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日期:109/03/16
1處置原因:「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經「監視業務督
導會報」決議。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十個營業日,如
遇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
、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時,
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信用交易了結
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
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
定辦理。
https://www.twse.com.tw/zh/page/announcement/punis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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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處置原因:「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經「監視業務督
導會報」決議。
2處置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十個營業日,如
遇有價證券最後交易日在處置期間,僅處置至最後交易日,如遇休市、有價證券停止買賣
、全日暫停交易則順延執行〕。
3處置措施:
a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約每五分鐘撮合一次)。
b投資人每日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數量單筆達十交易單位或多筆累積達三十交易單位時,
應就其當日已委託之買賣,向該投資人收取全部的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但信用交易了結
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
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c信用交易部分,應收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有關信用交易了結部分,則依相關規
定辦理。
https://www.twse.com.tw/zh/page/announcement/punis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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