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專利商標審查人員 技術報告舉發 - 專利
By Ingrid
at 2013-09-18T19:13
at 2013-09-18T19:1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dearwen61 (Water Blue)》之銘言:
:
: 二、張三以A技術申請新型專利獲准,隨後張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於
:
: 99年12月6日完成新型技術報告,以B、C、D等先前技術比對結果,「無法發現
:
: 足以否定其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李四認為A技術之功效僅為先前已獲准專
:
: 利之E、F專利之相加,無新功效產生,不符申請新型專利要件,提出舉發。智慧財
:
: 產局於100年10月21日以E、F之先前技術為依據,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張三主張
:
: 智慧財產局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發現A技術欠缺專利要件,舉發案不應作出與技術
:
: 報告相反之審定,舉發成立之處分違法。請問張三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
: 請問這題應該是舉發成立,也就是張三之主張無效嗎?
:
: 另外,如果舉發成立的話,這樣是違反新穎性還是進步性呢?
:
: 比較沒看過關於新型技術報告的題目,故提出來向高手討教
:
: 還請高手不吝指教,小弟先行言謝了,萬分感恩。
非常抱歉,最近狂犬病流行,上個月被一條瘋狗咬到了,是以救駕
來遲.
這題若以上面這樣的講法根本就沒有抓到考點,本題考點在新型
技術報告專利要件評價與舉發之結果有無關聯.因此A-F的事實與
本案是否具備可專利性毫無實質關聯,因為題目根本沒給這部分的
詳細敘述.
張三主張智財局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發現A技術欠缺專利要件
,舉發案不應作出與技術報告相反之審定,舉發成立之處分違法,
並無理由.請參見98年民專訴108號判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作用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
並非智慧財產局之行政處分,不具拘束力,因此,縱使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2(不具進步性)亦與專利之舉發是否成立
無關,不得執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論據。>
這才是本題要考大家的事情.
: 推 deathcustom:應該無誤 09/05 22:08
: 推 dakkk:好像快考了 加油 09/05 22:39
: 推 dakkk:舉發應該成立 EF是新的事證 先前技術報告並沒發現EF 09/05 22:42
: → dakkk:這個舉發看起來是進步性 09/05 22:42
: → dearwen61:感謝兩位d大的回覆 09/06 09:14
: → dearwen61:確實是明天就要上戰場了> < 09/06 09:15
: 推 piglauhk:這題還真有內涵 既可以放在專利法考 亦可放在行政程序法 09/06 09:24
: 推 piglauhk:前者考一事不再理 專§81 後者考行政處分定義 行程§1 09/06 09:29
: → piglauhk:btw 這個 新型技術報告書 看定義的話 看似是行政處分 09/06 09:30
: → piglauhk:若因該報告受損失 是否得主張信賴保護...? (._.?) 09/06 09:31
: 推 chen7572:技術報告非行政處分,並不具拘束力。專利法逐條釋義p.211 09/06 09:48
: → VanDeLord:樓上正解 09/06 09:58
: 推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lc9atv8 09/06 10:01
: → kaikai1112:新型技術報告書不具備法律效果 就算結果不好.... 09/06 10:02
: → kaikai1112:再另行舉發前 專利權還是存續狀態.... 09/06 10:02
: → kaikai1112:所以新型技術報告書 應該算是 行政事實行為 09/06 10:04
這樣也會給實務上造成一個頗大麻煩,倘說這是行政事實行為。那麼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
^^^^^^^^^^^^^^^^^^^^^^^^^^^^^^^
申請人將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智慧財產局就某新型
專利作成代碼6的技術報告?實務上有看過這種訴之類型嗎? 我不記得有
看過IP法院這樣的裁判。所以我猜這是為了給法院省麻煩,乾脆說技術
報告甚麼都不是,行政法上就是個屁,好讓一切跟技術報告有關的行政
訴訟,都進不了法院。
: 推 kaikai1112:再說細一點 應該是 行政事實行為裡面的觀念通知 09/06 10:21
: 推 deathcustom:技術報告是觀念通知? 09/06 10:22
: 推 kaikai1112:針對新型報告的檢索結果所為的通知阿.... 09/06 10:34
: → kaikai1112:他有發函告知 就已經做到實質上的通知效果 所以我覺得 09/06 10:35
: → kaikai1112:是觀念通知....函釋 也應該算觀念通知吧........ 09/06 10:36
: 推 kaikai1112:錯了 函釋不光是觀念通知 還要看內容來說........ 09/06 10:42
: → kaikai1112:http://www.wretch.cc/blog/nevergo2far/8291097 09/06 10:42
: 推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l2fgv3w 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 09/06 10:56
: 推 dakkk:的確不是行政處分 但會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適用 09/06 12:08
: → dakkk:原文要申論 其實蠻多東西 09/06 12:09
: → VanDeLord:據說是一種"法律意見" 09/06 12:48
: → VanDeLord:"專利專責機關依據法定義務所提供之法律諮詢意見,對新穎 09/06 19:05
: → VanDeLord:性與進步性加以判斷。" 09/06 19:05
“專利專責機關依據法定義務所提供之法律諮詢意見”?
太好了,既然局有法定義務要求你提供這個東西,同上,來打個行政
訴訟法第8條1項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智慧財產局就某新型專利
作成代碼6的技術報告,且因為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連訴願先行程序
都免了,直接上法院起訴.
這有沒有代理人身分是律師的想試試?XD
基本上技術報告是啥具體行政行為,實務學說上似乎並未有詳細定性的
結論,至少小弟不知道.但是有一點是確定的,就不是行政處分.
我個人猜想,都不願把性質講清楚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避免出錯時機關被
相對人打行政訴訟or聲請國賠?@@
另請參見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新型專利舉發)
要旨:一、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
觀諸專利法第103條之修正理由第三項:「三、第1項
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功能上具有公眾審查之性質,從
而對於申請技術報告之資格,不應予以特別限制,而應
使任何人皆能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以釐清該新型專利
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
,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
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
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修正條文第107條規定提起舉發
,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略)是以立法者顯無意使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二、準此,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
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
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
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主張該新型專利
有應撤銷理由之人,應依專利法第107條規定向被告提起
舉發,並使該新型專利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賦予其
正當之程序保障,被告基於雙方之攻防後所為之審定,
始屬行政處分;不服該審定者,有權進行行政爭訟程序
以資救濟。
我個人以為像這種問題,與其瞎子摸象,還是多看一下IP法院的
相關見解來找答案會比較妥當.
--
:
: 二、張三以A技術申請新型專利獲准,隨後張三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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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年12月6日完成新型技術報告,以B、C、D等先前技術比對結果,「無法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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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以否定其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李四認為A技術之功效僅為先前已獲准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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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之E、F專利之相加,無新功效產生,不符申請新型專利要件,提出舉發。智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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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局於100年10月21日以E、F之先前技術為依據,作成舉發成立之處分。張三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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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局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發現A技術欠缺專利要件,舉發案不應作出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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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相反之審定,舉發成立之處分違法。請問張三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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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這題應該是舉發成立,也就是張三之主張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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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如果舉發成立的話,這樣是違反新穎性還是進步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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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沒看過關於新型技術報告的題目,故提出來向高手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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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請高手不吝指教,小弟先行言謝了,萬分感恩。
非常抱歉,最近狂犬病流行,上個月被一條瘋狗咬到了,是以救駕
來遲.
這題若以上面這樣的講法根本就沒有抓到考點,本題考點在新型
技術報告專利要件評價與舉發之結果有無關聯.因此A-F的事實與
本案是否具備可專利性毫無實質關聯,因為題目根本沒給這部分的
詳細敘述.
張三主張智財局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未發現A技術欠缺專利要件
,舉發案不應作出與技術報告相反之審定,舉發成立之處分違法,
並無理由.請參見98年民專訴108號判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作用僅作為權利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考,
並非智慧財產局之行政處分,不具拘束力,因此,縱使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比對結果為代碼2(不具進步性)亦與專利之舉發是否成立
無關,不得執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論據。>
這才是本題要考大家的事情.
: 推 deathcustom:應該無誤 09/05 22:08
: 推 dakkk:好像快考了 加油 09/05 22:39
: 推 dakkk:舉發應該成立 EF是新的事證 先前技術報告並沒發現EF 09/05 22:42
: → dakkk:這個舉發看起來是進步性 09/05 22:42
: → dearwen61:感謝兩位d大的回覆 09/06 09:14
: → dearwen61:確實是明天就要上戰場了> < 09/06 09:15
: 推 piglauhk:這題還真有內涵 既可以放在專利法考 亦可放在行政程序法 09/06 09:24
: 推 piglauhk:前者考一事不再理 專§81 後者考行政處分定義 行程§1 09/06 09:29
: → piglauhk:btw 這個 新型技術報告書 看定義的話 看似是行政處分 09/06 09:30
: → piglauhk:若因該報告受損失 是否得主張信賴保護...? (._.?) 09/06 09:31
: 推 chen7572:技術報告非行政處分,並不具拘束力。專利法逐條釋義p.211 09/06 09:48
: → VanDeLord:樓上正解 09/06 09:58
: 推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lc9atv8 09/06 10:01
: → kaikai1112:新型技術報告書不具備法律效果 就算結果不好.... 09/06 10:02
: → kaikai1112:再另行舉發前 專利權還是存續狀態.... 09/06 10:02
: → kaikai1112:所以新型技術報告書 應該算是 行政事實行為 09/06 10:04
這樣也會給實務上造成一個頗大麻煩,倘說這是行政事實行為。那麼
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1項: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 ]
^^^^^^^^^^^^^^^^^^^^^^^^^^^^^^^
申請人將可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智慧財產局就某新型
專利作成代碼6的技術報告?實務上有看過這種訴之類型嗎? 我不記得有
看過IP法院這樣的裁判。所以我猜這是為了給法院省麻煩,乾脆說技術
報告甚麼都不是,行政法上就是個屁,好讓一切跟技術報告有關的行政
訴訟,都進不了法院。
: 推 kaikai1112:再說細一點 應該是 行政事實行為裡面的觀念通知 09/06 10:21
: 推 deathcustom:技術報告是觀念通知? 09/06 10:22
: 推 kaikai1112:針對新型報告的檢索結果所為的通知阿.... 09/06 10:34
: → kaikai1112:他有發函告知 就已經做到實質上的通知效果 所以我覺得 09/06 10:35
: → kaikai1112:是觀念通知....函釋 也應該算觀念通知吧........ 09/06 10:36
: 推 kaikai1112:錯了 函釋不光是觀念通知 還要看內容來說........ 09/06 10:42
: → kaikai1112:http://www.wretch.cc/blog/nevergo2far/8291097 09/06 10:42
: 推 kaikai1112:http://tinyurl.com/l2fgv3w 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 09/06 10:56
: 推 dakkk:的確不是行政處分 但會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適用 09/06 12:08
: → dakkk:原文要申論 其實蠻多東西 09/06 12:09
: → VanDeLord:據說是一種"法律意見" 09/06 12:48
: → VanDeLord:"專利專責機關依據法定義務所提供之法律諮詢意見,對新穎 09/06 19:05
: → VanDeLord:性與進步性加以判斷。" 09/06 19:05
“專利專責機關依據法定義務所提供之法律諮詢意見”?
太好了,既然局有法定義務要求你提供這個東西,同上,來打個行政
訴訟法第8條1項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智慧財產局就某新型專利
作成代碼6的技術報告,且因為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連訴願先行程序
都免了,直接上法院起訴.
這有沒有代理人身分是律師的想試試?XD
基本上技術報告是啥具體行政行為,實務學說上似乎並未有詳細定性的
結論,至少小弟不知道.但是有一點是確定的,就不是行政處分.
我個人猜想,都不願把性質講清楚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避免出錯時機關被
相對人打行政訴訟or聲請國賠?@@
另請參見100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新型專利舉發)
要旨:一、關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法律性質,
觀諸專利法第103條之修正理由第三項:「三、第1項
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按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功能上具有公眾審查之性質,從
而對於申請技術報告之資格,不應予以特別限制,而應
使任何人皆能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以釐清該新型專利
是否合於專利要件之疑義,惟該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性質
,係屬機關無拘束力之報告,並非行政處分,僅作為權利
行使或技術利用之參酌。若任何人認該新型專利有不應
核准專利之事由,應依修正條文第107條規定提起舉發
,始能撤銷該新型專利權。」(略)是以立法者顯無意使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具有行政處分之效力。
二、準此,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僅為申請人判斷該新型
專利權是否合於專利實體要件之參考,該新型專利技術
報告所載比對結果並無任何拘束力,且非行政處分,
對於該新型專利之效力即無任何影響。主張該新型專利
有應撤銷理由之人,應依專利法第107條規定向被告提起
舉發,並使該新型專利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賦予其
正當之程序保障,被告基於雙方之攻防後所為之審定,
始屬行政處分;不服該審定者,有權進行行政爭訟程序
以資救濟。
我個人以為像這種問題,與其瞎子摸象,還是多看一下IP法院的
相關見解來找答案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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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3-09-22T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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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3-09-24T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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