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部分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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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關於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究竟有沒有個範圍呢?

我查到的條文如下:

1.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
改良費用後的餘額。

2.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它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
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和繼承後或受贈與後的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但是土
地、個人家庭日常使用的衣物、傢俱的交易所得,依法免納綜合所得稅,不包括在
內。出售拍賣或交換房屋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之年度為準。

"財產和權利"的範圍實在是太廣了,簡直是無所不包嘛!看起來好像只有土地'衣物'

和家具除外罷了!那譬如說跑單幫幫人買一些商品,不是也該列入財產交易所得?但是

"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的費用"實在是舉證困難啊!(比如時間成本和運輸成本等)國稅

局該如何核課之?另外,基金和股票顯然是一種"財產和權利",可是他們的交易卻又不用

課稅,何故?他們並不在上述的除外範圍啊?

此外,有財產交易所得,也會有財產交易損失,但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居然只能做為財產

交易所得的減項,這實在太不合理了,國稅局擺明就是穩賺不賠嘛!以房屋為例,出售舊房

屋換新屋,有財產交易所得;但正常人(非投資客)誰會三不五十買賣房子呢?於是乎,財產

交易所得的出現頻率不高,萬一沒有剛好在財產交易損失的三年內的話,就不能拿去做為

扣除額了,實在太不合理了,根本是給一些專業投資客獨家運用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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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7-06-15
股票:證所稅 停徵中,但有證交稅
Necoo avatarNecoo2007-06-17
證交稅還有課嗎?不過不是只有千分之三還是多少而已?