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大同無效之訴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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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20-09-23T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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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看越有點混亂……


欣同投顧方面,其聲明是:

先位:

確認系爭股東會關於「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改選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3席新任
董事如下: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豔,董事大同大學法人代表人張益華、陳守煌、蔡勝文
、李龍達,獨立董事:蘇鵬飛、劉宗德、吳啟銘」決議無效。

備位:

撤銷系爭股東會關於「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改選董事9席,含獨立董事3席新任
董事如下:董事:林蔚山,林郭文豔,董事大同大學法人代表人張益華、陳守煌、蔡勝文
、李龍達,獨立董事:蘇鵬飛、劉宗德、吳啟銘」決議。


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訴字第 2349 號民事判決」,當時法官判先位聲明無法源之
根據、駁回處置,但備位聲明卻獲得接納、應予准許。

理由摘錄:

六、先位之訴部分:

(三)按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所謂決議內容違反
法令,除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或侵害股東固有權外
,尚包括決議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在內(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620號判決要旨參
照)。亦即,必須是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該決議始屬無效。又股東平等原
則係指公司對股東持有之每一股份均予平等待遇,並非對每一股東不問其持有股份多寡均
予平等對待,是應為股份平等原則;其於公司法之具體表現即為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明文
公司各股東,除有第157條第3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即一股一表決權。經查,系爭
股東會雖就系爭候選人名單為決議,然此部分應屬股東表決權之行使程序受到無效之系爭
候選人名單之影響,就股東行使表決權通過系爭候選人名單之決議內容而言,其內容並未
涉及股東表決權之事項,難該決議內容本身有令「股東之表決權受到不平等對待」之情形
,系爭股東會決議通過系爭候選人名單之決議內容並非無效;是原告欣同公司先位依公司
法第191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股東會通過系爭候選人名單之決議無效,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七、備位之訴部分

(一)按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
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又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
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
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6條定有明文。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訴請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仍應受民法第56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股
東如已出席股東會而其對於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得為之(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欣同公司為被告大同公司之股
東,於系爭股東會曾出席並當場表示異議,有系爭股東會議事錄可參;原告欣同公司依公
司法第189條、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5月11日系爭股東會關於改選董事及獨立董
事決議作成之日起30日內(106年6月10日為週末,末日為106年6月12日)之106年6月7日
,向本院訴請撤銷系爭股東會此一決議,有本院收文戳可憑,是原告欣同公司提起撤銷股
東會決議之訴,程序上符合規定。

(二)次按有權審查候選人者如果濫權恣意不將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獨立董事
設置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之被提名人列入候選人名單,除可能影響股東出席股東會之意願
外,將致股東無從選舉原屬合格之候選人,所召集之股東會,解釋上應構成股東會召集程
序之違反法令或章程事由。經查,被告大同公司系爭董事會不將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
4項、獨立董事設置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之被提名人列入候選人名單,已如前述,是原告
欣同公司於法定期間內,依公司法189條之規定,向本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但隨後大同、欣同投顧均提起上訴;接著以「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上字第 1522 號民事判
決」結果來看,卻反轉為先位聲明有效。

理由摘錄:

(六)系爭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均應為無效:

1.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無效,公司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所謂決議內容違反
法令,包括違反股東平等原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侵害股東固有權
、違反強行法規或公序良俗(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620 號判決要旨參照)。所謂股
東平等原則,乃指股份有限公司就各股東基於股東地位對公司享有之權利及負擔之義務概
予平等待遇而言,係基於衡平之理念而建立,藉以保護一般股東,使其免受股東會多數決
濫用之害,故掌控公司經營權之股東、非掌控公司經營權之股東,其股東權之行使應有平
等之待遇,此亦為誠信原則於公司治理中之具體展現。且股東平等原則乃係貫穿股份有限
公司組織之普遍法理,又為有效發揮其吸收社會游資、分散經營風險之功能,故將其中有
關自益權、表決權等設計上,放棄人頭數的股東平等,轉而採行依照出資比例的「股份」
平等,此種對於股東因其持股數量多寡而有不同待遇之作法,雖有其合理性,但若此種形
式平等之過度追求與運用,導致股東間實質平等遭受危害時,即有必要再回歸股東平等之
基本原則,檢視評價形式的股份平等所引致的結果,是否具備應有的正當性及合理性。具
體而言,若因股份平等原則下之資本多數決的結果,導致少數股東自益權之享有,實質上
遭受剝奪,而大股東卻因此享受不符比例的利益時,即可認定落入恣意差別對待範疇,違
反股東平等原則,其決議無效;或者當控制股東不基於其身為公司「股東」地位,而係僅
專注於其一己利益之追求,行使此類共益權時,不論其結果是否會直接造成公司損害,其
權利行使都無法正當化,且因此導致少數股東自益權之享有、共益權之行使遭受剝奪或妨
礙時,即有誠信原則於公司法中的具體展現之股東平等原則的適用。又股份有限公司係以
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存在之目的即係將經營所得之利益分派予股東,而股東則投入
資金以組成公司資本,多數股東權之行使若已侵害少數股東之核心權利,以達驅逐特定股
東之目的,除非多數股東可以證明該決議具有正當之商業目的而對公司有利,且多數股東
係出於善意外,該決議內容不僅侵害憲法對於財產權之保障,亦將使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資
金藉以進行市場經濟及競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違反公司法所欲建立之市場經濟秩序,
亦應認為違反誠信原則、公序良俗而無效。又董事會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
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原應嚴格要
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須符合公司法第203 條至第207 條之規定,如有違反,應
認為當然無效(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823 號判決意旨參照),舉輕以明重,如董事
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者,更應認為當然無效。

2.系爭董事會決議不將楊永明等3 人列為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之決議為單一決議,並違
反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故系爭董事會決議自屬全部當然無效,業如上述。又
系爭股東會公布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係依系爭董事會之違法決議而來,楊永明
等3 人乃因此未能列入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林蔚山等9 人亦因系爭董事會決議全
部無效,而非合法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則系爭股東會依據違法之董事、獨立董事候
選人名單,所為選舉林蔚山等9 人為董事、獨立董事之決議自屬無效,且形同為違反修正
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之系爭董事會決議背書,而實質上同意系爭董事會所為之違法審查
決議,是系爭股東會決議與系爭董事會所提出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之決議環環相扣
,而無法切割,並致大同公司未能以系爭股東會合法選舉董事、獨立董事組成下一屆董事
會,影響公司運作甚鉅,則系爭股東會決議自亦因違反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而
為無效,不因系爭股東會決議僅記載改選後之新任董事,即可遽認無違修正前公司法第
192 條之1 之規定。其次,少數股東依公司法規定所合法行使之權利,控制公司經營權之
股東或董事不應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如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即可認定落入恣意差別對
待範疇,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因此所為之決議亦屬無效。本件提名股東股份總數合計逾大
同公司已發行股數1%,依法有權提名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並已依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1 規定檢附應備文件而為提名,大同公司自應尊重其等少數股東提名權之行使,將其
等提名之楊永明等3 人列入候選人名單,惟系爭董事會竟於行使修正前公司法第192 條之
1 第5 項之審查權時,以檢附文件未齊備為由,剔除楊永明等3 人之候選人資格,楊永明
等3 人因此無從參與系爭股東會之董事、獨立董事選舉,致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僅
有林蔚山等9 人,與應選之董事名額相同,形成同額競選,股東於系爭股東會僅能選任大
同公司董事會提名之林蔚山等9 人為董事、獨立董事,無從選任林蔚山等9 人以外之人,
顯係對提名股東加諸法律所無之限制,而違法排除少數股東之提名權,連列入董事候選人
名單參與選舉之機會也遭排除,致提名股東提名權之行使實質上遭受剝奪而受到不公平之
待遇,大同公司得以藉此使其所提名之董事、獨立董事候選人全數當選,俾能繼續掌控董
事席次,明顯違反公司法所欲建立之市場經濟秩序及公司治理,自顯失公平,是系爭股東
會、董事會決議均有違股東平等原則而為無效,尚難徒憑大同公司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未受
到不平等對待,遽認系爭股東會決議未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大同公司雖援引學者見解,抗
辯:無效董事會之瑕疵並非外界可知,此一瑕疵不應使連動之股東會決議連帶無效,否則
將使召開成本較高的股東會,被召開成本較低之董事會所累云云,惟系爭股東會決議既係
基於系爭董事會違法決議所提出之違法候選人名單所作成,自無從與系爭董事會決議為切
割,其效力自屬同一,否則將致有權掌控公司董事會之股東得以成本較低之董事會進行違
法決議,再將該違法決議提出於股東會以達其實質掌控公司、排除少數股東權利行使之結
果,而有違股東平等原則,大同公司該部分抗辯自非可取。從而,欣同公司依公司法第
191 條規定,先位訴請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即屬有據。



但問題在於

根據《公司法》第 195 條第二項: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
 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現在而言,除非大同有延期改選,否則當屆董事理應早就解職了吧?

不止一審、二審法律見解迥然不同,到了三審時的實務處理上延宕也是事實;整個爭議持
續下去,對於雙方都會是好事嗎?


P.S.:三審案號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845 號」(未上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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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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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20-09-27T05:59
這種貼法真讓人懶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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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20-09-30T09:34
能拖多久 就拖多久 當然是好事阿

外資挺晶圓雙雄 台積目標價587 聯電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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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phelia
at 2020-09-23T12:50
1.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251/4881388 2.原文內容: 晶圓雙雄喜上加喜!繼高通傳出轉單台積電(2330)、聯電,外資圈再度喊進晶圓雙雄: 廣發證券最新報告將台積電納入追蹤,看好超微、蘋果等訂單帶動,台積電2021年營收將 強增13%,初次評等給予 ...

2886兆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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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20-09-23T12:44
下殺取量,目前還不夠 等到某一天成交量是平常交易量的10倍以上 那應該是不錯的切入點 等等等... https://i.imgur.com/4VkBfPd.jpg ※ 引述《F0r (廢宅4)》之銘言: : 利率降成這樣 利差越來越小 : 台灣金融股短期內看不到榮景 : 除了EPS降 : 再來就是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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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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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D456 (佛系投資)》之銘言: : 小弟新手存股族 : 目前掛27買兆豐金 97買台灣大 50買台肥 : 兆豐金今年1.7 明年預估1.3 : 台灣大今年4.75 明年應該4.5 : 台肥今年2.2 未來5年應該不會變 : 算算殖利率應該都差不多 : 不過小弟沒幾個錢 應該挑一隻買就好 有沒有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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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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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onymous
at 2020-09-23T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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