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7月6日起支付非健保給付醫院之長期照護醫藥費,可列舉申報抵稅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2188&ctNode=2449&mp=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規定有關醫藥費
之扣除,無金額上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
定其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
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
認定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
該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
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
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
費,皆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未包
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陳宇柔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94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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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扣除,無金額上限,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
定其會計紀綠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財政部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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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表示:自101年7月6日起,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
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
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
費,皆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未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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