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下扶養問題請教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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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第一次報扶養有下面問題請教:

1. 家母59歲 ,總年所得18萬高於免稅額17.5萬,如要申報扶養,以上條件會被剔除。但
在108年時不幸罹癌領有重大傷病卡,須定期回診。請問後面這項是否有符合因患有重大
疾病需長期治療而無謀生能力的條件?

2. 因有實際扶養的事實,包含同戶籍及生活費用匯款證明,這部分的事實是否就可扶養
而不被剔除。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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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20-06-01
https://tinyurl.com/u34x4z3 國稅局解釋,應該有符合第
一項,可以檢附相關資料佐證
Yedda avatarYedda2020-06-03
尊親屬也不用出具第二項證明,只要沒人跟你搶就可以
Damian avatarDamian2020-06-05
同問 假如我媽的工作是沒在報所得的 那是否能報扶養呢
Emily avatarEmily2020-06-09
沒報所得=沒有資料,就沒所得
Enid avatarEnid2020-06-10
請問c大 那這樣就是所謂的無謀生能力 未滿60得報扶養嗎?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0-06-11
尊親屬的所得低於17.5萬就是無謀生能力,可以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