質正義內涵掌握得不是很好
(ex. #397, #427 等), 但是對於形式正義: 租稅法律原則的掌握,
已經操作得非常嫻熟。這或許與行政法關於授權明確性的學說發展
成熟有關。
釋字 650 號之所以宣告查準 36 條之 1 第 2 項違憲, 主要的理由
是所得稅法第 80 條第 5 項之授權不夠明確。
財政部也很快作出回應, 表示將把被宣告逾越授權範圍的這個規定,
納入所得稅法本法, 一旦修法通過, 固然取得形式上的合憲, 但是實
質上的理由呢?
在稅基的計算上, 原則上是採核實課稅, 例外才用推計課稅, 公司將
資金借貨給他人未收取利息或利息過低者, 可能的情形是:
1. 實際有利息或利息較高, 但申報時漏報, 或申報較低利息收入;
2. 實際上根本沒有約定利息。
把查準 36 條之 1 第 2 項搬到所得稅法本法, 這兩種情形都在規範的
範圍裡, 第一種情形已經達到逃漏稅的程度; 至於第二種情形, 稅法上
硬要「無中生有」的理由為何? 類似的規定有這幾個:
1.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租賃所得第 3 目: 「財產出租,
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
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2.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租賃所得第 4 目: 「將財產借與他
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
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3.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類租賃所得第 5 目: 「財產出租,其
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
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4.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4 條: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
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1+徵收率)
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應
按月計算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押金×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這些都是稅法報告的好題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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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08-11-04T06:19
at 2008-11-04T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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