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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https://www.yuantaetfs.com/UploadFile/2021-01/20210107163508_.pdf
2.原文內容:
一、主旨:公告元大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09 年 12 月 31 日
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09/12/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
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0 年 01 月 20 日(除息前 2 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0 年 01 月 26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0 年 01 月 30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0 年 01 月 30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0 年 01 月 22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0 年 03 月 09 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
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
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
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36.98 元。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 109 年 12 月 31 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
配總
金額將依 110 年 01 月 25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
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3.05 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
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
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 110 年 01 月 20 日計算並公布
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
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
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
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
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
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
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四、特此公告
3.心得/評論:
※必需填寫滿20字
0050預計配 3.05(歷史新高!?)
1月22日除息
3月09日入賬
繼續買進並持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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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公告元大卓越 50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109 年 12 月 31 日
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二、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收益分配條款規定以評價日(109/12/31)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收
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布日期:110 年 01 月 20 日(除息前 2 個營業日公布)。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0 年 01 月 26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訖日期:110 年 01 月 30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0 年 01 月 30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0 年 01 月 22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0 年 03 月 09 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本基金可分配收益,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並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查核出具收益分配覆核報告後,始得分配:
1.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收益,係指以本基金受益權單位投資所得之現金股利
及本基金因出借股票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扣除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可
分配收益且不需扣除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其他投資所得之利息所得、已實現股票股利、租賃所得、
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之資本損失)及本基金應負擔
之費用時,則本基金於收益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應高於本基金成
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且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減去當
年度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收益之餘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
權單位之發行價格。
前述有關本基金成立日前(不含當日),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為新臺幣 36.98 元。
三、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 109 年 12 月 31 日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基金收益分
配總
金額將依 110 年 01 月 25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以
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3.05 元。由於本基金每營業日
初級市場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交易,均會造成本基金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產生變
動,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 110 年 01 月 20 日計算並公布
於公
開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股
票(交
割)匯撥帳戶;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保管帳戶)
股票通訊地址。
(五)收益分配給付金額不足支付因跨行所需支付之匯費、或郵寄支票之郵費時,則改以開
立以受益人為受款人之記名劃線禁止背書轉讓票據給付,敬請受益人依收益分配通知
書之通知至保管銀行親領支票。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卅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
規定,受益人之收益分配請求權,自收益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
之收益併入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時,不得請
求加計遲延利息。故自本次收益發放日起逾五年後未經受益人領取之收益分配金額,
將於經理公司公告後併入本基金之資產。
四、特此公告
3.心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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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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