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2018年2月6日之前台灣期貨交易是否有「熔斷機制」的相
關規範?
因為跟朋友討論台灣期交所在0206事件是否有法律上責任,所以想了
解一下。
PS:我個人是認為0206事件的最初起因還是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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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似乎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
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
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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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範?
因為跟朋友討論台灣期交所在0206事件是否有法律上責任,所以想了
解一下。
PS:我個人是認為0206事件的最初起因還是台灣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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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似乎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
本法所定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票證
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
前項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範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
織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但不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
第一項所稱電子票證業,指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發行機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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