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男未誠實告知遭解約 - 保險

Table of Contents

想請問大家
收到遠雄存證信函表示由於健康告知未據實回答(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
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所以依保險法解除終身保險、癌症健康保險及醫療健康保險合約

當初投保前有因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等疾病至診所就醫,有詢問保險專員表示這些小病
無須填寫。

請問這樣到評議中心申訴會有機會嗎?

--

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07-02
這個業務…是說你是申請理賠才被寄存證信函?是什麼病?
Xanthe avatarXanthe2018-07-03
申請理賠後遭到解約,因憂鬱症申請理賠
Yedda avatarYedda2018-07-04
去申請評議吧!只要主張正確有很大的機會救回來
Yedda avatarYedda2018-07-05
謝謝
Robert avatarRobert2018-07-08
不意外啊!我朋友也是申請完理賠就被解約,申請評議根本
沒用,只請遠雄跟我朋友兩邊協調而已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07-11
所以評議中心不見得會裁定?
Belly avatarBelly2018-07-11
有用,看你會不會爭取而已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8-07-13
保64是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對風險的估計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8-07-17
謝謝
Faithe avatarFaithe2018-07-17
憂鬱症部分在保前有就醫嗎?
Leila avatarLeila2018-07-19
憂鬱症跟憂鬱傾向有差別喔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8-07-23
投保前完全沒就醫過
Jake avatarJake2018-07-25
沒就醫那有症狀嗎?
Zora avatarZora2018-07-29
沒有症狀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8-02
感冒不會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可作為正確主張?
承上,該業務員沒有唆使被保險人做不實、不告知的問題?
Regina avatarRegina2018-08-03
這問題要看當初是怎樣談的
若明確告訴過業務有這狀況,但業務以不告知處理
那業務有問題
但如果告知後,業務表示這部分不在保64的範圍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8-08-04
也就是表示有能力處理不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那這個攤子,業務就要有本事把它處理好
如果只是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確實該有辦法處理的
Noah avatarNoah2018-08-05
可以主張與未告知事實無直接關係申請理賠,但之後契約
依第64條來看就一定保不住了
Elvira avatarElvira2018-08-08
要保不住的話,某方面表示這公司很嚴苛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8-08-10
感冒、蛀牙、打球受傷是會拒保的
這幾年的遠雄有到這樣誇張的地步了嗎@@?
Adele avatarAdele2018-08-10
解除契約不代表不能重新投保呀,重新投保後憂鬱症就變既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8-08-12
往症了,說實在憂鬱症也不好治到好
Joseph avatarJoseph2018-08-12
保64有但書,不是任何不告知都可解約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Irma avatarIrma2018-08-13
反面意思就表示,保險公司拿的數據
感冒、蛀牙、打球受傷在該公司都是影響評估
也就是會有加費/除外/拒保現象的
Oscar avatarOscar2018-08-14
危險之發生未與告知不實有直接關係,所以此次憂鬱症理賠
無懸念,但未告知如您所說會有加費/除外/拒保,這不就是
Irma avatarIrma2018-08-14
足以變更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嗎?
Hedda avatarHedda2018-08-18
那個但書我解讀讓保險契約自始無效,而是理賠完後才終止
Regina avatarRegina2018-08-23
<不是
Elma avatarElma2018-08-24
這樣還說保險公司直接理賠後直接解約算是合理嗎?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8-08-27
我討論的是原PO狀況
S大是爆料,原PO其實有憂鬱症,但沒提到嗎 @@?
Mia avatarMia2018-08-31
若以這篇來看,說沒提到的只有感冒、蛀牙、打球受傷等疾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09-04
未告知跟是否理賠分開處理,也是近十幾年開始的做法
以這篇問的內容來看,未告知的跟憂鬱症無關因此該賠
Necoo avatarNecoo2018-09-08
那又既然兩者無關,保64就不用把憂鬱症放進來看哩
Edith avatarEdith2018-09-10
保險公司要用自始無效都不理賠,或是理賠後終止契約
兩者都有可能發生,我也都碰過
Kumar avatarKumar2018-09-15
至於未告知事項是否可能除外我覺得應該不用去探討
Hardy avatarHardy2018-09-16
以遠雄來說那些狀況除外是有可能的
去訴求這個並不有利
Iris avatarIris2018-09-19
我目前狀況是理賠後解約,所以大家是建議我不走評議嗎?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8-09-19
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用保64爭取契約存在
二是向保險公司申訴業務員違反管理規則確認契約存在
Yuri avatarYuri2018-09-23
保64絕對不是用第二項後段因果關係,因為賠一次仍然會解除
契約,應該是要用中間"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Lauren avatarLauren2018-09-28
上述提的症狀並不會影響保險契約加費或拒保,契約仍然有效
Leila avatarLeila2018-09-28
若該業務是遠雄的業務(不適用於保經業務)
Leila avatarLeila2018-10-03
則先取得證據證明已告知業務員,再根據民法224條主張
Jacky avatarJacky2018-10-05
債務人之使用人應與其過失負同一責任,主張契約存在
Ivy avatarIvy2018-10-05
因為有告訴業務員,所以保險公司不能解除契約,應依約賠償
Oliver avatarOliver2018-10-09
要進評議之前應先向保險公司申訴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8-10-14
BTW有憂鬱症要投保醫療幾乎不可能了,這張能救一定要救
Emily avatarEmily2018-10-16
問題是能不能救...
Puput avatarPuput2018-10-18
個人認為可以,但要再詳細了解狀況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10-23
原po的病歷上說不定還被多寫上什麼東西...
Ethan avatarEthan2018-10-24
要不要看看自己病歷上除了上述幾個體況之外還有沒有其他的
Callum avatarCallum2018-10-25
有向保險公司申訴他們內部審查維持原來決定
Liam avatarLiam2018-10-28
沒錯,但告知範圍是以義務人知悉之事項,若義務人並不知悉
亦不違反告知義務
Annie avatarAnnie2018-11-01
目前從健康存摺的疾病分類看來 只有我所說的狀況,請問
大家我的主張是否要以上述症狀除外比較有機會?
Donna avatarDonna2018-11-03
請問您的業務員是經紀人公司的人員還是保險公司的呢?
Annie avatarAnnie2018-11-07
謝謝你 保險業務員是經濟人公司 不是遠雄人壽的~
Jake avatarJake2018-11-12
如果已經向保險公司申訴過,接下來就直接進評議就好
Olga avatarOlga2018-11-13
如果是經紀人公司,那就不適用我上面說的方法二
Steve avatarSteve2018-11-15
敢要保戶不告知就應該要有能力處理這類事件
Freda avatarFreda2018-11-18
謝謝你 目前準備向評議申訴 請問我該主張除外還是不足以
影響危險評估比較合適呢?
Isla avatarIsla2018-11-18
當然是對自己有利的主張,除外並不是選項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11-20
64條第二項可以主張的仍有一點,前段所述,要保人有為隱匿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文字之敘述可見解除契約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8-11-25
係以故意不告知為要件,若因業務員唆使而未告知則不符合故意
Olivia avatarOlivia2018-11-29
的要件,但這必須要該業務作證,也該由他來承擔責任
Kyle avatarKyle2018-12-01
謝謝你的幫忙~~~
Edith avatarEdith2018-12-04
這段先不要提好了,比較像申訴保經公司 XD
Robert avatarRobert2018-12-04
不用客氣,有需要協助撰寫申訴書的話再跟我說
Harry avatarHarry2018-12-05
真的很謝謝你的幫忙~~
Callum avatarCallum2018-12-10
唆使保戶不實告知為業務個人行為,簽承攬契約的保經公司
要負甚麼責任?
Jacob avatarJacob2018-12-13
不管業務員或保經公司有過失責任,契約效力就可存在?
Lily avatarLily2018-12-16
隱匿 或 遺漏 或 不實,三者只要其一==>以故意為要件?
Enid avatarEnid2018-12-16
越來越複雜了!保經公司可有責任,業務員不會砸自己腳
Kama avatarKama2018-12-18
其他的原PO業務沒辦法、不會處理嗎
Mary avatarMary2018-12-22
回e大,依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規定依法負連帶責任,民法188
Ivy avatarIvy2018-12-26
上面有說了,如果是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可類推適用民法224
Kama avatarKama2018-12-29
但如果是保經的業務員就不適用
Xanthe avatarXanthe2019-01-03
另外請仔細看清楚保險法的用字:隱匿(明顯是故意行為)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1-05
遺漏"不為"說明(不為兩個字也很明顯有故意的意味)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9-01-08
"為"不實之說明(故意講錯),該條經兩次修正,目的在限縮保險
Jack avatarJack2019-01-11
人解除契約的範圍
Daniel avatarDaniel2019-01-16
原PO在mobile也有po文,上面有提到該業務已經離職了
Jake avatarJake2019-01-19
原PO是寫"已不在遠雄服務",看來是單一保險公司業務員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9-01-22
原PO在推文中有說是經紀人公司的業務,雖然該業務已經離職
Zanna avatarZanna2019-01-23
但根據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0條,異動登錄前仍屬所屬公司的行為
Ula avatarUla2019-01-26
原PO在01的回文感覺像是遠雄業務
Kelly avatarKelly2019-01-27
s大請看清楚,我並沒有說業務員沒責任。
我質疑的是即使業務員有責任(不管第64條在104年修法前
或後)就等同被保人不是故意=沒有責任=不能解約嗎?
Mary avatarMary2019-01-27
自己故意 是故意,別人唆使故意 非故意?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9-01-29
e大誤解了,如果是經紀人公司的業務,當然不能這樣主張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02-01
但如果是保險公司的業務,那麼對業務員的告知等同告知保險人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9-02-04
類推適用民法224條,保險人不能主張解除契約
Zanna avatarZanna2019-02-05
保險法64條並沒有排除「因被教唆所為之故意」,不管是
Edwina avatarEdwina2019-02-06
保險公司(民法224條)及其業務員或保經公司業務員有無
責任,跟被保人自己是否有責任、能否解約應都是兩碼子
事。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9-02-08
民法224條,對債務履行的前提是債權債務確定成立,違反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9-02-12
保險法64條時連契約都不成立了,何來後續債務履行義務
呢?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02-13
保險人解除契約的目的,就是要免除後續債務履行義務,怎
麼會是用224條來主張不能解除契約 XD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2-18
葉啟洲保險法實例研習P.150
Tracy avatarTracy2019-02-19
葉教授寫太多字了,不便全部打上來,有興趣就翻翻書囉
Ethan avatarEthan2019-02-23
買書不方便的話也有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79號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9-02-24
此20多年前判決之健康告知事項是由業務員代填、系爭對於
壽險身故金之拒賠、理賠後並無契約存續的問題,跟樓主的
例子為自己填寫、系爭已獲得理賠後、契約存續之差異頗大
,加上這麼多年過去了,被解約的其他案例之多,應該更有
Hedwig avatarHedwig2019-02-25
參考性、無爭議的話也應有判例出現才是。
Megan avatarMegan2019-02-25
請仔細再看過一次判決,判決中的敘述是要保人對業務員告知
Jacky avatarJacky2019-03-02
另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第23期P569-563頁亦有紀載
Susan avatarSusan2019-03-05
88年91年93年亦有相同判決,當然也有相反意見的判決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3-06
其餘論述還是建議去翻翻書吧
現在爭取的,當然就是契約存在且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Necoo avatarNecoo2019-03-11
既然不得解除契約,往後保險事故當然要賠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03-13
買保險即是訂立一份契約,而保險契約是一種特殊債的契約
債務人之使用人於訂約上的過失當然與債務人負同一責任
Leila avatarLeila2019-03-14
法院的判決背後自然有法理跟學理存在,但這個個案既然不是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即不適用此論點,只能以保64下去爭取
Emily avatarEmily2019-03-17
既然正、反意見的判決都有,就代表有些判決極具爭議,也
不能排除這裡面有無恐龍法官,遑論背後的法理跟學理如何
能說服人、具代表性。
Ethan avatarEthan2019-03-18
為什麼你不去翻翻書呢?近幾年法院的判決都是採肯定見解
Zora avatarZora2019-03-21
原因無他,假若要保人善意告知業務員,卻因業務員的過失導致
Ula avatarUla2019-03-24
要保人遭受損害,對要保人甚為不公,所以多認為對業務員的
Olga avatarOlga2019-03-24
告知效力及於保險人
Olivia avatarOlivia2019-03-25
既然有近幾年的判決,在此應可舉出,為何舉10幾、20幾年
前的例子+要人家自己去看書呢?
Rachel avatarRachel2019-03-26
因為你質疑的是保險法的權威
Una avatarUna2019-03-29
96年98年99年101年都有判決,反正你也不會去找來看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9-04-01
權威何必要件件上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